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琛科技關于與中科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固體物理研究所
簽訂共建“低碳環境傳感技術研發中心”協議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合同類型及金額:安徽元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中科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固體物理研究所(以下簡稱“中科院物理研究所”) 圍繞元琛科技深入開展減污降碳協同治理技術的科學研究工作簽訂了共建低碳環境傳感技術研發中心的合作協議。在三年協議期限內,公司計劃承擔研發中心建設和運行經費合計1000萬元。
對上市公司當期業績的影響:本協議將增加公司在協議期限內每年的研發費用,對公司當期業績不構成重大影響。
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風險及重大不確定性:本協議執行期較長,研發中心能否良好運營受行業政策、管理水平和科技發展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能否取得顯著的研究成果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一、審議程序情況
根據《公司章程》以及《董事會議事規則》,本次協議的訂立屬于公司日常經營的范疇,在公司管理層的權限范圍內,無需提交董事會審議。
二、合同標的和對方當事人情況
(一)合同標的情況
公司與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于2021年7月8日簽訂了《關于元琛科技與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共建“低碳環境傳感技術研發中心”的協議書》。鑒于雙方在減污降碳協同治理領域產業化方面的科研、技術和產業優勢,在雙方深厚的歷史合作基礎上,由公司提供科研經費,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提供人員、技術、場地和設備,以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現有的實驗室為基礎和條件,雙方創辦聯合研發中心。
聯合研發中心圍繞元琛科技的戰略發展需求,結合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減污降碳協同治理學科點的建設,面向室內外空氣污染物、新能源、大健康等各種檢測需求,發展低碳環境檢測/監測識別新技術與快速便捷檢測新方法,培養、培訓各種檢測技術人才,為元琛科技高質量發展提供所需的新型檢測、監測技術與智能裝備,發展產業化平臺技術,推動元琛科技及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成果轉化,作為雙方研發、培養人才的基地和申請科研項目、申報科研成果的基地。
(二)合同對方當事人情況
1、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況
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是中國科學院所屬最大的綜合性科研機構之一,位于合肥市蜀山區科學島,現有職工約 2700 名,領軍人才如兩院院士、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首席科學家、關鍵技術人才等 300 余人。設有 5 個博士后流動站、18 個博士點和 20 個碩士點,在學研究生約 2500 名。
擁有 30 多個國家或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和研究中心,以及 10 多個大型實驗平臺。其科研方向包括大氣環境光學遙感、激光與光電子科學技術、環境科學與工程、先進核能、生物物理、轉化醫學、先進診療技術、材料科學與工程、人工智能與機器人等,并取得了諸多重大科研成果。作為科研實力雄厚的大型綜合性科研基地,合肥研究院是國家創新人才培養示范基地、國家示范型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國家雙創示范基地等。
2、公司與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不存在產權、業務、資產、債權債務、人員等方面的其他關系。
三、合同主要條款
1、協議主體:
甲方:安徽元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乙方”)
2、合作期限
雙方合作期限為3年,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止。
3、研發中心運作及組織管理
(1)組織管理:技術中心設立管理辦公室,負責中心整體科技創新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確保創新決策與元琛科技戰略方向及固體物理所技術發展方向的一致性,以及創新資源到位。管理辦公室成員為 5 名,甲方指派3名,乙方指派2名,每年定期舉行會議,審議中心的年度工作狀況和規劃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確定1至2個研發項目或課題。
(2)資產歸屬:本中心由雙方合作共建,地點位于甲方。協議期限內,研發中心及其設備設施歸元琛科技及固體物理所共同使用。協議到期后,中心的設備設施所有權歸屬甲方所有。
4、項目研究經費
在三年合作期內,甲方為研發中心投入的總經費不低于 1000 萬元;總經費中的 50%,用于研發中心的軟硬件建設,建設方案按照中心研發方向由甲乙雙方共同商議后,甲方負責具體實施,乙方人員參與實施的,甲方應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50%用于技術研發,由乙方以科研項目的方式承擔并實施,單個項目的執行期原則上為三年;為保證技術中心的順利啟動和運行,甲方在第一年度的經費投入
占比不低于三年總預算的 70%(即 700 萬元),且經費分配方案按上述約定執行;第二、第三年的經費投入占比均為 15%。
5、知識產權約定
原則上,研發中心的研究及開發成果歸雙方共同所有,所有權各 50%(另行約定的除外);取得階段性成果時,甲方有優先權購得乙方 50%所有權,具體另行協商;為促進乙方有效產出科研成果,作為激勵,甲方基于共有知識產權進行產業化時,乙方團隊成員享有其中 5%的收益率。未做所有權優先回購的科研成果,一方基于此進行后續研發取得的新成果及產生的收益,歸其單獨享有。
四、合同履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本次合作共建聯合研發中心,有利于發揮雙方的優勢,公司將借助中科院合肥物質研究院雄厚的研發實力和平臺優勢,圍繞減污降碳協調治理技術展開科學研究,可以為公司儲備更多的行業先進技術,進一步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同時公司的產業化能力也可以提升中科院合肥物質研究院的科研成果轉化效率,創造更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同時,聯合研發中心將作為人才培養的基地,雙方團隊通過深入合作及協作研發,從而促進公司專業化人才的培養與儲備,提高研發技術團隊的整體實力。本次共建聯合研發中心協議約定公司投入的資金根據研發內容及成果等目標分期投入,將增加公司協議期限內每年的研發費用,但對公司當期業績不構成重大影響,不存在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
五、合同履行的風險分析
本協議執行期較長,聯合研發中心能否良好運營受行業政策、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影響,雖然研發中心采取項目制運營降低了風險,但具體研發項目能否取得顯著的研究成果仍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可能面臨研發不達預期、研發成果未做優先回購歸某一方單獨所有、研發終止、成果轉化失敗等風險。
公司將根據后續進展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