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新修訂的
《安徽省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8月4日起實施。新修訂的《辦法》主要內容包括掛牌督辦目的、條件、程序、內容、辦理時限、責任追究情形等。修訂后的《辦法》更具有規范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不斷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公眾生態環境權益。
問:掛牌督辦是指什么?
答:《辦法》所稱掛牌督辦,是指省生態環境廳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重污染環境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環境違法案件辦理,提出明確整改要求,公開督促辦理,并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的一種行政措施。
問:符合哪些條件的環境違法案件可以掛牌督辦?
答:(一)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
(二)造成重點流域、重點區域嚴重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
(三)嚴重影響公眾健康或存在重大生態環境安全隱患的。
(四)環境違法問題突出的。
(五)環境違法問題長期不解決、屢查屢犯的。
(六)嚴重違反排污許可管理規定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日均值連續30日累計超標10日及以上,且手工監測結果超標的。
(八)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存在突出環境問題的。
(九)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案件。
問:掛牌督辦的程序包括哪些?
答:(一)承辦部門提出掛牌督辦建議。
(二)分管廳領導主持專題會議審議。
(三)召開廳長辦公會議審定。
(四)省生態環境廳向相關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下達《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通知》,并抄送同級政府。環境違法主體為企業的,同時抄送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安徽省稅務局。環境違法主體為上市公司的,同時抄送安徽證監局。
(五)省生態環境廳在門戶網站公開環境違法案件情況及督辦內容。
問:掛牌督辦案件辦理時限有什么要求?
答:(一)環境違法主體為企業的,辦理時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難以按期完成督辦事項,需要延長督辦時限的,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應當提前一個月向省生態環境廳書面請示延長辦理時限,同時報送前期整改情況,未按時完成整改的原因及其整改計劃。經省生態環境廳研究同意后,方可予以延長。延長辦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重點流域、重點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等存在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的,由整改責任主體根據具體情況倒排整改工期,明確時間節點,合理確定辦理時限,報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初審。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將初審意見報省生態環境廳審定。省生態環境廳研究后出具審定意見。
問:解除掛牌督辦的程序包括哪些?
答:(一)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對掛牌督辦整改事項完成預驗收后,應及時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解除掛牌督辦的書面申請,并附預驗收等相關資料。
(二)承辦部門對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視情進行現場核查,根據資料審查或現場核查情況,提出解除掛牌督辦的建議。
(三)分管廳領導召開專題會議審議。
(四)召開廳長辦公會議審定。
(五)省生態環境廳向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解除掛牌督辦通知,并抄送同級政府。按照第四條第四項相關規定,將解除掛牌督辦的文件抄送相關部門。
(六)在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公開掛牌督辦案件解除情況。
問:如何實現掛牌督辦案件的督辦事項落實到位?
答:為推動掛牌督辦問題整改,促進落實督辦事項,省生態環境廳實行清單制管理,適時組織開展“回頭看”,加大現場督導幫扶力度,壓實督辦責任,促進掛牌問題改徹底、改到位。
問:掛牌督辦案件辦理過程中哪些情形會被追責?
答:省生態環境廳對存在以下情形的,移送地方黨委或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逾期未完成掛牌督辦事項的。
(二)違法主體未完成掛牌督辦事項,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準予通過預驗收,并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解除掛牌督辦的。
問:掛牌督辦是如何發揮考核作用的?
答:充分發揮考核指揮棒作業,省生態環境廳將掛牌督辦案件納入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核查考核范圍,促進有關方面提高認識,落實責任,推進整改。《辦法》規定,解除了掛牌督辦,表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通過驗收銷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