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生態環境局,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駐各市(地)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
為進一步完善全省細顆粒物 (PM.s)與臭氧(O;)協同控制監測網絡,切實提高“十四五”期間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協同控制監測能力,著力增強監測服務、支撐、保障大氣污染防治水平,大力推動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我廳按照《“十四五”全國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方案》(環辦監測函〔2021〕218號)的要求,組織編制了《黑龍江省“十四五”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
聯系人:省生態環境廳 劉勇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邢延峰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5月23日
黑龍江省“十四五”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方案
一、建設目標
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和區域協同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十四五”期間,將進一步加強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O3)協同控制監測能力建設。按照國家負責統一規范和聯網、地方負責建設和運維的模式,在全省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非甲烷總烴(NMHC)自動監測,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開展細顆粒物(PM2.5)與揮發性有機物(V0Cs)組分協同監測,以交通、工業園區和排污單位為重點開展污染源專項監測,實現多污染物協同監測和污染源專項監測雙輪驅動,組建和完善全省協同控制監測網絡,全力發揮監測支撐保障作用。
二、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二)《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2018年6月16日)
(三)《生態環境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國辦發〔2020〕13號)
(四)《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綱要(2020-2035年)》(環監測〔2019〕86號)
(五)《關于推進生態環境監測體系與監測能力現代化的若干意見》(環辦監測〔2020〕9號)
(六)《2021年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方案》(環辦監測函〔2021〕88號)
(七)《“十四五”全國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方案》(環辦監測函〔2021〕218號)
三、建設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類施策。國家統一規劃全國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統一監測布點、建設和質控要求,省廳細化實施方案,組織市(地)分類開展NMHC自動監測、PM2.5與V0Cs組分協同監測、污染源專項監測的能力建設,逐步形成PM2.5和O3協同控制支撐能力。
(二)突出重點,補齊短板。突出重點區域和城市,大氣污染較重、V0Cs排放強度大的城市,優先建設和完善V0Cs監測網絡,加快開展PM2.5與V0Cs組分協同監測。同時,突出重點監測指標,O3超標城市加強O3前體物的監測,污染源專項監測強化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監測。
(三)問題導向,支撐管理。加強與相關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開展大氣污染成因機制研究,為大氣污防治決策提供科學支撐。統一監測和質控標準規范,提高監測數據質量,推動地方協同控制監測數據與國家聯網,逐步形成更為全面準確的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評價體系。
(四)分清事權,統一質控。國家負責建立統一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質量管理體系,對網絡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査,保證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和可比性,組織開展PM2.5與V0Cs組分監測數據聯網,加強監測數據集成共享和深度挖掘,為PM2.5與O3協同控制提供有力支撐。地方負責PM2.5與V0Cs組分協同監測網的建設和運行。
四、建設內容
(一)非甲烷總烴自動監測
1.建設范圍
在全省13個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非甲烷總烴自動監測,每個城市在人口密集區內的臭氧高值區域至少建設一個非甲烷總烴自動監站點。
2.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為非甲烷總烴,自動監測儀器全年運行,每小時出具至少1組監測數據。
3.建設方式
省廳負責站點建設、運行和聯網,并每年配合國家對各城市一個監測站點開展質控檢查;各市(地)負責建設點位選址并按省廳要求報送相關點位信息(見表6)。
(二)細顆粒物與揮發性有機物組分協同監測
省廳結合現有已建設的細顆粒物與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監測網絡的基礎上,補充建設,開展PM2.5與V0Cs組分協同監測。同時鼓勵其他市(地)參照本方案開展監測。
1.建設范圍
哈爾濱市、大慶市、綏化市等3個市開展細顆粒物組分監測。哈爾濱市、大慶市等2個市開展環境空氣V0Cs組分監測。
2.監測項目
(1)細顆粒物組分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PM2.5質量濃度;PM2.5中的元素碳、有機碳;PM2.5中的水溶性離子(包括硫酸根離子、硝酸根離子、氟離子、氯離子、鈉離子、銨根離子、鉀離子、鎂離子、鈣離子等);PM2.5中的無機元素(硅、銻、砷、鋇、鈣、鉻、鈷、銅、鐵、鉛、錳、鎳、硒、錫、鈦、釩、鋅、鉀、鋁等)等。
選測項目:溫度、氣壓、濕度、風向、風速;在線來源解析(多種組分數濃度、實時污染來源解析結果);大氣顆粒物垂直分布;氣溶膠垂直分布;氨氣;溫度廓線、風廓線、水汽廓線等。
(2)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57種PAMS物質、13種醛酮類物質、NO-NO2-NOx、O3、CO、氣象五參數、紫外輻射強度和邊界層高度等;19個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名單見環辦監測函〔2021〕88號文表3)須同時開展47種T015物質監測。
選測項目:甲醛、總氮氧化物(NOy)、氣態亞硝酸(HONO)、
過氧酰基硝酸酯類物質(PANs)、光解速率等。
3.監測布點
每個城市應在城市人口密集區內的臭氧高值區域,至少設置1個監測點位;并根據各地臭氣污染特征和防控需要,在城市上風向或者背景點、V0Cs高濃度點、O3高濃度點與地區影響邊緣監測點(下風向點位)增設V0Cs組分監測點位。原則上PM2.5與V0Cs組分監測為同一點位。
4.建設方式
(1)細顆粒物組分監測項目
