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完善生態環境領域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促進企業依法誠信經營,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我局起草了《天津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和分類監管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間可將修改意見或建議發送至郵箱并注明聯系方式。
天津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和分類監管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規范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完善生態環境領域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促進企業依法誠信經營,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關于印發<天津市加快推進誠信建設行動方案>的通知》(津誠信建設領導小組〔2019〕3號)、《關于印發<天津市行業信用監管責任體系構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誠信建設領導小組〔2020〕2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依據:
1.《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六條 市和區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相關政策措施并負責協調實施。
市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工作。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
3.《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4.《關于印發<天津市加快推進誠信建設行動方案>的通知》(津誠信建設領導小組〔2019〕3號):五、加快行業及重點領域誠信建設。16.加強重點行業和領域信用制度建設。對安全生產、人力社保、商貿流通、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知識產權、工程建設、生態環保、醫療衛生、科技、交通運輸、中介服務、統計、金融、稅務、體育、文化旅游、家政養老、住房保障等行業和領域,健全完善主動信用承諾制度、紅黑名單管理制度、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信用評價和分類監管制度,加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力度。
5.《關于印發<天津市行業信用監管責任體系構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誠信建設領導小組〔2020〕2號)三、保障措施二是完善制度。各部門要制定出臺信用監管相關制度文件,進一步明確行業(領域)信用信息歸集范圍、信用等級分類標準、評價周期、與信用等級相對應的監管措施等內容,為規范開展行業(領域)信用監管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信息歸集、信用等級評定、評價結果公開及分類監管等。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的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適用本辦法。
參考:
1.《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浙環函〔2020〕16號):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信息歸集、信用等級評定、評價結果應用以及生態環境嚴重失信名單的認定和管理等。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的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適用本辦法。
2.《關于印發<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發〔2013〕150號)第二條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級評定、評價結果公開與應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參評單位的環境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其環境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確定其環境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社會監督和應用的環境管理手段。
參考:
1.《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浙環函〔2020〕16號):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環境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企業環境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環境管理手段。
2.《關于印發<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發〔2013〕150號)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環保部門根據企業環境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企業環境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環境管理手段。
第四條 【評價范圍】以下單位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
(一)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
(二)根據管理需要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的其他單位。
參考:
1.國家發改委《關于全面實施環保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二、規范環保信用評價標準(二)明確環保信用評價范圍。對以下企事業單位應當開展環保信用評價:一是申領排污許可證的企業、重點排污單位、重點輻射工作單位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二是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事業單位、從事廢棄物海洋傾倒的企事業單位等從事環境治理的企事業單位;三是生態環境監測、檢測和檢驗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單位,碳排放核查和交易單位,防治污染設施維護和運營單位等從事環境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四是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企事業單位;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開展環保信用評價的企事業單位。
2.《河北省企業生態環境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冀環規范〔2019〕4號)第一章 總 則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省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的生態環境信用管理。
3.《關于印發《江蘇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蘇環規〔2019〕5號):第四條 應當納入環保信用評價的排污企事業單位范圍: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
(二)列入污染源日常監管的單位;
(三)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
(四)產生環境行為信息的單位;
(五)其它按規定應當納入環保信用管理的單位。
4.《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浙環函〔2020〕16號)第一章 總 則第四條 下列單位應當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范圍:
(一)年度重點排污單位;
(二)列入重點環境風險源名錄管理的排污單位;
(三)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
(四)納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雙隨機”抽查監管的排污單位;
(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污染源自動監控運維、排污許可技術咨詢、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領域的環境服務機構;
(六)列入生態環境嚴重失信名單的單位。
鼓勵未納入上述范圍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愿申請參加環境信用評價。
第五條 【責任部門】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全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及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評價體系。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部門統籌建設天津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環境信用信息實行“誰產生、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自環境信用信息產生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歸集工作。
參考:
