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相關要求,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我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許可條件
1.建設項目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
2.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等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基礎資料數據和評價內容真實,內容無重大缺陷或者遺漏,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明確、合理;
3.建設項目類型、選址、選線、布局、規模等符合相關法定規劃;
4.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清潔生產標準和要求,工業建設項目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合理利用自然資源;
5.建設項目采取措施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本市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產生放射性污染的,擬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預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擬采取的生態保護措施能夠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7.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8.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許可辦理所需材料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書》(紙質或電子版);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為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紙質或電子版);
3.《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全本(公示稿)》(紙質或電子版);
4.《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全本(公示稿)刪除內容說明報告》(紙質或電子版);
5.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涉密項目除外),還應提供公眾參與說明(紙質或電子版)。
三、申請方式
可在首都之窗“政務服務”欄目中,通過“部門服務”-“市生態環境局”,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欄目中選擇“網上辦理”,進行網上申報;也可將申請材料送至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進行現場申報。
涉密建設項目只能現場申報。
四、審批時限
在受理后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類型,審批法定時限分別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60個工作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30個工作日,我局承諾辦理時限為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30個工作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15個工作日。
五、有關要求
1.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單位可參照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根據所屬行業判定項目變動是否屬于重大變動。
2.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應當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原審批機關主要從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及原審批中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有無變化等方面進行審核。若上述兩方面均未發生變化,原審批機關于10日內作出予以核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六、其他
1.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可參照本通知相關要求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于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事項的通知》(京環發〔2015〕28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原標題: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于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事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