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正如我們在
《雙碳目標下,不可或缺的CCUS為何發展緩慢》一文提到的,30·60雙碳目標時間緊、任務重,僅靠能源結構調整、電氣化等主要脫碳手段顯然無法完成任務,CCUS因此變得不可或缺。但與此同時,我國每年CCUS封存量僅為10——100萬噸,遠低于美國每年的2100萬噸;截至2019年底,我國二氧化碳累積封存量200萬噸,遠低于美國的5800萬噸,我國CCUS整體發展緩慢。分析原因發現,國內CCUS之所以發展緩慢,主要面臨四大障礙,包括法律法規不健全、成本居高不下、技術尚未完全成熟、項目風險較大等,實現商業化運營尚需時間。
本文我們將探討美國、英國、歐盟、日本等發達國家CCUS的四大發展經驗,以期為相關主管部門與業內企業提供思考與借鑒。
中國正有序推進CCUS發展,并制定了清晰的CCUS技術路線圖
近年來,我國出臺了多項措施有序推進CCUS發展,包括:
一是制定多項規劃,明確CCUS研發戰略與發展方向,例如先后發布了CCUS技術路線圖、 “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能源技術革命創新行動計劃等支持性政策,為CCUS發展提供指引。
二是加大CCUS技術研發與示范的支持力度,通過國家“973”計劃、“863”計劃和科技支撐計劃進行系統部署,“十三五”期間國家重點研發計劃也將CCUS列為重要內容。
三是注重CCUS相關的能力建設和國際交流合作,我國已成立了中國CCUS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加強國內CCUS技術研發與示范平臺建設,同時與國際能源署、碳收集領導人論壇等國際組織開展了廣泛合作,與歐盟、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和地區圍繞CCUS開展了多層次的雙邊科技合作。
根據2019年發布的《中國碳捕集利用與封存技術發展路線圖》,我國將分五階段推動CCUS技術發展,包括示范項目、商業應用、新型技術、初步集群、廣泛部署等,最終建成多個CCUS產業群。近期目標是,到2025年建成多個基于現有技術的工業示范項目并具備工程化能力,同時實現第一代捕集技術的成本及能耗比目前降低10%以上,突破陸地管道安全運行保障技術等(見圖1)。

國外經驗表明,光有技術不夠,推動CCUS快速發展還需四力齊發
不過,我們認為光有技術路線圖遠遠不夠,國外經驗表明,推動CCUS快速發展同時需要主管部門和業內企業做好技術以外的其他四項工作:
開放共享,多方合作
通過國家之間、企業之間的開放共享、多方合作,不僅有利于提煉總結CCUS技術的先進知識經驗,推廣CCUS政策、法規和投資方面的最佳實踐,也有利于國家之間在自然資源、地理位置等方面實現優勢互補。目前的形式主要有政府間合作、商業項目合作、設施技術共享三種。
對于政府間合作,可以是國際政府兩兩合作的關系,如日本MEIT與美國DOE簽署了關于碳捕獲、利用和封存領域的合作備忘錄(MOC),也可采取成立國際組織與研發中心的形式,在CCUS技術的研究開發和開發方面進行合作,目前已成立了超過5個國際組織,如碳封存領導論壇(CSLF),以及3個國際CCS研發測試中心。
對于商業項目合作,以日本為例,一方面在國內成立合資公司,2008年由37家日本企業設立的日本CCS合資公司(JCCS),已成功開發了日本國內的一體化CCS項目;一方面進行國際上的企業合作,日本JXN與美國NRG以合資企業的形式開展Petra Nova項目,使用三菱重工提供的KM-CDR工藝和KS-1溶劑技術,可捕獲約160萬噸CO2/年。
在設施、技術共享上,如在DOE支持下,美國建立了Kansas和Nebraska的綜合儲存中心、Wabash carbonSAFE二氧化碳封存樞紐等國內共享封存設施,大多數新增的商業設施均有機會使用。此外,亞洲開發銀行Kick Starter計劃在美國、英國、挪威、荷蘭和中國等國家的工業中心建立并共享二氧化碳運輸和封存基礎設施,供工業樞紐使用。
多措并舉,激勵到位
在2020年全球新籌備的17個商業CCUS設施中,美國占據了12個(如圖2),這主要得益于其出臺的多項激勵措施,其中2008年實施的Form 45Q政策,對EOR、地質封存項目提供稅收抵扣,被認為是當前最有激勵性的CCUS政策之一。據了解,美國未來仍將持續出臺激勵措施,包括延長已有Form 45Q激勵政策的有效期、投資并建立試點項目、加大已有政策力度等。
一是延長Form 45Q政策的有效期,目前該政策適用于2024年1月1日開始建設的項目,但為了達到刺激更多行業和企業進行碳捕集投資,勢必需要更多的時間規劃、設計、批準和爭取資助。
