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規范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環境管理,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用地土壤風險防控,加大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風險管控管理力度,實現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風險管控環境管理規范化,防范土壤環境風險。
二、工作目標
我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未開展治理修復施工的地塊,全部納入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風險管控環境管理范圍,落實以防止污染擴散為目的的風險管控措施。2021年8月底前,現有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100%落實制度控制措施,2022年11月底前,現有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中存在污染擴散的地塊全面落實工程控制措施。
三、責任分工
(一)制定管控規范。市生態環境局制定《天津市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風險管控技術指南(試行)》(見附件),規范指導全市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工作。
(二)劃定管控區域、實施制度控制。地塊信息納入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中建設用地風險管控與修復名錄后,區生態環境局根據風險評估報告結論,對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提出劃定管控區域的建議,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時書面通知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制度控制,并要求于1個月內將制度控制方案上報區生態環境局,方案提交后2個月內落實制度控制措施及動態監測。
(三)實施工程控制。區生態環境局根據四個季度的動態監測結果進行分析,若存在污染擴散,書面通知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立即啟動工程控制,并要求于2個月內將經過技術論證的工程控制方案上報區生態環境局,方案提交后4個月內落實工程控制措施。
四、任務安排
(一)針對我市現有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進度安排:
2021年6月底前,各區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完成制度控制方案;
2021年8月底前,各區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完成制度控制措施落實、管控區域劃定及初次動態監測;
2022年7月底前,存在污染擴散的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完成工程控制方案編制;
2022年11月底前,存在污染擴散的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全面落實工程控制措施。
(二)我市新增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工作進度須嚴格按照責任分工中的時間要求有序開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監督管理。市生態環境局開展年度監督性抽查工作,核實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二)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各區生態環境局認真貫徹風險管控環境管理相關要求,督促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編制制度控制方案或工程控制方案,嚴格按照《天津市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風險管控技術指南(試行)》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并通過定期巡查等方式監督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確保風險管控措施規范、有效,每年12月底前將工作總結報送至市生態環境局。
(三)強化資金籌措。各方要積極爭取資金支持,加大對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工作的資金支持力度,創新資金籌措模式,保障風險管控工作的順利完成。
附: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風險管控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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