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征求《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廳組織編制了江蘇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征求你們意見,請于7月4日前將修改意見(書面和電子版)反饋我廳。無意見也請蓋章反饋。
附件: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3.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6月4日
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達標判定和監督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現有鋼鐵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鋼鐵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鉻酸霧的測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77.2 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惡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44 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 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44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57 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酸堿滴定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77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846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鋼鐵工業
HJ 878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鋼鐵工業及煉焦化學工業
HJ 1007 固定污染源廢氣 堿霧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1010 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氣相色譜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廢氣 油煙和油霧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90號)
《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暫行辦法》(蘇環規〔2011〕1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鋼鐵工業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本文件所指鋼鐵工業包括燒結、球團、煉鐵、煉鋼及軋鋼等生產工序。
3.2
燒結 sintering
鐵礦粉等含鐵原料加入熔劑和固體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鋪在燒結機臺車上,經點火抽風,使其燃料燃燒,燒結料部分熔化粘結成塊狀的過程。
3.3
球團 pelletizing
鐵精礦等原料與適量的膨潤土均勻混合后,通過造球機造出生球,然后高溫焙燒,使球團氧化固結的過程。
3.4
煉鐵 iron smelt
采用高爐生產工藝,爐料經過加熱、還原、熔化、造渣、滲碳、脫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學過程,最后生成液態爐渣和生鐵的生產過程。
3.5
煉鋼 steel smelt
將爐料(如鐵水、廢鋼、海綿鐵、鐵合金等)熔化、升溫、提純以及澆鑄,使之符合成分和純凈度要求的過程,涉及的生產工藝包括:鐵水預處理、熔煉、爐外精煉(二次冶金)和澆鑄(連鑄)。
3.6
軋鋼 steel rolling
鋼坯料經過加熱通過熱軋或將鋼板通過冷軋軋制變成所需要的成品鋼材的過程。本文件還包括在鋼材表面涂鍍金屬或非金屬的涂、鍍層鋼材的加工過程。
3.7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鋼鐵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8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新建、改建、擴建的鋼鐵工業建設項目。
3.9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煙氣在溫度為273 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文件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10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存、開放式輸送揚塵,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以及設備、管線等大氣污染物泄漏。
3.11
密閉 enclosed
物料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3.12
封閉 closed
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物料、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的狀態或作業方式,設置的門窗、蓋板、檢修口等配套設施在非必要時應關閉。
3.13
熱處理爐 thermal treatment furnace
鋼鐵材料加熱到軋制溫度,或放在特定氣氛中加熱至工藝溫度并通過不同的保溫、冷卻方式來改變表面或內部組織結構性能的熱工設備,包括加熱爐,以及退火爐、淬火爐、正火爐、回火爐、固溶爐、時效爐、調質爐等其他熱處理爐。
3.14
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法定邊界。難以確定法定邊界的,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4 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 1 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現有企業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執行表 1 規定的排放限值。


4.2 收集的廢氣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 時,應配置 VOCs 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低于 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 VOCs 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4.3 廢氣治理設施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廢氣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排除故障或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4 除移動式除塵設備外,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高度不低于 15 m,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對高度關系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4.5 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并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后的廢氣進行監測,則應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規定執行。
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5.1 執行范圍與時間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F有企業自2022年4月1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
5.2 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

5.3 無組織排放管控措施
5.3.1 原料及運輸系統
(a)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鐵精礦等原料,煤炭、焦粉等燃料以及石灰石等輔料應儲存在封閉料場(倉、棚、庫),設置的門窗、蓋板、檢修口等配套設施在非必要時應關閉,并采取有效的抑塵措施;料場進出口路面應硬化,出口應配備有效的車輛清洗裝置,具備抖水或吹干功能。
(b)廠內石灰粉、除塵灰等粉狀物料應采用氣力輸送設備或罐車等方式密閉輸送;鐵精礦、燒結礦、球團礦、塊礦、煤、焦炭等塊狀或粘濕物料應采用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方式密閉輸送或采用皮帶通廊等方式封閉輸送,確需汽車運輸的應采取密閉輸送方式;物料輸送及轉運落料點等應配備集氣罩和除塵設施,或采取抑塵措施等。
(c)皮帶通廊內地面無明顯積塵,通廊內部無可見粉塵外逸。
(d)進出鋼鐵企業的鐵精礦、煤炭、焦炭、塊礦、冶煉渣等大宗物料和產品采用鐵路、水路、管道或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清潔方式運輸比例不低于80%;達不到的,汽車運輸部分應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或達到國六排放標準的汽車(2021年底前可采用國五排放標準的汽車),滿足國家最新管理要求。
5.3.2 生產工藝過程
(a)燒結、球團、煉鐵等工序的物料破碎、篩分、混合等設備應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或抑塵設施。燒結機、燒結礦環冷機、球團焙燒設備,高爐爐頂上料、礦槽、高爐出鐵場,混鐵爐、煉鋼鐵水預處理、轉爐、電爐、精煉爐等產塵點應加強集氣能力建設,確保無可見煙粉塵外逸。
(b)高爐出鐵場平臺應封閉或半封閉,鐵溝、渣溝、擺動流嘴(或罐位)應加蓋封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高爐爐頂料罐均壓放散廢氣應采取回收或凈化措施。
(c)煉鋼車間應封閉,轉爐應采取擋火門密閉,設置爐前和爐后集氣罩?;扈F爐、脫硫、倒罐、扒渣等鐵水預處理點位應設置集氣罩;鋼包精煉爐、氬氧脫碳爐等精煉裝置應設置集氣罩,上述節點均需配備除塵設施,同時設置屋頂罩并配備除塵設施。電弧爐爐內排煙應設置煙氣急冷設施,并在爐內排煙基礎上采用密閉罩與屋頂罩相結合的收集方式。廢鋼切割應在封閉空間內進行,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d)軋鋼涂層機組與廢酸再生廠房應封閉,冷軋鋼材清洗、酸洗、堿洗、涂層及后處理段的酸霧和堿霧應設除霧器。
5.4 非正常工況管理要求
企業應按照HJ 846等行業技術規范的相關情形合規判定要求,嚴格落實非正常工況下的污染物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
6 污染物監測與監控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 HJ 819 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訂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6.1.2 企業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6.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6.1.4 大氣污染物監測應在規定的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測。
6.2 監測分析與監控方法
6.2.1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HJ 732及HJ 75、《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的規定執行。對于排放強度周期性波動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監測時段應涵蓋其排放強度大的時段。
6.2.2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 HJ/T 55 的規定。
6.2.3 對廠區內 VOCs 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按GB 37822中附錄A的規定。
6.2.4 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
6.2.5 本文件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文件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6.2.6 廠內應安裝高清視頻抓拍監控系統,覆蓋原料場出口、高爐出鐵場、煉鋼車間廠房頂部等主要無組織污染源節點,監控數據應保存三個月以上。


7 達標判定要求
7.1 對于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 1 h 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7.2 燒結機、球團豎爐、鏈篦機-回轉窯、帶式焙燒機、煉鋼石灰窯、白云石窯、軋鋼加熱爐以及軋鋼其他熱處理爐的大氣污染物實測排放濃度,應按式(1)折算為基準含氧量狀態下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燒結機、球團豎爐、鏈篦機-回轉窯、帶式焙燒機、煉鋼石灰窯、白云石窯、軋鋼加熱爐以及軋鋼其他熱處理爐的基準含氧量按表 4 執行。其他生產設施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

8 實施與監督
8.1 本文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8.2 企業是實施本文件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文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3 企業未遵守本文件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于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