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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云港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全文 4月1日起已施行

2021-04-13 09:53:58來源: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關鍵詞:生活垃圾固廢處理閱讀量:18899

導讀:為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連云港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及其立法對照表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5月6日前提出意見。
  市司法局關于《連云港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公告
 
  為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連云港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及其立法對照表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5月6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連云港市海州區蒼梧路36號,振興學生公寓3號樓司法局立法處。郵政編碼:222006。
 
  連云港市司法局
 
  2021年4月6日
 
  附件:
 
  《連云港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pdf
 
  《連云港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立法對照表.pdf
 
 
  《連云港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管理工作原則】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分類管理、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按照市場化運作、產業化發展的思路,通過實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第四條【分類標準】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廢棄物,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質,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 ,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第五條【政府、居(村)民委員會職責】 市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各項政策和措施的落實。
 
  縣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園區、風景名勝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下同)負責本地區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其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保障資金投入,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和本地區生活垃圾源頭總量控制計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個人和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投放、收集等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指導督促和監督檢查;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全市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教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幼兒園、中小學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生活垃圾轉運和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指導和監督生活垃圾處置單位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對生活垃圾中分揀出的危險廢物存放和處置進行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政府投資生活垃圾轉運和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集中建設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配合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導住宅、辦公樓、商業區、農(集)貿市場、農副產品批發等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推行凈菜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有效減少家庭廚余垃圾產生量;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居住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利用規劃,建立健全可回收物回收體系,發布可回收物目錄,布局建設回收網點、分揀拆解中心,指導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等;推進凈菜上市和非地產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指導大型商場、超市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時間和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規劃選址工作。
 
  供銷社負責低值可回收物政策制定,協調低值可回收物的銷售和處理。
 
  發展和改革、衛生健康、文化旅游、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 和監管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產生者責任】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樹立環境保護意識,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應當帶頭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發揮示范作用。
 
  第八條【科技創新、社會參與激勵】 鼓勵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管理的科技創新,支持垃圾分類先進設備、工藝的研究應用,實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智能化、專業化。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九條【收費制度】 按照垃圾產生者付費原則,探索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衛生主管、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產生生活垃圾的個人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生態環境補償】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地區處理生態環境補償制度。
 
  將生活垃圾轉運到其他縣(區)集中處理的,應當向接收縣(區)支付生態環境補償費。生態環境補償費應當用于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和管理服務等事項。
 
  第十一條【獎勵政策】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專業規劃、年度建設計劃制定】 市、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衛生保護的需要,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并依法征求公眾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明確生活垃圾收集、儲存、轉運、處置等設施的規模、布局、服務范圍、保障措施,以及生活垃圾流向、流量。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設施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與其他固體廢物利用與處理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城鄉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需要。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制定本地區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年度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鼓勵有條件的縣區實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可回收物分揀、拆解等場所的集中布局,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協同處理利用基地,提高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效率。
 
  第十三條【設施建設標準制定】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的有關內容, 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
 
  第十四條【設施配套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配套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其中,垃圾收集站(房)、轉運站、回收站等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同步、建設優先的原則提前建設。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生活垃圾轉運站應當安排在首期建設。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不符合設計方案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文件,開發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配套設施明示】 新建住宅建設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收集、儲存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
 
  第十六條【收集設施配置(建)責任人】 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配置(建)責任單位: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配置(建);
 
  (二)已建成的居住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配置(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配置(建);
 
  (三)農村居住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配置(建);
 
  (四)已建車站、機場、碼頭、公園、體育場館、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公共設施、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配置(建);
 
  (五)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內部區域,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管理單位負責配置(建)。
 
  無法確定配置(建)單位的,由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收集設施、容器的改造、更新】 現有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不符合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要求逐步進行改造。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配備、更新辦法和垃圾房、收集容器使用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設施的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或者改變用途。確需關閉、閑置、拆除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并按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場所,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管理責任人的確定】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稱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內部管理區域,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寫字樓等集中生活、辦公區域,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三)公共娛樂、餐飲服務、賓館、酒店、商場、商鋪、商業街區、商品交易市場、商業綜合體、農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者為管理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建設工程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道路、廣場、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公園、城鎮公共綠地、旅游景區、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碼頭、公交場站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及其附屬設施,主管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街巷、居民散居區域、農村居住區,居(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七)舉辦展覽展銷、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地,活動承辦組織者或者場地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八)其他區域或者場所,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
 
