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太原市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技術指引(試行)》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強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管理,明確調查范圍,規范調查程序,優化調查內容,特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范圍
太原市轄區內,現狀為農用地,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應遵照本指引開展調查。
未利用地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可參照本指引開展調查。
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地塊,不適用本指引。
二、調查方式
業主單位(包括土地使用權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制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等)可委托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實,施調查并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對其出具的調查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按照約定對后期管理等活動結果負責。
三、調查內容
應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分階段開展調查,第一階段調查應以污染識別為主并通過現場快篩輔助判斷。若第一階段調查認為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_上均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且地塊內土壤快篩結果未見異常(以下十項均為“否”),調查工作可結束,并編制土壤污染狀況第一階段調查報告:
(一)地塊歷史情況調查
1.歷史上是否涉及工礦用途(活動)、規模化養殖、有毒有害物質儲存與輸送。
2. 歷史上是否涉及環境污染事故、危險廢物或有污染風險的固體廢物堆放或填埋。
3.歷史上是否涉及工業廢水污染。
4.歷史監測數據是否表明有污染。
5.歷史上地塊周圍區域是否存在可能的污染源。
6.歷史上是否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上述調查可通過查詢歷史資料、訪談知情人員、利用關聯場地信息等方式開展。
(二)地塊當前情況調查
1. 是否存在有污染風險的棄土、固體廢物堆放或填埋。
2. 現場土壤快篩結果是否異常。
3. 地塊周圍區域是否存在可能的污染源。
4. 是否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活動或跡象。上述調查可采取資料收集、現場踏勘、走訪排查等方式開展。
第一階段調查報告應對上述十項情況進行具體說明并附相關佐證材料,給出明確的調查結論。
若第一階段調查認為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存在可能的污染源,或地塊內土壤快篩結果異常,應開展第二階段調查工作,并編制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
四、調查報告評審
以上調查報告按照《太原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評審和管理。
五、其它事項
土地使用權人等有關當事人應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密切關注土壤或地下水環境狀況,一旦發現顏色氣味異常、存在污染痕跡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施工等相關作業,采取控制污染源、切斷暴露途徑、保護施工人員等措施確保環境安全,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土地使用權人應補充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重新上報評審。評審通過前該地塊禁止開展與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無關的施工與建設活動。
國家和山西省如發布農用地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調查相關規范、要求,從其規定。
本指引中“農用地”和“未利用地”引自《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 -2017)。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其他分類標準,從其規定。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