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建立流域橫向生態補償機制的指導意見
魯環發〔2021〕3號
各市人民政府:
為全面建立流域橫向生態補償機制,協同推進水生態環境保護,按照《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指導意見》(財建〔2016〕928號)和《財政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國家林草局關于印發〈支持引導黃河全流域建立橫向生態補償機制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財資環〔2020〕2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山東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工作部署,強化政策引導,充分調動流域上下游地區治污積極性,加快形成責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護和治理長效機制,促進流域生態環境質量不斷改善。
(二)基本原則。 權責對等,合理補償。堅持保護優先、綠色發展,充分考慮上下游共同利益,明確流域上下游地區水質保護責任,對為保護水環境付出努力的上游地區,以及水環境質量受到損害的下游地區給予合理補償。 省定規則,市縣落實。省級確定流域橫向生態補償機制框架,明確補償基準、補償方式、補償額度、水質測定的基本要求以及完成時限。各市政府組織轄區內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落實到位。 激勵引導,合作共治。各市通過建立完善橫向生態補償機制,充分調動流域上下游治污積極性,推動產業發展和社會治理等方面的合作,形成流域一體化保護和發展格局。
(三)工作目標。202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縣際橫向生態補償協議簽訂工作,實現縣際流域橫向生態補償全覆蓋,其中黃河干流(以總氮濃度為主要補償基準)、南四湖和東平湖流域率先完成。
二、主要內容
(一)補償基準。將流域跨界斷面水質類別或者特征因子濃度值作為補償基準。流域跨界斷面水質只能更好、不能變壞,國家、省、市已確定水質目標的,補償基準不得低于目標要求;未確定目標的,補償基準由省或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
(二)補償方式。原則上以資金補償為主,補償資金主要用于轄區內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治理與水污染防治等。鼓勵各市根據實際需求,積極探索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其他補償方式。
(三)補償額度。每個斷面年度協議補償資金額度原則上不低于1000萬元。斷面上游或者下游為界河的,補償金額由左右岸縣(市、區)平均分配或者由上級部門審核確定。
(四)水質測定。對于國、省控斷面,采用國家、省生態環境部門的水質監測數據;對于非國、省控斷面,采用市生態環境部門的水質監測數據,優先采用我省交界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系統數據。
(五)聯防共治。流域上下游縣(市、區)應當以簽訂橫向生態補償協議為契機,健全完善區域聯防共治機制,共同推進流域保護與治理,聯合查處邊界地區環境違法行為,推動實現跨界重大工程項目環評共商、突發水環境污染應急事件聯合處置。
三、組織實施
(一)落實責任分工。各市政府是建立轄區內橫向生態補償機制的責任主體,負責協調上下游縣(市、區)簽訂橫向生態補償協議(有效時限不低于2年)并督促落實,將具有跨界屬性的河湖納入橫向生態補償范圍。縣(市、區)之間已建立橫向生態補償機制的,可參照本意見進行調整完善。跨市界的縣際橫向生態補償協議的簽訂,由相關市政府組織并監督有關縣(市、區)落實。縣(市、區)補償協議簽訂情況由各市每月匯總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
(二)加強組織協調。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加強對各市的工作指導,統籌推進協議簽訂、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資金使用和監管等工作,強化監督考核,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確保工作有序開展。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強化激勵約束。將流域橫向生態補償工作納入對各市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考核內容。省級加強對各市橫向生態補償機制建立實施情況的調度督導,對工作成效突出的給予適當獎勵,對工作進展慢、落實不力的予以通報。各市在分配環保專項資金時,對橫向生態補償工作進展快、跨界斷面數量較多、財政困難的縣(市、區)給予重點傾斜。對不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兌付補償資金的縣(市、區),由省市財政通過體制結算方式清繳。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市要廣泛宣傳流域橫向生態補償政策措施,引導公眾進一步認識橫向生態補償的重要意義,及時總結推廣橫向生態補償實施效果好的經驗做法,積極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附件:
1.橫向生態補償協議書(模板)
2.全省291個省控及以上跨縣(市、區)界河流斷面分布圖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1年7月10日
原標題: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建立流域橫向生態補償機制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