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0號
《上海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已經2021年6月15日市政府第1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龔正
2021年6月30日
上海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2021年6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水域市容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域的市容環境衛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部門職責)
綠化市容部門是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行政主管部門。
水務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將相關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納入河道養護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所轄區域內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生態環境以及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河長制)
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重大事項,納入河長制管理內容,予以統籌協調。
第五條(規劃)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等部門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將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所需水域保潔作業碼頭、垃圾處理設施以及其他相關配套設施的布局,納入市容環境衛生發展規劃。
區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區水務、規劃資源等部門根據市容環境衛生發展規劃,編制本轄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市綠化市容、水務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第六條(責任區制度)
本市實行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制度。
第七條(責任人確定)
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基本規定予以確定:
(一)碼頭及其附屬設施、停靠船舶占用的水域,由碼頭的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二)棧橋、親水平臺等設施占用的水域,由相關設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確定的其他責任人。
第八條(責任要求)
責任人應當按照《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責任區責任要求的規定,履行責任。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勸告和制止;勸告或者制止無效的,及時向綠化市容、水務、城管執法等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報告。
第九條(責任告知書)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會同水務部門制作責任區責任告知書,并組織向責任人發放。責任告知書應當載明責任人、責任區具體范圍、責任要求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責任人應當將責任告知書在其辦公場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潔、完好。
責任告知書示范文本由市綠化市容部門會同市水務部門制定。
第十條(責任人信息檔案)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責任人信息檔案,及時記錄和更新責任人名稱、責任區具體范圍、履行責任情況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條(自律管理)
本市鼓勵一定水域范圍內的責任人對履行責任實行自我管理。
市、區綠化市容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轄區實際,推進責任區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保潔區域等級劃分)
水域保潔區域,根據水域所在地功能區特性、特定活動區域內環境質量要求等因素,實行分等級保潔。
水域保潔區域的保潔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對應等級的保潔質量要求。
水域保潔區域的保潔等級及其具體范圍,由市綠化市容部門會同市水務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作業服務單位)
水域保潔作業可以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由市、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委托作業服務單位實施,并與作業服務單位簽訂作業服務協議。
作業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作業服務項目名稱、區域、期限、作業方式、作業頻率、質量標準等內容。
作業服務協議示范文本由市綠化市容、水務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作業服務規范)
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作業服務協議規定的作業方式、作業頻率等要求實施水域保潔作業,并遵守下列服務規范:
(一)作業人員穿著救生衣等防護用品;
(二)作業設施、設備清潔、安全、有效;
(三)按照規定對攔截、打撈的漂浮廢棄物進行分類;
(四)船舶作業和停靠時,不妨礙其他船舶的通行;
(五)船舶的作業排放控制符合大氣、水、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服務規范。
作業服務單位按照前款規定實施水域保潔作業時,責任人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評議)
市、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作業服務單位的水域保潔作業服務質量進行評議,并公布評議結果。評議結果應當作為延續作業服務協議的重要依據。
評議過程中,市、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聽取水域保潔作業服務區域內相關單位、個人的意見。
第十六條(水生植物污染治理)
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會同市水務部門結合水葫蘆、綠萍等水生植物的生態特點、分布和擴散區域、時段等因素,制定水生植物污染治理方案。
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水生植物污染治理作業的組織和指導。
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根據水生植物污染治理方案,制定專項作業方案,提高水生植物攔截、打撈、收集和處理作業效率。
第十七條(船舶生活垃圾管理)
從事船舶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船舶在本市交投船舶生活垃圾的,應當按照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分類收集、存放船舶生活垃圾,并交付給相關收集、運輸單位。
第十八條(應急處置)
市、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水域環境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在重大活動、水生植物爆發性生長以及漂浮廢棄物聚集等情況下的保潔保障和快速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信息共享)
市、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設,與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提升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水平。
第二十條(科研開發)
鼓勵作業服務單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運用和推廣智能、環保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升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一條(社會監督)
本市實行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社會監督員制度。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會同水務部門向社會公開選聘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社會監督員,參與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監督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通過市民服務熱線或者直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社會宣傳)
市、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鎮(鄉)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相關知識和責任區制度,增強單位和個人自覺維護水域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配合水域保潔作業、尊重作業人員勞動的意識。
第二十三條(長三角區域協作)
市、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應當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的相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規劃、責任區、水域保潔作業服務等領域的協作,推進建立長江三角洲區域信息共享、聯勤聯動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體系。
市綠化市容、水務部門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的相關部門協商,共享下列信息:
(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規劃、水域保潔、行政執法相關信息;
(二)水生植物分布、擴散和治理相關信息;
(三)各方協商確定的其他信息。
市、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應當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的相關部門對水生植物污染的聯防聯治,推進形成水生植物源頭控制以及攔截、打撈、收集、處理作業的協同機制。
第二十四條(指引性規定)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行政責任)
違反本規定,市、區綠化市容、水務部門、鎮(鄉)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確定責任人、責任區范圍等職責的;
(二)違反規定確定作業服務單位的;
(三)不依法履行水域保潔作業服務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對發現、投訴或者舉報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發布、根據1993年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號修正、根據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修正、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修正并重新發布的《上海市水域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原標題:《上海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滬府令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