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這里發布由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清華大學環境資源與能源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的2020年度《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的主要內容。
總體來看,2020年,全國司法系統在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指導下,認真貫徹落實“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緊緊圍繞服務綠色發展戰略,以打贏防污攻堅戰、防疫攻堅戰、脫貧攻堅戰“三大戰役”作為環境司法工作的出發點,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進步。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綠色司法理念、綠色審判道路、綠色司法制度體系更加成熟定型。
一、環境司法專門化體系建設又有新亮點
按照中央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新要求,環境司法專門組織、環境司法機制、環境司法規則、環境司法隊伍、環境司法理論研究等五大建設都有新發展,突出表現為三大亮點。
一是環境審判、公益訴訟檢察組織體系已經成型。2020年全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數量同比增長47.30%,形成“高級法院普遍設立、中基層法院按需設立”的格局,浙江省建成省市縣三級全覆蓋的環境資源審判體系,江蘇省建立以南京環境資源法庭為核心的“9+1”環境資源審判體系,甘肅省建立“點、線、面”相結合的環境資源審判體系。全國已有27個省級檢察院單設公益訴訟檢察機構,“省級檢察院單獨或合并設立公益訴訟檢察機構、市縣兩級檢察院按需組建公益訴訟專門機構或專門辦案組”的體系基本建成,重慶設立兩江地區人民檢察院,主管長江干流和嘉陵江流域重慶境內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二是環境司法機制呈現聯動協作新趨勢,司法實踐經驗更加豐富。各地方法院繼續完善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三審合一”審判機制,上海市、青海省建立省(市)域內案件集中管轄新模式,貴州、四川、云南建立聯合司法機制推進流域案件集中管轄;遼寧、山東積極推進“三審合一”審判方式全省覆蓋,深圳市成立全省首家“三審合一”專門法庭。各級檢察機關積極推進與公益訴訟審判管轄相協調的案件集中管轄機制,北京、深圳建立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跨區域管轄機制;京津冀三地探索建立跨省(市)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機制。最高人民法院推動重慶、四川、貴州、云南四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建立長江上游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機制;青海、四川、甘肅省及有關市(州)法院和檢察院建立協作機制。安徽省檢察院與省生態環境廳建立環境公益保護協作機制。
三是環境資源司法規則供給更加密集,系統性更強。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九批120個典型案例,聚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長江經濟帶“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促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主題,服務國家戰略,回應人民群眾關切。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首次發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豐富了環境資源典型案例的類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發布或共同發布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七件,統一長江和黃河流域的司法保護基本尺度,明確《民法典》綠色規范體系的適用規則,系統修訂完善相關司法解釋,為民法典順利實施提供良好基礎。
二、環境資源案件審判質量和水平又有新提高
2020年,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在堅定推進專業化建設方面成效顯著。與全國法院案件數量呈現下降拐點不同,環境資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數量均有上升,其中,環境民事、環境行政、環境刑事、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案件的一審收案量同比增長98.69%、6.88%、17.30%、68.05%、48.98%。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增幅明顯,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成為“絕對主力”,公益訴訟的中國特色十分鮮明。
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以水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為主但呈現多個排污行為、多種污染源、綜合污染后果交織于一個案件之中的特征。涉及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命令行為的案件較多,主要發生在水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等行政執法領域。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上升為僅次于濫伐林木罪的第二高發案件,環境污染犯罪呈現東部地區基本穩定或下降但中部地區上升趨勢。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主要以審判方式結案,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主要通過訴前程序結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磋商結案率高達83%,行政程序與司法程序有效銜接的制度效能凸顯。
我們特別關注了民法典“綠色原則”的適用、長江流域司法保護、醫療廢物處置糾紛等三類案件情況。“綠色原則”在環境資源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價值宣示、補強說理和規范補充三大功能均有所體現,但迫切需要建立新的解釋方法、明確民法與環境法相結合的解釋路徑。長江沿線法院和海事法院受理的流域性案件中,非法捕撈和非法采砂兩類案件數量最大,流域司法的整體性、協同性還需要加強。醫療廢物處置案件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類但總量不多,呈現明顯的地域差異性,還需要適應疫情防控常態化需求,加大相關司法力度。
三、期待環境司法在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再創新輝煌
2021年作為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我們建議著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繼續堅持推進環境司法專門化建設。完善環境審判機構的設立和優化布局,統一受案范圍、審理程序,健全“三審合一”“區域流域協作”等審理機制。健全檢察公益訴訟機構體系,積極推進建立“多檢合一”等新機制。完善生態環境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探索建立“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審判結果執行機制。
二是持續提高生態環境案件審判專業化水平。加強民法典綠色規范體系法律適用問題研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案件司法解釋體系與裁判規則。構建生態環境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的生態標準,明確司法審查的綠色導向。優化刑事司法規則,優化環境刑事案件罪名,明確環境刑事案件司法操作標準。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專門程序規則,緩解現行訴訟法適用困難。加快統一流域性案件、跨區域案件的受案標準、司法尺度,提高服務保障能力和水平。
我們期待,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目標貢獻更大力量!
原標題:《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