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
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規范和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的信用記錄管理,增強從業單位和個人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1年6月29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6月30日印發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的信用記錄管理,增強從業單位和個人誠信自律意識和信用水平,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的記錄、公開、應用等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方案編制、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施工、修復施工、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相關工程監理、相關土壤和地下水監測等活動的單位。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個人是指在上述從業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三條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遵循依法合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負責指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以下簡稱信用記錄系統)建設和信用記錄管理等工作,將信用記錄系統納入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管理。
組織評審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等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在信用記錄系統中記錄涉及從業單位和個人的有關評審信息、虛假業績信息舉報核實情況。
從業單位負責在信用記錄系統中統一記錄本單位和從業個人基本情況信息、業績情況信息,并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納入范圍
第五條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信息實行清單管理,由基本情況信息、業績情況信息、報告評審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虛假業績信息舉報核實情況等目錄構成。
第六條 從業單位基本情況信息是指能夠確認、區分從業單位身份的信息,具體包括:
(一)注冊登記、備案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類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資本、住所和聯系電話。
(二)專業資質信息,包括資質類型、發證機關、證書編號和證書有效期限。專業資質信息一般適用于監測單位。風險管控、修復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可以錄入說明其自身能力水平的相關資質信息。
(三)變更情況,包括上述單位基本情況等的變更。
(四)其他。
第七條 從業個人基本情況信息是指能夠確認、區分從業個人身份的信息,具體包括:
(一)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國籍、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所在單位名稱、在崗情況及其證明材料等。
(二)變更情況,包括上述個人基本情況等的變更。
(三)其他。
第八條 從業單位業績情況信息是指從業單位從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項目業績信息。
(一)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的單位,業績情況信息包括:
項目類別、項目名稱、項目所在地、地塊上原經營活動所屬行業類別、地塊面積、項目合同約定完成期限及實際完成期限(附證明材料)、所委托的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單位、業主單位等。
(二)從事風險管控方案編制、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施工、修復施工、后期管理、工程監理、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單位,業績情況信息包括:項目類別、項目名稱、項目所在地、地塊上原經營活動所屬行業類別、地塊面積、項目合同約定完成期限及實際完成期限(附證明材料)、業主單位等。
(三)其他。
第九條 從業個人業績情況信息是指從業個人從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項目業績信息。
(一)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的個人,業績情況信息包括:項目類別、項目名稱、項目所在地、地塊上原經營活動所屬行業類別、地塊面積、項目合同約定完成期限及實際完成期限(附證明材料)、擔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況及負責篇章等。
(二)從事風險管控方案編制、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施工、修復施工、后期管理、工程監理、土壤和地下水監測單位的個人,業績情況信息包括:項目類別、項目名稱、項目所在地、地塊上原經營活動所屬行業類別、地塊面積、項目合同約定完成期限及實際完成期限(附證明材料)、擔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況等。
(三)其他。
第十條 報告評審信息是指負責組織評審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從業單位每次提交的相關報告組織評審后,報告是否通過情況;關于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報告評審信息還應當包括是否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意見和結論。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信息是指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對從業單位和個人環境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文書的情況。
第十二條 虛假業績信息舉報核實情況是指有關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虛假業績信息舉報材料核查屬實的,在信用記錄系統中對相關從業單位和個人的有關行為予以記錄的情況。
第三章 信息記錄和公開
第十三條 從業單位應當向住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申請分配信用記錄系統賬號。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第十四條 從業單位使用分配的信用記錄系統賬號,通過信用記錄系統記錄單位基本情況信息,在信用記錄系統中提交從業單位承諾書(格式見附件 1)。
從業人員基本情況信息由從業單位統一記錄,并提交從業個人承諾書(格式見附件 2)。
從業單位和個人基本情況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信息變化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在信用記錄系統變更其基本情況信息。
第十五條 從業單位在信用記錄系統中填報從業單位和個人業績情況信息,并附有關證明材料。
(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方案編制、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風險管控施工、修復施工、工程監理、土壤和地下水監測的從業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所涉及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效果評估報告,以及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提交評審或備案前,在信用記錄系統記錄單位和個人業績情況信息。
(二)后期管理的從業單位,應當在委托合同簽訂后 15個工作日內在信用記錄系統記錄單位和個人業績情況信息。
第十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每次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后的 30 個工作日內,在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記錄本次報告評審情況。
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與信用記錄系統共享報告評審情況。
對于未在信用記錄系統記錄單位和個人基本情況信息、業績情況信息的從業單位和個人,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在記錄報告評審情況的同時,在信用記錄系統記錄從業單位和個人的如下信息:從業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從業個人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項目類別、項目名稱、項目所在地。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信息按有關規定與信用記錄系統共享。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從業單位和個人業績情況信息虛假的,可通過信用記錄系統舉報。有關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舉報材料后及時組織核查;對核查屬實的,在信用記錄系統中對相關從業單位和個人的有關行為予以記錄。
第十九條 信用記錄系統向社會公開從業單位和個人基本情況信息、業績情況信息、報告評審信息、行政處罰情況信息和虛假業績信息舉報核實情況。涉及身份證號碼信息時,只顯示身份證號碼前六位和后四位。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不予公開的情形的,有關信息不予公開。
環境信用評價、信用修復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信息應用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將信用記錄等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鼓勵組織實施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業主單位登錄信用記錄系統,查詢執業情況,選擇合適的從業單位和個人。
鼓勵在招標文件中將從業單位在信用記錄系統是否存在信用記錄,評審一次性通過率等納入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評標標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業主單位”,是指與從業單位簽訂合同,委托從業單位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單位,包括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等。
本辦法所稱“在崗”,是指個人與從業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除外),并由該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簽訂勞務合同或勞務派遣合同,在從業單位全日制從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