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2021年全省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計劃》的通知
為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升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甘肅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實施方案》《甘肅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實施方案》,圍繞全省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工作,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范監測行為,提升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規范化水平,切實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我廳制定了《2021年全省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計劃》,詳情請查看附件。
甘肅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省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水平,加強污染源監管力度,切實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在生態環境執法、污染減排、排污許可和環境保護稅復核等環境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由污染源自動監測現場端設備、數據傳輸網絡和監控平臺組成。
自動監測現場端設備是指安裝在污染源現場的在線監測儀器儀表設備,包括用于監測污染物排放的采樣裝置、流量(速)、樣品分析、數據采集傳輸等儀器儀表,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數據傳輸網絡是指將自動監測設備獲取的數據傳輸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在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之間傳輸共享數據的網絡系統,包括有線和無線兩種傳輸方式。
監控平臺是指建立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現場端監測設備聯網,用于對污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件和硬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使用、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的統籌規劃;建立全省統一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網絡;指導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承擔省級污染源監控平臺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對本行政區域內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安裝、聯網傳輸、運行維護等相關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級污染源監控平臺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六條 排污單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負責本單位排污口規范化設置,自動監測設備的建設安裝、聯網傳輸、運行維護和信息公開等工作,對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運行維護單位受排污單位委托承擔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運行維護,有義務協助排污單位建立全過程的污染源自動監測質量管理體系,應當對自動監測設備運行質量負責,并主動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反映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過程中的問題。
第八條污染源自動監測現場端設備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保證其生產和銷售的設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要求,并按國家和我省相關要求對生產和銷售的設備及時進行產品升級。
第三章 建設安裝和聯網傳輸
第九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據國家和我省的標準規范建設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
(一)納入我省年度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
(二)生態環境部門環評批復中要求安裝的;
(三)排污許可明確要求安裝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要求安裝的。
第十條 排污單位使用的自動監測現場端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數據采集和傳輸技術標準規范相關要求,實現自動監測現場端設備相關參數和狀態的有效采集和傳輸,符合我省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 自動監測設備在安裝前,排污單位應當按現場端建設規范對排污口、監控站房進行規范化建設。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
第十二條 排污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傳輸標準及我省規定,向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提交聯網申請,按時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現數據聯網。
第十三條 排污單位依據國家和我省的驗收規定和標準規范自行組織驗收工作,在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之后 1 個月內完成驗收。在驗收合格后 5 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要求將驗收合格報告等有關資料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主動向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備。
自動監測設備驗收后,主要參數信息需要變更的,排污單位應當征得所在地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建立完備的自動監測技術檔案和運行維護記錄,開展巡檢、校準、校驗、維修保養等日常運行維護工作。
第十五條 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排污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后 6 小時內向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備,并及時進行現場處理,在 24 小時內恢復自動監測數據正常傳輸。24小時內無法恢復設備正常運行的,排污單位應當向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上報情況說明和具體整改措施。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停產停業在一個季度以內的,自動監測設備原則不停運,因生產項目重建或升級改造確需停運自動監測設備的,應當報經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停產停業超過一個季度,自動監測設備需要停運的,排污單位應當提前 5 個工作日向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排污單位應當在恢復生產前重新啟動自動監測設備,并及時向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七條 主要監測設備及其配套設施變更或者主要監測設備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排污單位應提前 5 個工作日向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備,并在變更后一個月內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 因設備故障或排污口變更等導致自動監測設備臨時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采用手工監測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 4 次,間隔不得超過 6 小時,手工監測應當由具備檢測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九條 納入國家考核基數的排污單位拆除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應當通過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至國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未納入國家考核基數的排污單位拆除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應當報經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十條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因故障、檢修、停運等非正常運行情況導致監測數據異常,排污單位應當及時登錄監控平臺進行標記處理,并確保標記內容真實、準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隨機抽取污染源排放企業、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對企業的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及相關設施開展現場監督抽查和執法,并及時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
省級、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開展“雙隨機”抽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環境執法與生態環境監測聯動計劃,市(州)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企業自行監測開展抽測,抽測廢氣、廢水企業數量各不得低于轄區自動監測企業數量的10%。
第二十三條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及相關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按照下列流程進行:
(一)根據隨機抽取的排污單位,確定檢查內容和檢查要求,做好檢查前的各項準備;
(二)至少隨機選派兩名檢查人員持證進行現場監督檢查,通過移動執法系統全程記錄現場檢查情況;
(三)經現場檢查認定運行正常的,結束現場監督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記錄;
(四)對涉嫌不正常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有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進行重點檢查;
(五)經認定有違法行為的,及時固定現場證據,錄制影音圖像等證據材料,制作現場筆錄,并依法予以立案查處;
(六)將現場監督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及時反饋被檢查單位。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檢查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自行監測方案、自動監測原始記錄及相關憑證;
(二)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及相關設施安裝及驗收情況;
(三)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現場端建設規范化情況;
(四)污染源監測自動設備基本參數的設置、變更情況;
(五)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校準校驗、故障處理情況;
(六)涉及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的其它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排污單位、運維單位和自動監測設備的生產、銷售單位應主動接受和配合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現場監督檢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技術資料。
第六章 數據應用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利用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收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證據。自動監測數據與其他有關證據共同構成證據鏈后,自動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生態環境執法和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執法監測獲取的監測數據與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的,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執法監測獲取的監測數據作為行政執法的證據。
第二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月公開全省涉嫌污染物超標排放的重點排污單位名單。各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月公開行政區域內涉嫌污染物超標排放的排污單位名單及處置處理情況。
第七章 責任認定
第二十九條 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認定為未安裝聯網。
第三十條 排污單位未按照國家和本管理辦法相關要求驗收合格并向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備的認定為監測設備未驗收。
第三十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及時移交公安部門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一)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二)干擾采樣,指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自動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排污單位擅自拆除、閑置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
(一)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停運或部分停運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不按照規定報備或不及時檢修恢復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相關標準規范對自動監測設備開展運行維護的;
(四)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的測量誤差超過相關標準規范規定范圍的;
(五)排污單位因自身原因,導致數據有效傳輸率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六)其他人為因素導致自動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的。
第三十三條 排污單位或者運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不配合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檢查:
(一)采取禁止進入,拖延時間等方式阻撓現場執法檢查人員開展現場檢查的;
(二)不配合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現場檢測的;
(三)不配合進行自動監測設備數據采集的;
(四)不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和運行記錄的;
(五)其他不配合生態環境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排污單位和運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不規范操作自動監測設備:
(一)擅自遮擋、轉動圖像采集設備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影響視頻監控設備正常工作;
(二)非運維人員,在站房內開展運維工作的;
(三)采用戴口罩、墨鏡等影響身份識別的遮擋方式,故意隱瞞站房內運維人員身份的;
(四)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卸、更換站房內視頻監控設備的;
(五)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插拔電源接頭、站房內監測設備接頭及網絡通訊設備接頭的;
(六)其他不規范操作監測設備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排污單位和運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篡改自動監測數據:
(一)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變更自動監測點位或者隨意更換自動監控設備的;
(二)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影響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干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工作的;
(三)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測設備監測的;
(四)破壞、損毀自動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采樣管線、監控儀器或儀表以及其它監測監控或輔助設施的;
(五)干擾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狀態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的;
(六)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備,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隱蔽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篡改的;
(七)其他涉嫌篡改監測數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排污單位和運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偽造自動監測數據:
(一)偽造自動監測時間的;
(二)通過自動監測設備數據模擬等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的;
(三)其他涉嫌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