1.《關于印發《江蘇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蘇環規〔2019〕5號):第九條 環境行為信息實行“誰產生、誰歸集、誰負責”的原則,由產生信息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記錄、管理,自信息產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歸集至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系統。
2.《天津市醫療器械生產信用評價和分級監管暫行辦法》(津藥監規〔2021〕1號)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第十條 醫療器械生產信用信息按照“誰產生,誰錄入”的原則,由各級醫療器械審批、監管、檢驗部門記錄,并按照規定的時間要求和路徑要求進行歸集。
第六條 【信用承諾】鼓勵參評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作出環境信用承諾,簽署環境信用承諾書。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變更的,應重新作出環境信用承諾并簽訂環境信用承諾書。
參評單位可通過天津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上傳已簽署完畢的環境信用承諾書。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2.《江蘇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辦法》第七條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要求,鼓勵納入環保信用評價范圍的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作出環保信用承諾,簽署環保信用承諾書。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變更的,應重新作出環保信用承諾并簽訂環保信用承諾書。
第七條 【評價方式】環境信用評價采用1000分計分制,初次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的參評單位,其初始環境信用分值為1000分。環境信用信息產生后,依據《天津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標準(試行)》進行計分,生成相應的企業環境信用等級評價結果。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與管理工作通過天津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完成。
依據:《關于印發<天津市行業信用監管責任體系構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誠信建設領導小組〔2020〕2號)二、主要任務(二)建立健全行業(領域)信用監管評價體系2.統一評價分級標準。原則上,各行業(領域)信用監管評價模型按照總分1000分、評價結果劃分為A(優秀)、B(良好)、C(中等)、D(較差)、E(差)五檔設計,為實現協同監管、形成監管合力打下基礎。對于已構建行業(領域)信用監管模型并實施的,或評價分級標準有國家規定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或國家規定執行。
第八條 【信用等級】企業環境信用等級從高到底依次劃分為A、B、C、D四個等級。
A級:環境信用分值大于或等于1000分;
B級:環境信用分值800至1000分(含800分);
C級:環境信用分值600至800分(含600分);
D級:環境信用分值低于600分。
依據:國家發改委《關于全面實施環保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二、規范環保信用評價標準(四)劃分環保信用評價等級。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實行等級制,按環保信用狀況從高到低依次劃分為“A”、“B”、“C”、“D”四個等級。環保信用評價實行計分制,設置初始分值,根據企事業單位的環保信用信息記載的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義務或責任的情況進行計分,根據得分情況和定級標準確定信用評價等級。對被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或者停產整治措施,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拒絕、逃避監督檢查以及屢次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等情節嚴重的違法情形,應當從嚴從重扣分。
第九條 【信息公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在天津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實時公布,市發展改革部門將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推送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步在“信用中國(天津)”網站公布,以便企業、公眾和相關部門查詢應用。
參考:
1.《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第二章 社會信用信息第十四條 公共信用信息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2.《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天津市企業節能信用評價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津發改環資規〔2021〕2號)第二章 節能信用評價第九條 企業節能信用評價周期為1年,市發展改革部門將企業節能信用等級推送至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步在“信用中國(天津)”網站公布,以便企業、公眾和相關部門查詢,實現節能信用信息跨部門、跨領域、跨區域的共享共用。
第十條 【異議申訴】參評單位對其環境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天津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申請處理,并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異議申請。
異議處理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等環節的,所需時間不計入異議申請辦理時間。
異議申訴期間,參評單位的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在天津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正常公開,評價結果應有異議標注。異議處理完畢后,異議標注取消,對應調整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等級。
依據:《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第四章 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第四十一條 公共信用管理機構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作出異議標注,屬于本單位處理范圍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處理并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如需向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核查信息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接到核查通知的單位應當及時處理,并將核實后的信息記錄同步至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信用服務機構收到異議申請后,應當作出異議標注,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和信息來源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作出不予更正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異議處理完畢后,應當取消異議標注。異議處理需要檢驗、檢測、檢疫、鑒定或者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異議申請辦理時間。
參考:
1.《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天津市企業節能信用評價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津發改環資規〔2021〕2號)第二章 節能信用評價第八條 企業節能信用等級向社會公示。企業如有異議,應在公示期內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告知企業復核結果。
2.《天津市醫療器械生產信用評價和分級監管暫行辦法》(津藥監規〔2021〕1號)第四章 行業信用等級評定程序第十七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注冊人)的行業信用等級評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二)異議申辯告知。向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注冊人)通報擬評定的信用等級、定級依據、陳述申辯途徑,并告知自接到通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三)信用異議核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注冊人)在申辯時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申請的,監管部門應認真調查核實,并根據核實情況及時調整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動態調整】企業環境信用等級評價實施動態調整。環境信用等級為B、C和D等級的參評單位在記分有效期到期后,取消該環境行為記分,并對應調整企業環境信用等級。
環境信用等級為D等級的參評單位,其信用等級直接調整上限為B級。信用等級調整后6個月內未產生扣分行為的,該企業環境信用等級自動調整為實際分值所對應的環境信用等級。
