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再次公開征求天津市碳排放權抵消管理辦法意見的通知
為深化我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建設,規范碳排放權的抵消,我局會同市規劃資源局起草了《天津市碳排放權抵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20年10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社會各界反饋意見,我局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現再次公開征求意見,請將書面意見反饋我局。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6月1日。
附件:天津市碳排放權抵消管理辦法(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2021年5月21日
(聯系人:市生態環境局氣候與國際處 陳穎、趙湘茹)
天津市碳排放權抵消管理辦法 (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完善本市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規范碳排放權的抵消,促進全社會減少碳排放,根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氣候〔2012〕1668號)和《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津政辦規〔2020〕1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納入企業(以下簡稱“納入企業”)使用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的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規定的核證自愿減排量類型包括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和天津林業碳匯項目減排量。用于抵消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超出納入企業當年實際碳排放量的10%。單位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1噸二氧化碳排放。
第三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碳排放權抵消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林業碳匯項目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第四條納入企業可用于抵消的核證自愿減排量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所屬的自愿減排項目,其全部減排量均來自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且產生于2013年1月1日后;
(二)僅來自二氧化碳、甲烷氣體項目的減排量;
(三)非來自水電項目的減排量;
(四)不屬于本市納入企業排放邊界范圍內的核證自愿減排量;
(五)不屬于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的核證自愿減排量;本市與其他省市簽署生態保護補償或其他合作協議中有規定允許抵消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可以按照本辦法進行抵消。
第五條納入企業可用于抵消的天津林業碳匯項目減排量,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項目業主應具備該地塊土地的使用權;
(二)按照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方法學開發;
(三)按照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相關文件規定,由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自愿減排交易項目審定與核證機構,出具項目審定報告和減排量核證報告;
(四)通過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項目和減排量評審。
第六條天津林業碳匯項目業主申請項目和減排量評審須向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函和申請表;
(二)項目概況說明;
(三)企業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項目開工時間證明文件;
(五)項目設計文件和審定報告;
(六)項目監測報告和減排量核證報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就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提出意見后轉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七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天津林業碳匯項目和減排量申報材料進行評審。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審定報告和減排量核證報告應在部門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天津林業碳匯項目減排量將錄入到項目業主在本市碳排放權登記注冊系統開設的賬戶中。
第八條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信息可在中國自愿減排交易信息平臺查詢。天津林業碳匯項目減排量信息可在本市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網站查詢。用于抵消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和天津林業碳匯項目減排量可以在本市碳排放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
第九條納入企業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碳排放量,應在國家自愿減排交易登記簿中提交線上申請,并同時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抵消申請表;
(二)項目和減排量備案函;
(三)項目減排量核證報告。納入企業使用天津林業碳匯項目減排量抵消碳排放量,應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抵消申請表。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抵消。第十條抵消過程中相關機構和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二)林業碳匯是指通過實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減少毀林等活動,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與碳匯交易相結合的過程、活動或機制。
(三)天津林業碳匯項目減排量(TFCER)是指通過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評審的林業碳匯項目減排量。
(四)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是指按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19號)列入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的單位。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關于天津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利用抵消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津發改環資〔2015〕4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