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中山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計劃》,《中山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列入我市2021年規章立法項目,我局為起草單位。經過前期調研,結合執法實踐,借鑒其他城市立法經驗,我局草擬了《中山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現將該稿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7月17日。
您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向我們提出意見和建議:
信函:中山市東區博愛五路52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法制科(郵編:52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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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山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起草說明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年6月17日
中山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加強本市餐廚垃圾管理,推進餐廚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保障食品安全,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定義】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賓館、飯店、餐館等的餐飲經營者及提供集體供餐食堂的機關、學校等單位,在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管理原則】本市餐廚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專業監管、社會監督、穩步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專項規劃】本市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規劃應納入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六條【設施建設】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和環評驗收,同時將竣工驗收合格資料報當地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條【政府職能】市人民政府領導、協調全市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督促本轄區內餐廚垃圾產生、收運及處理單位做好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工作。定期將餐廚垃圾排放登記情況上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
第八條【各部門職能】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統一指導、協同管理”的原則,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完善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政策體系,加強監督管理。
(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是全市餐廚垃圾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工作,并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信息納入智慧城管管理平臺。
(二)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單位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三)市公安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進行管理。
(四)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補貼專項資金,根據主管部門的資金申請,按照程序撥付。
(五)發展改革、市場監管、自然資源、教育體育、文化廣電旅游、商務、農業農村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監督相關工作。
第九條【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鼓勵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節約用餐、剩菜打包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餐飲經營者對外賣包裝,應優先采用可重復、易回收、可降解包裝物,盡量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積極回收外賣包裝物。
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應用,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十條【行業協會職責】 餐飲協會等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管理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單位投放和處理餐廚垃圾行為,推動餐廚垃圾源頭減量,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行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十一條【舉報和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管理
第十二條 【臺賬管理制度】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實施臺賬管理制度。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有關費用問題】根據“誰污染、誰付費”原則,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餐廚垃圾收運費和處理費。
第十四條【餐廚垃圾管理責任人的管理責任】餐廚垃圾管理責任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餐廚垃圾產生者負責。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建立餐廚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檢查生活垃圾分類行為;
(三)根據餐廚垃圾產生量,設置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邊清潔;
(四)合理確定餐廚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對不按照分類規定投放餐廚垃圾的用餐人員進行勸阻、教育;
(六)與具有餐廚垃圾收運資格的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運服務協議;
(七)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管理責任人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做好前款規定相關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餐廚垃圾產生者的行為禁止規定】產生餐廚垃圾的餐飲經營者以及提供集體供餐的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
(二)將餐廚垃圾交給不具有餐廚垃圾收運資格的企業或個人收運;
(三)不按分類規定投放餐廚垃圾或在餐廚垃圾中混入紙巾、包裝袋、牙簽、一次性餐廚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臺布等不屬于餐廚垃圾的其他生活垃圾;
(四)將餐廚垃圾排放、傾倒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和河道、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
第十六條【餐廚垃圾收運企業服務要求】從事餐廚垃圾收運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收集運輸協議,在十二小時內及時收運餐廚垃圾,并保持收運車輛、收集容器和作業環境整潔;
(二)實行密閉化運輸,配備相應數量的專用全密閉收運車輛,車輛具有自動裝卸功能,具有防臭味擴散功能,具有計量功能,并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安裝必要的監控設備。運輸設備和收集容器應當具有統一標識,整潔完好;
(三)將餐廚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所,不得擅自改變處理場所;
(四)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五)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遺撒、丟棄餐廚垃圾,不得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六)未經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七)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餐廚垃圾處理要求】餐廚垃圾以集中處理為主,分散處理為輔。鼓勵餐飲單位、食堂安裝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處理裝置,就地處理餐廚垃圾。
餐廚垃圾處理應采用成熟的、穩定的、自動化程度高的工藝、技術及設備,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八條【餐廚垃圾處理企業服務要求】從事餐廚垃圾處理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許可證;
(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并具備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四)建立餐廚垃圾處理臺賬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等情況;
(五)未經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六)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
(七)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收運處理】餐廚垃圾收運企業在收運服務過程中,發現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所交付的餐廚垃圾有混入其他垃圾等未進行分類情況的,有權拒絕進行接收,并應當及時告知主管部門。
餐廚垃圾處理企業發現餐廚垃圾收運企業所交付的餐廚垃圾有混入其他垃圾等未進行分類情況的,有權拒絕進行接收,并應當及時告知主管部門。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分級管理原則】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餐廚垃圾實行分級管理,市級主管部門與鎮人民政府(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根據各自職責,分別承擔監管責任。
第二十一條【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監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通報本部門對餐廚垃圾的監管情況和處罰結果等。
第二十二條【聯合執法機制】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牽頭組織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打擊非法收運、處理行為,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價格制定和成本監測】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合理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費收費政策和收費標準,并做好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價格成本監測工作。
第二十四條 【停業歇業等審批】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需要停業、歇業或者暫停、關閉、拆除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審批,經同意后方可進行,并按照“提供替代設施,先建后拆”的原則處理。
第二十五條【應急方案及預案備案】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污染突發事件防范的應急方案及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并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法律適用】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外,均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本辦法處理。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查處。
第二十七條【餐廚垃圾管理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餐廚垃圾產生者未履行管理責任人管理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餐廚垃圾產生者的法律責任】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由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收運單位的,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的,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按規定分類收集投放餐廚垃圾或混入其他垃圾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向河道、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排放、傾倒餐廚垃圾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餐廚垃圾產生者為個人的,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罰款金額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第二十九條【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的法律責任】未取得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遺撒、丟棄餐廚垃圾,或者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和收集運輸協議收運垃圾或未按照規定將餐廚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其他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餐廚垃圾處理單位的法律責任】餐廚垃圾處理服務企業未獲得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理服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的,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餐廚垃圾處理服務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餐廚垃圾處理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其他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分及涉嫌犯罪處置】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違法作出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未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