參考:國家發改委《關于全面實施環保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三、規范環保信用評價流程(八)動態調整環保信用評價結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動態管理機制,對納入評價范圍的相關企事業單位信用信息及時進行更新,并根據評價標準調整評價結果。原則上環保信用評價結果每年動態調整不少于一次,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積極探索實時評價、實時更新機制。
第十二條 【記分有效期】記分有效期自環境信用信息產生之日起計算。
參考:
1.國家發改委《關于全面實施環保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二、規范環保信用評價標準(五)明確環保信用信息使用期限。生態環境領域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自相應司法裁判、行政處罰或行政命令生效之日起即納入環保信用評價。企事業單位履行完相應司法裁判、行政處罰或行政命令明確的義務并完成信用修復后,相關信息在環保信用評價中不再使用。
2.《關于印發《江蘇省企事業環保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蘇環規〔2019〕5號):第九條環境行為信用記分的有效期自信息產生后15日起計算,根據不同的環境行為信息設定不同的記分有效期。企事業單位環境行為信息在其它信用平臺上公開的期限設定,可依此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A級監管】對環境信用等級為A級的參評單位,可以給予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辦理生態環境保護許可事項中提供便捷服務,同等條件下提供優先審批服務;
(二)各類環保專項資金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支持;
(三)在日常監管過程中酌情減少檢查頻次;
(四)在有關生態環境保護評優活動中,同等條件下優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參考:
1.《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天津市企業節能信用評價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津發改環資規〔2021〕2號)第三章 評價結果應用第十條 對沒有失信信息記錄的A級企業,可以給予以下激勵措施:
(一)其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期間,簡化評審程序,提供便捷服務;
(二)節能專項資金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支持;
(三)在“雙隨機”抽查監管中,減少檢查頻次;
(四)在有關節能評優活動中,優先授予其榮譽稱號;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性措施。
2.國家發改委《關于全面實施環保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四、強化環保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十三)開展環保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為“A”的企事業單位,減少執法檢查頻次,實施“綠色通道”等便利服務措施。推動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融資授信、財政資金、價格優惠等方面優先予以支持。
第十四條 【C級監管】對環境信用等級為C級的參評單位,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類環保專項資金在同等條件下酌情從嚴審理;
(二)在日常監管過程中酌情增加檢查頻次。
參考:
1.《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天津市企業節能信用評價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津發改環資規〔2021〕2號)第三章 評價結果應用第十一條 對沒有失信信息記錄的B級企業,可以給予以下激勵措施:
(一)其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期間,提供便捷服務;
(二)節能專項資金在同等條件下酌情給予支持;
(三)在“雙隨機”抽查監管中,酌情減少檢查頻次。
第十二條 對D級企業,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其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時,不提供便捷服務;
(二)實行較為嚴格的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控制管理;
(三)在“雙隨機”抽查監管中,增加檢查頻次。
第十五條 【D級監管】對環境信用等級為D級的參評單位,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辦理生態環境保護許可事項中從嚴審理;
(二)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并限制申請環保專項資金;
(三)在日常監管過程中增加檢查頻次;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懲戒性措施。
參考:
1.《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天津市企業節能信用評價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津發改環資規〔2021〕2號)第三章 評價結果應用第十三條 對E級企業,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其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時,嚴格開展評審;
(二)實行嚴格的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控制管理;
(三)在“雙隨機”抽查監管中,大幅增加檢查頻次;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懲戒措施。
2.國家發改委《關于全面實施環保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四、強化環保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十三)開展環保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為“D”的企事業單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加強排污許可證、核與輻射安全相關許可證等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六條 【聯合獎懲】各有關部門依據《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相關政策文件要求,依法依規實施聯合獎懲。
參考:
1.國家發改委《關于全面實施環保信用評價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四、強化環保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十四)推動相關領域應用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各有關部門應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監督抽驗、政府采購、財政投資公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特許經營活動、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執行投資稅收和價格等優惠政策、申請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企業發行股票和債券、科研管理、表彰獎勵等過程中,依法依規應用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信息。鼓勵行業協會商會、金融機構等在會員管理、宣傳推介、融資授信、厘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等過程中,參考使用企事業單位環保信用評價等級和環保信用信息。鼓勵新聞媒體宣傳和推廣環保誠信典型、誠信事跡。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披露其環保信用評價等級信息。
2.《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魯環發〔2020〕52號)第五章 信息公開及評價結果應用第二十一條省生態環境廳每年將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省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管、人民銀行、稅務、銀保監、證監等部門機構。相關部門機構依據《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相關政策文件要求,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實施聯合懲戒的范圍為黃色和黑色標識企業,藍色標識企業不納入聯合懲戒范圍,另有規定的除外。
3.《遼寧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遼環發〔2020〕9號)第十六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共享給省級信用管理部門,推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等工作中的引用,促進企業主動提升環境信用等級。
4.《浙江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第五章 評價結果應用第十九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共享給信用管理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懲戒,推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廣泛應用,促進企業主動提升環境信用評價等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XX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標題: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公開征求《天津市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和分類監管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