  未實行物業管理或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條【管理責任人義務】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規范設置分類投放點,配置分類收集容器,并保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維護、更換;
 
  (三)指導、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發現投放人未按照標準分類投放的,應當要求投放人進行分揀后再投放;投放人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協助處理;
 
  (四)按照規定的時間,將收集容器分類歸集到垃圾房或者收集容器歸集點;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歸集;
 
  (五)及時制止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為;勸阻翻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行為;
 
  (六)將達到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移交給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并做好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的交接登記;
 
  (七)對投放設施設備及時進行衛生清潔和消毒,防止污染環境;
 
  (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單位、去向等情況;
 
  (九)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張貼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指南、方法的圖文資料等;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收集容器的設置】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施的設置、擺放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和生活垃圾分類標志規定。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要求設置:
 
  (一)住宅區、農村居住區、集中用餐單位、飯店、農貿市場、大型商場、商業街區、商業綜合體、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公共廣場、城市道路等室外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
 
  相關單位、區域、場所可以根據各類生活垃圾投放量和實際需要,因地制宜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區、 農村居住區投放點、收集容器設置】 住宅區、農村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根據區域規模合理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的數量, 集中設置分類收集容器,并結合區域特點和消防安全規范確定廢棄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綠化作業垃圾、裝潢垃圾臨時投放點。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廢舊織物等收集容器可以在住宅區、農村居住區主要出入口相對集中設置。
 
  第二十三條【住宅區公共區域設置限制】 住宅區居住樓層公共區域不得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設置規范的收集容器外,住宅區公共區域(含地下公共空間)不得設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
 
  第二十四條【住宅區、農村居住區定時定點集中投放】 住宅區、農村居住區逐步施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集中投放制度。
 
  管理責任人可以采取設立固定桶站、封閉式分類房、流動收運車收運等多種方式,組織個人和單位定時定點集中投放生活垃圾。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集中投放實施計劃,公示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分類投放規定】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 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投放:
 
  (一)按照規定的分類標準和投放要求,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或者交至相應的回收站點;不得將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進行混合投放;
 
  (二)廚余垃圾應當先瀝出水分再投放,不得混入大骨頭、木、竹、塑料等不易于腐爛的物品;
 
  (三)易碎或者含有有害液體的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
 
  (四)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放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不得將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裝修垃圾、綠化作業垃圾、動物尸骸等投入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裝修垃圾、綠化作業垃圾和動物尸骸應當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臨時收集點或者儲存場所。
 
  第二十七條 【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綠化作業垃圾的投放】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后處理的廢舊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等上門回收, 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收集儲存場所。
 
  居住小區內的垃圾收集站點不具備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綠化作業垃圾等暫存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管理責任人確定暫存場所。
 
  大件垃圾、裝修垃圾就地拆解、分揀的,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特殊情形的投放、收集、運輸要求】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針對展覽展銷、大型群眾性活動和重大突發事件,會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制定分類投放、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做好投放提示和引導,合理安排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
 
  第二十九條【分類指導員】 管理責任人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員、指導員、督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安排物業服務工作人員作為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員、指導員、督導員。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的培訓,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的業務能力。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條【一般規定】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禁止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處置。
 
  對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定點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對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運輸。
 
  從生活垃圾中分類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第三十一條【主管部門職責、經營許可】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并與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經營協議。
 
  第三十二條【運輸時間、路線】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合理安排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作業時間和路線,避免交通擁堵和噪聲擾民。
 
  第三十三條【收集運輸保障】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場所、接駁轉運場所位于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集、運輸的需要,劃定禁止其他車輛停放的區域;位于居住區內的,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管理責任人應當采取措施,協助保障收集、運輸車輛作業道路通暢。
 
  第三十四條【農村區域的收集、運輸】 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隊伍,或者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委托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農村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第三十五條【收集、運輸規范】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執行相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運輸車輛、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作業車輛應當標示明顯的分類收集、運輸標識標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觀整潔;
 
  (三)為運輸車輛安裝定位和監控系統,并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聯網;
 
  (四)使用密閉的收集容器、運輸工具收集、運輸,不得在作業過程中對生活垃圾進行敞開式壓縮、分揀、轉運;
 
  (五)需要經過中轉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并于 12 小時內清運;
 
