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綠色工業園區、綠色工廠建設評價導則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經信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決策部署,深入推進綠色制造體系建設,我廳制定了《浙江省綠色工業園區建設評價導則(暫行)》《浙江省綠色工廠建設評價導則(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加快推進綠色工業園區、綠色工廠建設,促進我省工業綠色低碳轉型。
附件:1.浙江省綠色工業園區建設評價導則(暫行)
2.浙江省綠色工廠建設評價導則(暫行)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1年5月7日
浙江省綠色工業園區建設評價導則
1 基本要求
1.1 園區應以制造業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省級工業園區或其可獨立統計的區塊。
1.2 國家和地方綠色低碳循環利用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應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
1.3 近三年,園區未發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生態破壞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
1.4 園區應完成國家或地方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指標和碳排放控制指標,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
1.5 園區環境質量應達到GB 3095或地方規定的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園區內企業污染物應達標排放,各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均不超過國家或地方的總量控制要求。
1.6 園區重點企業應100%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注:重點企業是指《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規定的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即評審期當年及之前公布的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名單中的企業。
1.7 園區企業不應使用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不應生產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產品。
1.8 園區應建立履行綠色低碳發展工作職責的專門機構、應配備2名(含)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1.9 鼓勵園區建立并運行環境管理體系和能源管理體系,建立監測管理平臺。
1.10 鼓勵園區建設并運行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應用設施,推廣氫能、儲能技術應用。
2 評價指標
2.1 能源利用綠色化
2.1.1 園區應組織企業實施節能減排、優化用能結構、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鼓勵企業建設光伏、光熱、地源熱泵和智能微電網,適用時可采用風能、生物質能等,督促企業提高生產過程中能源產出率、清潔能源使用比例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2.2 資源利用綠色化
2.2.1 園區應按照GB/T 7119的要求督促園區內重點用水企業推進水資源循環利用,提高工業用水重復利用和中水回用,提高水資源產出率。
2.2.2 園區應按照《浙江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2014年)》,對園區內企業進行“畝均論英雄”綜合績效評價,采取措施提高單位面積土地資源的產出率。
2.2.3 園區應引導企業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有毒有害廢物的產生。
2.2.4 園區應指導并督促企業充分回收利用余熱資源、廢氣資源和可再生資源,減少資源的浪費。
2.3 基礎設施綠色化
2.3.1 園區應建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污水處理能力應與園區污水總排放量相匹配。水體污染物排放應符合GB 8978、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要求并滿足區域內排放總量控制要求。完成“污水零直排區”建設。
2.3.2 園區新建建筑應按照GB/T 50378、GB/T 50878要求設計、建造和運營。建筑材料應考慮減少全生命周期的能源資源消耗。
2.3.3 園區應建設公共交通設施,如公交站等。公交車應優先采用節能或新能源公交車。
2.4 產業技術綠色化
2.4.1 園區應重點發展低碳產業,推進高碳產業綠色低碳轉型。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節能環保和新能源等綠色產業,鼓勵發展信息服務、咨詢服務、節能與環保服務和生產性支持服務等現代服務業,提高產業的綠色化指數。
2.5 生態環境綠色化
2.5.1 園區內工業固體廢棄物(含危廢)的處理應符合GB 18597、GB 18599及相關標準的要求。企業無法自行處理的,應將固體廢棄物轉交給具備相應能力和資質的處理廠進行處理。
2.5.2 園區應按照國家和地區規定的減排指標和污染物排放下降指標要求,鼓勵企業采取低碳技術、環保技術措施,逐年減少二氧化碳、COD、SO2、氨氮、NOX等排放量。
2.5.3 園區應加強空氣質量監測,提高綠化覆蓋率、道路遮蔭比例和露天停車場遮蔭比例。
2.6 運行管理綠色化
2.6.1 園區應建立與其產業鏈和主導產業相適應的綠色工業園區標準體系,并開展綠色低碳相關標準的宣貫和培訓等。
2.6.2 園區應按照綠色工業園區創建內容編制綠色工業園區發展規劃,原則上每五年編制一次。
2.6.3 園區宜建立能耗在線監測管理平臺、環境監測管理平臺,定期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和提出持續改善措施。
2.6.4 園區應創建局域網并定期在園區管理部門網站、局域網或相關網站上發布綠色工業園區建設和改造信息、主要行業清潔生產技術信息(主要包括原材料選擇、節水、節能、環保等方面)、廢物資源化技術信息、綠色建筑技術信息、綠色交通技術信息等。
2.7 加分項
2.7.1 園區應組織重點用能企業至少三年實施一次全面的工業節能診斷。
2.7.2 鼓勵園區建立小微產廢企業集中收運體系。
2.7.3 園區應鼓勵和引導企業建設綠色工廠。
2.7.4 園區應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
2.7.5 園區碳排放強度應低于浙江省發布的工業領域碳排放強度平均值。
3 評價方法及程序
3.1 評價方法
3.1.1 浙江省綠色工業園區評價分為園區自評價或第三方評價、綠色制造主管部門復核等過程。
3.1.2 實施評價應查看報告文件、統計報表、原始記錄,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對相關人員的座談。采用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收集評價證據,并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3.2 評價過程
3.2.1 綠色工業園區評價內容包括基本要求、能源利用綠色化、資源利用綠色化、基礎設施綠色化、產業技術綠色化、生態環境綠色化、運行管理綠色化、加分項要求共8個方面。
3.2.2 基本要求為園區應達到的基礎性要求,基本要求不達標不能評價為綠色工業園區。附錄B.1給出了基本要求評定方法。
3.2.3 評價要求為園區應努力達到的管理績效要求,評價要求評分用綠色指數(GI)和加分項得分體現。
3.2.4 綠色指數(GI)總分100分,以近三年工業園區綠色指數(GI)平均值作為最終評價得分。附錄B.2給出了綠色指數(GI)的評分方法。
3.2.5 加分項總分為10分,以近三年工業園區加分項平均值作為最終評價得分。附錄B.3給出了加分項的評分方法。
3.3 評價結論
在滿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總得分85分以上的,可以推薦為浙江省綠色工業園區。
3.4 評價有效期
3.4.1 浙江省綠色工業園區評定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內應進行持續符合性聲明及跟蹤復核,有效期結束后應進行重新評價。
3.4.2 持續符合性聲明
綠色工業園區應每年自行評價確認并向綠色制造管理部門聲明是否持續滿足本導則要求,并按規定報送持續符合性的證據。
3.4.3 跟蹤復核
省級綠色制造管理部門應組織專家對園區持續符合性聲明及滿足本導則的證據進行跟蹤復核。對存在以下任一條款的園區予以除名:
a)基本要求不能持續滿足;
b)評價指標得分不能持續達標。
3.4.4 公共影響
在評價有效期內,園區內出現由相關部門認定的較大及以上環境、安全等事故,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