省廳結合現有哈、大、綏細顆粒物組分網,根據國家部署及實際需求開展補充建設和運行,并與國家聯網。
(2)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監測項目
哈爾濱市、大慶市等2個城市結合現有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網,根據國家部署及實際需求開展補充建設和運行,并與國家聯網。
(三)交通、工業園區和排污單位污染源專項監測
1.交通污染專項監測
開展交通污染來源監控,形成交通污排放主要物質的實時監測能力。
(1)建設范圍
在哈爾濱市、大慶市等2個城市,建設公路、港口、機場和鐵路貨場等交通污染監測站。請以上兩個城市根據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控制的需求確定具體建設內容。
(2)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包括一氧化氮、二氧化氮、非甲烷總烴、苯系物、黑炭和交通流量等,具體見表1
(3)監測布點
交通點分為公路點、港口點、機場點、鐵路貨場點四類,針對各類站點監測對象的污染排放、地理環境和管理需求分別進行點位布設。
①公路點
公路點監測的污染源為流動污染源,重點布設在直轄市、省會城市、重點區域城市的主要干道和國家高速公路沿線。在點位設置時,應考慮交通流的運行狀態和時間上的不均衡性、氣象條件、路旁建筑物形態和布局對污染擴散的影響。監測站點選址應綜合考慮城市大小、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因素。
②港口點
吞吐量大于1000萬噸/年的港口(商港、漁港、工業港、避風港等)須設立港口點,點位設置在港口作業區內。
③機場點
機場點須設置于機場管理區內,且盡量靠近跑道的下風向,所有承擔民用航班的機場均須設立機場點。
④鐵路貨場點
鐵路貨場點監測的污染源為貨場內裝載車輛產生的流動污染源,點位設置在主要鐵路貨運中轉樞紐、公轉鐵貨運樞紐、港口集疏港、物流園區、大型工礦企業鐵路專用線貨場等。監測站點選址應綜合考慮貨場形態、裝載區域位置、裝頻次等因素。
(4)建設方式
市(地)生態環境局按建設要求,報請當地政府,組織轄區內交通污染監測點位建設工作。
2.工業園區專項監測
(1)建設范圍
以哈爾濱市、大慶市等2個市為重點,在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涉V0Cs的產業集群和工業園區,以及氮氧化物排放量較大的產業集群和工業園區開展協同監測。在生產或大量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ODS)、氫氟碳化物(HFCs)的企業或園區周邊開展ODS及HFCs試點監測。請以上兩個城市根據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控制的需求確定具體建設具體范圍。
(2)監測項目
①協同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常規六項(NOx、CO、O3、SO2、PM10、PM2.5);涉及V0Cs的園區増加揮發性有機物監測項目(至少包含57種PAMS物質)。
選測項目:特征有毒有害污染物(T015)等。
②試點監測項目
監測指標:0DS、HCFC-22、HCPC-141b、HCFC-142b、HFC-23、HFC-134a、HFC-125、HPC-32等。
(3)監測布點
基于園區的源排放對周邊環境影響,設置園區站(園區內,可設置于區內重點企業廠界)、邊界站(園區邊界)和周邊站(園區主導風向下風向有代表性的人口集中區)等三類代表性自動監測站。在點位布設時,根據園區類型、區域面積、污染特征、氣象因素等條件,在重點工業園區的上下風向和(或)中心區域開展空氣質量監測。10km2以下每個工業園區設置2個站點、10-100km2每個工業園區設置3個站點、超過100km2工業園區可增加設置站點。
(4)建設方式
園區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園區內監測站點。
3.排污單位自行監測
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開展固定污染源監測,推動重點企業加快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在生產一氯二氟甲烷
(HCFC-22)的企業周邊開展三氟甲烷(HFC-23)監測。
五、實施進度
(一)非甲烷總烴自動監測
2021年12月31日前,開展非甲烷總烴自動監測,實施進度如表2所示。
表2 非甲烷總烴自動監測實施進度表
(二)細顆粒物與揮發性有機物組分協同監測
2022年12月31日前,開展細顆粒物與揮發性有機物組分協同監測,實施進度如表3所示。
表3 細顆粒物與揮發性有機物組分協同監測實施進度表
(三)交通污染專項監測
2022年12月31日前,開展公路、港口、機場和鐵路貨場等交通污染專項監測,實施進度如表4所示。
表4 交通污染專項監測實施進度表
(四)工業園區專項監測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
2021年12月31日前,開展工業園區專項監測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項目實施進度如表5所示。“十四五”期間,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完成消耗臭氧層物質(0DS)、氫氟碳化物(HFCs)試點監測。
表5 工業園區專項監測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實施進度表
六、實施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級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各地開展監測站點建設、運維保障、日常監測和數據審核等工作。按照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制定統一技術規范和質控標準,組織開展監測點位優選、站點聯網和驗收。廳各直屬監測機構負責技術保障及技術支撐。各市(地)生態環境局根據本方案內容落實責任,推進建設工作。
(二)加強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建立國家-區城-地方三級質控體系,嚴格落實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要求。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開展O3逐級標準和V0Cs標氣量值比對。充分發揮六大區域質控中心作用,開展監測質量監督檢查。省生態環境廳每年組織對行政區域內開展PM2.5與V0Cs組分協同監測的城市進行不少于2次質控檢查,及時向監測單位反饋檢查結果并督促整改。
(三)加強監測數據聯網。按照“建成一個、聯網一個”的原則,推進監測數據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相應數據平臺聯網,實現所有站點數據的準確、穩定上傳。
(四)加強監測數據分析和應用。我廳將組織各級監測單位,開展細顆粒物與揮發性有機物組分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和深度挖掘,深化重點城市V0Cs來源解析與研究,為PM2.5與O3成因機理研究提供堅實數據支撐。
(五)加強人員培訓。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組織開展細顆粒物與揮發性有機物組分協同監測人員培訓,提升監測業務能力,為PM2.5與O3協同控制監測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六)加強資金保障。請各市(地)生態環境局積極爭取資金,落實能力建設與運行經費,開展PM2.5與O3協同控制監測能力建設。
原標題: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十四五”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