  (六)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運輸中不得丟棄、遺撒和滲漏污水等;
 
  (七)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避免或者減少噪聲擾民和交通擁堵;
 
  (八)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衛生;
 
  (九)公開聯系電話,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分類質量等信息,并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處置單位的義務】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垃圾處理,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的技術、設備和材料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
 
  (二)按照規定配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以及管理、操作人員;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安裝生活垃圾處理計量和監控系統,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聯網;
 
  (四)按照技術標準分類處置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
 
  (五)配備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行,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排放的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六)配置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實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并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七)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定期進行環境監測,并按照要求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提交監測報告;
 
  (八)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九)建立管理臺賬,如實完整記錄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數量、類別和處置生活垃圾過程中排放污染物的情況;處置廚余垃圾的,應當記錄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形成的產品的質量檢驗、出廠銷售流向等情況;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七條【重新分類要求】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發現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或者收集、運輸單位重新分類,未進行重新分類的,可以拒絕接收,并報告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章 源頭減量
 
  第三十八條【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政策措施制定】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工作機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的政策和措施,鼓勵、督促單位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三十九條【國有單位示范作用、綠色辦公倡導】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組織應當發揮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示范作用,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實行綠色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集中用餐的,不得提供一次性餐具。
 
  鼓勵其他企業、組織實行綠色辦公,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四十條【產品包裝減量】 商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規定,避免過度包裝,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設計方案和材料,減少廢棄物的產生,減輕或者消除對環境的危害。
 
  第四十一條【物流行業減量】 電子商務、貨運、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提供多種規格的包裝箱(袋),并優先使用電子運單和可循環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環保包裝、環保膠帶。
 
  鼓勵和引導電子商務、貨運、快遞、外賣等行業探索建立逆向物流協同回收利用體系,促進包裝物回收和循環利用。
 
  第四十二條【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物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費用品。鼓勵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
 
  旅館、酒店、洗浴經營單位不得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日用品。
 
  商品零售經營者不得免費向消費者提供塑料購物袋。
 
  第四十三條【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保障】 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促進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四十四條【餐飲業減量】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提示消費者合理消費,適量點餐;不得免費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湯匙等餐具。鼓勵在餐飲配送服務中采用可以清洗消毒、重復使用的餐具,并提供回收服務。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且集中供餐的,鼓勵采用可循環餐具。
 
  第四十五條【農副產品垃圾減量】 蔬菜、農副產品的經營者應當在蔬菜、農副產品出售前,去除枯葉、雜物,實行凈菜、潔凈農副產品進入市場銷售制度。
 
  新建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農(集)貿市場、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動物內臟等有機垃圾就近就地處理設施;已有的農(集)貿市場、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后三年內完成改造,實現有機垃圾就近就地處理。
 
  公共綠地、公益林地土壤改良應當優先使用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社會監督員制度】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社會監督員制度。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從志愿者中選聘社會監督員,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工作。
 
  社會監督員有權進入住宅區、學校、辦公以及生產經營相關場所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社會監督員的監督工作予以配合。社會監督員不得泄露在監督工作中獲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專有技術信息。
 
  社會監督員發現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存在問題向市、縣區主管部門反映的,市、縣區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情況。
 
  第四十七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運用、信用懲戒】 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和綠色物業管理評價體系,并將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有關信息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并歸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的信息歸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依法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
 
  第四十八條【評優條件納入】 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在開展文明單位、文明街道、文明社區、文明家庭等評選活動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納入評選要求。
 
  第四十九條【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投訴和舉報。市、縣區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并提供網絡投訴舉報途徑。有關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轉致規定】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承擔】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規范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混合歸集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投放義務人的責任承擔】 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拒不聽從勸阻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報告,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個人,經教育、勸誡后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并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社區服務活動的,可以不予處罰。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在規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對特定垃圾混投責任的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將裝修垃圾、綠化作業垃圾和動物尸骸等投入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收集、運輸單位的責任承擔】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保持運輸工具功能完好、標識明顯、外觀整潔的;
 
  (二)未及時將生活垃圾運送至集中收集設施或者符合規定的中轉、處置場所的;
 
  (三)未為運輸車輛安裝定位和監控系統并保持其正常運行的;
 
  (四)未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分類質量等信息的,或者未將上述信息實時上傳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的。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處置單位的責任承擔】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建立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將信息上傳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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