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蕪湖市2021年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經2021年6月28日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第5次會議審議同意,現將《蕪湖市2021年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攻堅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蕪湖市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
2021年6月30日
蕪湖市2021年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攻堅行動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工作有關要求,根據省大氣辦《關于深入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皖大氣辦〔2021〕4號)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聚焦重點時段、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工業園區,確定2021-2023年VOCs綜合治理項目清單,到2021年底前,納入清單的項目完成治理任務20%以上,完成源頭削減任務30%以上,VOCs 排放量下降比例滿足“十四五”規劃時序進度要求,O3污染得到一定程度遏制。
二、重點任務
(一)建立一套治理清單
1.梳理確定治理項目。以排污許可管理清單中涉VOCs 企業為底數(見附件2),結合中央和省級環保督察群眾投訴情況,以VOCs年排放量超過1噸的企業為重點,梳理形成2021-2023年度項目清單(附件3),于7月20日前將清單報市大氣辦備案。
(二)編制兩類治理方案
2.制定“一廠一策”。參照上海市重點行業VOCs綜合治理企業“一廠一方案(2.0版)”,13家涉VOCs省級重點企業(附件4)及年排放量超過10噸的企業,于8月31日前完成“一廠一策”編制或優化,報至省大氣辦備案。屬于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油品儲運銷等重點行業且VOCs年排放量超過1噸的企業,于9月30日前完成“一廠一策”編制工作。
3.制定“一園一案”。蕪湖經開化工園區等重點工業園區(含企業集群),編制涵蓋產業結構調整、監測監管、企業管理、污染治理等一攬子VOCs綜合整治方案,方案經技術評估后,報送至省大氣辦,8月31日前完成。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園區、企業集群建設集中涂裝中心、吸附劑集中再生中心、有機溶劑集中回收中心。
(三)落實三項治理舉措
4.推進源頭削減。在工業涂裝、包裝印刷、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膠合、電子等領域,推廣VOCs含量低于10%原輔材料的源頭替代。鼓勵支持企業進行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源頭替代,各縣市區、開發區于7月15日前指導企材料的源頭替代,各縣市區、開發區于7月15日前指導企業建立管理臺賬。
5.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督促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于等于2000個的企業按照長三角區域標準《設備泄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規范》等規范要求開展新一輪LDAR工作,8月31日前完成。
6.開展“三率”治理效果幫扶指導。以年度治理項目為重點,對企業VOCs廢氣收集率、治理設施同步運行率和去除率開展幫扶指導,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收等相對低效工藝的治理設施的運行效果,建立管理臺賬,對采用簡易治理工藝的企業開展抽測并形成抽測報告,6月-9月之間持續開展。督促符合條件的企業完成一輪活性炭更換工作,7月31日前完成。
(四)開展四類專項行動
7.移動源VOCs治理專項行動。常態化組織機動車尾氣路檢路查,對包括遙感監測在內的機動車依法依規處罰。對超標非道路移動機械依法依規處罰,6月-9月之間持續開展。開展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監督抽測,開展儲油庫有機液體儲罐油氣回收檢查專項行動,包括裝卸油品收集治理情況,建立檢查臺賬,8月31日前完成。
8.汽修行業VOCs治理專項行動。全面覆蓋汽修企業和維修點,推廣使用水性、高固體分等低揮發性涂料,推廣采用靜電噴涂等高涂著效率的涂裝工藝,噴烤漆等相關工藝操作應置于密閉空間內,產生的VOCs廢氣應集中收集并導入治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6月-9月之間持續開展。
9.餐飲油煙治理專項行動。對城市重點區域加強夜間巡查排查力度,落實常態化管控措施。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聘請第三方機構對餐飲油煙凈化設備的油煙數值檢測,推進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安裝使用,6月-9月之間持續開展。
10.多領域聯合執法專項行動。全市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專項執法行動。市生態環境部門重點關注工業企業領域,對企業敞開液面逸散廢氣收集處理,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依法依規及時予以處罰,8月31日前完成;開展旁路檢查,梳理有機廢氣不通過治理設施直排環境問題,建立有機廢氣旁路綜合整治臺賬,逐步取消非必要VOCs廢氣排放系統旁路,8月31日前完成。9月份,對專項行動成效開展“回頭看”。市城管、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管理、應急等部門,結合自身執法職責,對餐飲、汽修、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危險化學品等領域開展專項執法檢查。6-9月期間,每月5日前向市大氣辦報送執法檢查工作小結。
(五)落實五項管理制度
11. 加強監測能力建設。鼓勵各縣市區、開發區配置VOCs連續自動采樣等監控體系,采取走航監測、激光雷達、設立微站等手段動態監控排放情況。
12.實施總量控制。2021年起,全市建設項目新增VOCs排放量,應提出有效的區域削減方案,實行本行政區域內倍量削減替代,原則上不進行跨區域替代。
13.建立分級減排體系。待省減排任務下達后,將年度VOCs減排目標任務分解到各縣市區及開發區。各縣市區、開發區要將目標細化分解到重點行業、重點園區和重點企業,進一步夯實VOCs治理和減排的工作責任。
14.實行錯峰生產。各縣市區、開發區要督促化工等行業企業制定檢維修期間VOCs管控方案,向屬地生態環境、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實施檢維修作業;引導涂裝作業、道路劃線、瀝青鋪裝等戶外工程錯時作業,避開白天高溫時段;引導油庫和加油站在夜間作業,出臺錯峰加油優惠政策。示范區內油庫和加油站應制定錯峰裝卸油、加油方案。
15. 組織開展宣傳活動。各縣市區、開發區開展VOCs治理專題宣傳活動,面向大氣環境管理人員及執法人員,開展法律和技術規范類培訓學習,提升監管水平;面向排污企業,宣貫VOCs污染防治管理規范等,引導自主減排。7月31日前完成。
三、保障措施
16.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開發區要充分認識開展夏季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對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意義,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級實施方案,落實各項重點任務,確保完成目標。
17.嚴格調度考核。市大氣辦將夏季(6-9月) 臭氧超標天數、優良天數比例兩項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對各縣市區、開發區2021年度綜合考核、文明創建考核。
18.加大政策支持。年內完成VOCs治理項目的實施單位和項目治理第三方服務單位,可以向省大氣辦申報示范項目。對示范項目,對減排績效好、成熟度高的源頭替代項目優先安排中央、省級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
附件:
1.蕪湖市2021年夏秋季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攻堅行動措施表
2.重點領域涉VOCs企業情況表
3.2021-2023年VOCs綜合治理年度項目清單
4.涉VOCs省級重點企業清單(13家)
5.安徽省大氣辦關于深入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皖大氣辦〔2021〕 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