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切實規范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工作,有效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不斷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廳第8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安徽省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2021年8月4日印發執行。
安徽省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大環境違法案件督辦力度,有效推動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保障公眾生態環境權益,參照原環境保護部《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掛牌督辦,是指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重污染環境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環境違法案件辦理,提出明確整改要求,公開督促辦理,并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的一種行政措施。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商請有關部門對有關案件聯合實施掛牌督辦的,適用本辦法。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實施掛牌督辦,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案件,可以掛牌督辦:
(一)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
(二)造成重點流域、重點區域嚴重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
(三)嚴重影響公眾健康或存在重大生態環境安全隱患的。
(四)環境違法問題突出的。
(五)環境違法問題長期不解決、屢查屢犯的。
(六)嚴重違反排污許可管理規定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日均值連續30日累計超標10日及以上,且手工監測結果超標的。
(八)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存在突出環境問題的。
(九)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案件。
第四條 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的程序:
(一)承辦部門提出掛牌督辦建議。
(二)分管廳領導主持專題會議審議。
(三)召開廳長辦公會議審定。
(四)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向相關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下達《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通知》,并抄送同級政府。環境違法主體為企業的,同時抄送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安徽省稅務局。環境違法主體為上市公司的,同時抄送安徽證監局。
(五)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在門戶網站公開環境違法案件情況及督辦內容。
第五條 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通知包括下列內容:
(一)案件名稱。
(二)違法主體和主要違法事實。
(三)督辦事項。
(四)辦理時限。
(五)報告方式和時限。
(六)承辦部門及聯系方式。
(七)申請解除的方式及程序。
第六條 掛牌督辦事項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責任主體和責任人,整改方案經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審核同意后,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二)依法依規處理處罰環境違法行為。
(三)責令整改存在的環境違法問題。
(四)責令消除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安全隱患。
(五)視情向紀檢監察部門移交問題線索,依法依規依紀進行調查處理。
(六)責成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依紀進行責任追究。
(七)對違反法律法規的政策或規范性文件予以撤銷或責令修改。
(八)其他事項。
第七條 掛牌督辦案件辦理時限:
(一)環境違法主體為企業的,辦理時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難以按期完成督辦事項,需要延長督辦時限的,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應當提前一個月向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書面請示延長辦理時限,同時報送前期整改情況,未按時完成整改的原因及其整改計劃。經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研究同意后,方可予以延長。延長辦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重點流域、重點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等存在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的,由整改責任主體根據具體情況倒排整改工期,明確時間節點,合理確定辦理時限,報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初審。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將初審意見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審定。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研究后出具審定意見。
第八條 掛牌督辦期間,除民生工程、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基礎設施建設以外,暫緩受理違法主體新、改、擴建項目環評報批文件以及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請。
第九條 掛牌督辦期間,發現違法主體存在新的環境違法行為,應與掛牌督辦環境違法行為一并處理。所有環境違法行為整改到位后,方可申請解除掛牌督辦。
申請延期后,違法主體仍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掛牌督辦整改事項,并存在嚴重違法情節的,依法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十條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每月應向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報送現場督辦情況、案件整改進展情況,同時在本級門戶網站進行公開。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承辦部門視情組織開展現場督導幫扶,促進落實掛牌督辦事項。
第十一條 環境違法案件解除掛牌督辦的程序:
(一)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對掛牌督辦整改事項完成預驗收后,應及時向安徽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解除掛牌督辦的書面申請,并附預驗收等相關資料。
(二)承辦部門對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視情進行現場核查,根據資料審查或現場核查情況,提出解除掛牌督辦的建議。
(三)分管廳領導召開專題會議審議。
(四)召開廳長辦公會議審定。
(五)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向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下達解除掛牌督辦通知,并抄送同級政府。按照第四條第四項相關規定,將解除掛牌督辦的文件抄送相關部門。
(六)在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公開掛牌督辦案件解除情況。
第十二條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集體審核研究后,認為違法主體未完成督辦事項的,不予解除掛牌督辦,并向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下達不予解除掛牌督辦通知,提出相關整改要求。
第十三條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對存在以下情形的,移送地方黨委或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逾期未完成掛牌督辦事項的。
(二)違法主體未完成掛牌督辦事項,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準予通過預驗收,并向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解除掛牌督辦的。
第十四條 逾期未完成掛牌督辦事項包括以下情形:
(一)設區的市生態環境局超過辦理時限或超過延長辦理時限,未按要求向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申請解除掛牌督辦的。
(二)經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審核,認為未完成督辦事項的。
第十五條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將掛牌督辦案件一并納入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核查考核范圍。解除掛牌督辦即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通過驗收銷號。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皖環發〔2018〕25號文件中《安徽省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同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