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湖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5月27日
湖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保障建成設施持續穩定運行,改善農村水環境,提升群眾生活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建成區以外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生活污水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滌、洗浴和廚廁等家庭排水。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以下簡稱“設施”)指用于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的構(建)筑物和設備,包括污水管網、污水處理設施、其他設施。
第四條 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規劃引領、建管并重、規范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實現一次建設、穩定運行、水質達標、持續發揮效益的目標。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協調機制,制定工作規劃或計劃,出臺推進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籌措運行維護管理經費,明確設施運行維護主管部門。設施運行維護主管部門負責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對第三方專業機構承擔的設施運行維護情況進行監管及考核。
第七條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設施運行維護主管部門要求,明確具體管理責任部門,負責鎮級自管設施的運行維護,督促村級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按要求進行日常運行維護管理。
第八條 村級組織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指導下負責村級自管設施的運行維護,把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納入村規民約,引導督促新建農房污水納管處理。加強對設施運行日常巡查,及時勸阻影響設施正常運行或危及設施安全的行為,并向上級部門報告。
第九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指導,監督管理設施出水水質;發展改革、財政、住建、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根據設施規模大小、技術工藝、運行維護要求等特點,確定以下合適的管理模式:
(一)委托專業運行維護單位管理模式。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或村級組織將設施委托給專業運行維護單位管理,或者縣(市、區)設施運行維護主管部門代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將設施委托給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統一管理;
(二)專業運行維護單位和村日常管理相結合模式。終端設施委托給第三方專業機構管理,污水收集管網系統由村級組織進行日常管理;
(三)自行運行維護管理模式。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或村級組織負責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作為運行維護單位的,應當簽訂運行維護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十二條 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戶內設施運行維護,包括接戶管、清掃井、化糞池、隔油池的設置檢查、日常清理、養護和維修等;
(二)污水管網運行維護,包括污水接戶井、污水檢查井等污水井,污水管道、污水溝渠等管道,以及提升泵站的設置檢查、日常清理疏通、維修等;
(三)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包括柵格井、調節池、沉砂池等預處理設施,生態處理設施、非生態處理設施、配套設施等處理設施,以及戶型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
(四)其他設施運行維護,包括標識牌、綠化、圍欄、設備房等運行維護。
第十三條 運行維護單位應依據法律法規、制度規范和運行維護服務合同約定,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一)落實運行維護管理隊伍,制定運行維護手冊、操作規程和工作制度等,定期向委托方報告運行維護管理情況;
(二)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定期對設施出水水質進行監測,出水水質達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2/1537-2019)要求,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三)加強設施日常養護、巡查,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設施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前將停運原因、相應應急處理措施等向委托方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運行維護單位管理范圍內的設施出現故障的,應在24小時內向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和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報備,并在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規定的時限完成整修。
第十五條 設施運行維護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鄉鎮(街道)或村(社區)的指導和服務,組織對運行維護人員進行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建立設施基礎信息庫。支持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實時監控設施運行狀態,建立數字化服務網絡系統和平臺。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多元化運行維護資金投入機制,通過政府扶持、社會參與、村級自籌、群眾交費等方式,多方籌措運行維護資金,逐步構建政府、村集體、村民共同分擔機制。科學測算運行維護資金需求,將政府扶持部分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設施長期穩定運行。
第十七條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受益、誰付費”原則,探索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繳費制度,綜合考慮經濟社會承受能力、污水處理成本、農戶意愿等因素,合理確定繳費水平和標準。
第十八條 設施運行維護主管部門應加強設施運行維護資金使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作為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責任主體,要加強對轄區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設施運行維護工作納入市縣高質量發展、鄉村振興戰略等實績考核內容。
第二十條 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設施運行維護情況檢查,并將設施運行維護情況納入全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考核內容。市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將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檢查納入日常工作,組織對處理規模在20噸/日以上的設施出水水質開展監測,檢查結果通報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并抄送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 委托第三方機構作為運行維護單位的,委托方對運行維護單位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撥付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或村級組織自行運行維護的,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自行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安排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和運行維護管理獎補資金的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原標題:省生態環境廳印發《湖北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