二是投資并建立試點項目,例如《天然氣領先法案》提出建立天然氣發電廠碳捕集試點項目,為天然氣發電廠研究并應用商業化的CCUS技術;已獲眾議院通過的《前進法案》第12章中提出用1.5萬億美元資助能源和基礎設施,并建立一個CCUS商業化項目;《前進法案》將為至少三種先進的碳捕集技術和至少一種直接空氣捕獲技術的商業示范項目開展前端工程設計(FEED)研究提供資金。
三是加大已有政策力度等(目前仍處在提議階段),例如《增長的可再生能源和效率(綠色)法案》由加州民主黨保守派議員邁克·湯普森(Mike Thompson)發起,允許碳捕集項目開發商獲得Form 45Q政策稅收抵免金額的85%,并要求退還任何由此導致的多繳稅款,而不是選擇將抵免結轉到抵免額超過其納稅義務的年份;《2020年碳氧化物利用和封存法案》與《收回法案》由密歇根州共和黨眾議員杰克·伯格曼(Jack Bergman)發起,允許CCUS項目開發商收到90%的稅收抵免付款金額。
價格保證,機制靈活
國外主流的CCUS市場機制主要有三種(見圖3):

一是價格保證機制。例如英國的CfD規定,當市場價格低于合同價格時,用戶向發電商付費,當市場價格高于合同價格時,發電商將差額部分返還給用戶,保證CCUS發電站獲得穩定收益。此外,英國還配套引入了碳交易底價保證機制,為碳交易設定每噸15.7英鎊的底價,高于當時歐洲平均碳價的2倍,到2020年增至30英鎊,2030年進一步增至70英鎊。在此期間,按照市場規律形成的碳價如果無法達到最低價,政府將通過增加稅收來彌補差額。
二是外部動態交易機制。例如,歐盟排放交易計劃(EU-ETS)采取總量交易的形式(Cap & Trade),納入限排名單的企業根據一定標準可免費獲得或者通過拍賣有償獲得EUA,而實際排放低于所得配額的企業可以在碳交易市場出售,超過則必須購買EUA。通過引入排放交易系統對溫室氣體(GHG)排放進行定價,使碳捕集與封存技術在其他減緩氣候變化技術中具有競爭力。
三是交易量補貼機制。如加拿大阿爾伯塔省碳抵消機制規定,非EOR的CCS項目每減排1噸CO2可額外取得1噸的排放額;英國ROC機制給予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出電力不同的ROC系數,例如光伏發電廠每發電1兆瓦時可獲得1.2到1.3份ROC證書,ROC證書可在電力市場交易。
拓寬渠道,資金支持
目前,我國政府支持資金主要以CCUS技術研究為主,國外政府支持資金則可用于技術研發與投資建設,項目的外部資金占比最高可達50%。總結而言,外部資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六種:
一是碳稅+配套公共資金。如加拿大阿爾伯塔省使用碳稅取得的7.5億加元與其他公共部門和商業部門提供的11.5億配套資金投資了一系列CCUS項目和工業能效提升項目。
二是政府專項財政資金。如美國能源部(DOE)主管技術研發與投資CCUS項目,2012-2019年DOE關于CCUS項目投資總額達34.47億美元,其中約有40%資金用于CCUS試點項目的技術研發與投資建設。
三是政府募集基金。如“Longship Program”由挪威政府牽頭,計劃募集251億挪威克朗(約183億元人民幣)投資CCS項目,加大挪威整體二氧化碳減排力度,促進CCS相關關鍵技術發展,同時積極創造新的就業機會。
四是投資機構投資。如Sustaintech Xcelerator加速器計劃由淡馬錫協同星展銀行、谷歌云、新加坡國立大學自然氣候方案研究中心、Verra和世界銀行推出,提升了投資者和碳信用買方對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的信心。
五是大型氣候基金。如綠色氣候基金和全球環境基金為全球CCUS項目提供申請資助的機會,目前已有項目獲得批準。
六是政府背書進行銀行貸款。如美國能源部(DOE)為包括CCUS在內的先進化石能源項目提供貸款擔保,以支持項目獲得負擔得起的融資。
結語:正如本文所指出的,我國CCUS行業所面臨的發展緩慢問題,除了加快技術創新應用以外,還必須在開放理念、激勵措施、市場機制、資金支持等全方位發力,營造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CCUS才能逐漸發揮作用,最終助力雙碳目標實現。
報告采集的數據截至2021年4月。
原標題:國外經驗表明,推動CCUS發展需四力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