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北京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行局:
為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推動差異化監督執法,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的要求,我局組織編制了《北京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運行局(以下簡稱“各區生態環境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視正面清單管理常態化、制度化的現實意義,切實加強對正面清單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專人負責,迅速啟動相關工作。
二、嚴明工作紀律。各區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開展正面清單企業納入、移出及監督執法工作,在正面清單編制過程中對企業材料嚴格審核把關。對正面清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三、加強宣傳貫徹。各區生態環境部門要充分利用新媒體平臺及媒體等多種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宣傳正面清單工作,營造“對違法者利劍高懸,對守法者無事不擾”的工作導向。
四、按時報送信息。各區生態環境部門于2021年7月30日前,將負責此項工作人員的聯系方式報送我局;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現有正面清單清理核實,按程序重新予以發布和備案,并在移動執法系統中更新正面清單企業名單及污染源信息;自2021年10月起,于每季度前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上一季度正面清單工作的季度落實情況、典型案例及工作亮點。
我局此前關于正面清單發文中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內容為準。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7月19日
(聯系人:江 東)
北京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推動差異化監督執法,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0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嚴格執法與引導企業自覺守法相結合、嚴格執法與精準幫扶相結合、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以下簡稱正面清單),是指對符合條件并按程序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正面清單企業),推行以非現場檢查為主的企業名錄。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的活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修訂本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相關制度,明確納入條件和程序、正面清單有效期和對正面清單企業的差異化監督執法措施,對各區正面清單工作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轄區正面清單企業的納入、公示、發布、調整、備案、信息維護等工作,細化落實相關監督執法和激勵措施。
第三章 納入條件
第七條 正面清單企業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態環境手續齊全、制度健全、管理規范;
(二)污染防治設施完備并保持正常使用、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三)大氣污染物產生量小,污水排放接入市政管網;
(四)近三年未因生態環境問題受到行政處罰;
(五)近三年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六)不涉及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污水等集中處置行業。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優先納入正面清單:
(一)由各級疫情防控指揮部認定的疫情防控急需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企業,主要包括疫苗、醫藥、口罩、防護服、消毒液、醫療設備等生產企業;
(二)民生保障重點行業企業,主要包括種植,以及電力、燃氣供應等行業企業;
(三)污染小、環境風險低、吸納就業能力強的行業企業,主要包括計算機、通信電子,以及娛樂等行業企業;
(四)國民經濟重點領域企業,主要包括鐵路、船舶、航空航天、電力裝備制造,以及清潔能源開發等行業企業;
(五)位于產業鏈供應鏈重要節點容易造成“卡脖子”和存在斷鏈風險的企業,主要包括集成電路、生物醫藥(發酵、化學合成工藝除外)、關鍵零部件、特殊材料等行業企業;
(六)已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自動監控數據穩定達標,近一年自動監控有效傳輸率達到95%以上。
第四章 納入程序
第九條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據本辦法第三章納入條件的相關規定,結合本轄區特點,對擬納入正面清單的企業進行篩選,并積極聽取屬地政府、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的意見。
第十條 正面清單有效期為3年,期滿重新制定。有效期內,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每年9月可對正面清單進行修訂,納入符合條件的新增企業,新增企業與原正面清單企業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條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將審定通過后的正面清單企業向社會進行公示,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名稱、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行業類別、排污許可證編號(排污登記編號)、正面清單有效期等,并公布投訴舉報途徑,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公示期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向社會正式發布正面清單、有效期內修訂的正面清單。
第十三條 每年9月15日前,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將正式發布的正面清單、有效期內修訂的正面清單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第十四條 每年9月30日前,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在移動執法系統中更新正面清單企業名單及污染源信息。
第五章 非現場執法
第十五條 正面清單企業應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污染源庫,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正面清單企業被列入各類專項執法任務的,均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
第十六條 對正面清單中持有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依托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開展非現場執法檢查;對重點排污單位,依托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和北京市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開展非現場執法檢查;其它企業,通過調取各類大數據開展非現場執法檢查。
積極利用無人機、無人船、走航車、衛星遙感等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和巡查。
第十七條 開展非現場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應在移動執法系統中落實正面清單工作選項,選取“正面清單企業非現場檢查清單”,并按清單內容填寫檢查信息。
第六章 現場執法
第十八條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積極采用交流座談、普法宣傳、預警提醒、機構服務等方式開展指導幫扶,在有效期內組織對清單內企業至少開展一次現場執法檢查和指導幫扶,督促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正面清單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負責人同意后,依法開展現場執法檢查并查處違法行為:
(一)非現場執法檢查發現涉嫌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線索的;
(二)群眾舉報投訴、媒體曝光、上級交辦等涉嫌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線索的;
(三)所在區域發生熱點網格預警或報警的;
(四)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
(五)自動監控數據異常或超標,企業未按要求提交書面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或提交材料不足的;
(六)其他涉嫌破壞生態環境應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的。
第七章 移出程序
第二十條 正面清單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移出決定(含移出理由)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同時書面告知被移出企業,公示期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并同步在移動執法系統中更新污染源信息: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
(二)存在居民群訪、集體訪或信訪積案的;
(三)未按要求落實空氣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
(四)一年內因自動監控數據異常被督辦3次及以上的;
(五)因企業合并、破產、注銷等原因導致主體滅失的;
(六)其他應移出正面清單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正面清單企業對因非主觀過錯導致的違法行為,主動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或對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初次環境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正面清單企業被動態移出后,兩年內不得納入正面清單管理;存在惡意偷排、篡改臺賬記錄、逃避監管等嚴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永久不得再次納入。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