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關于延續《上海市餐廚垃圾自行收運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
滬綠容規 (2020) 8號
各區綠化市容局、市資源利用和垃圾分類管理事務中心:
經評估,《上海市餐廚垃圾自行收運管理辦法》(滬綠容〔2016〕177號)繼續實施,現予以重新發布,有效期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餐廚垃圾自行收運管理辦法》
2020 年 12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餐廚垃圾自行收運管理辦法
第一條 依據和目的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收運管理,規范自行收運餐廚垃圾的行為,根據《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自行收運,是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負責將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到符合規定的餐廚垃圾處置廠的行為。
第三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負責本市餐廚垃圾自行收運的管理和指導工作,具體工作委托上海市資源利用和垃圾分類管理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分類事務中心)實施;各區綠化和市容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餐廚垃圾自行收運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 自行收運的條件
具備下列規定條件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可以負責自行收運其產生的餐廚垃圾:
(一) 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并以同一法人單位名義實施餐廚垃圾收運;
(二)擁有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有收運車輛和設備;
( 三)具有符合規定的處置去向,并按《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處理費用。
第五條 自行收運的備案
實施自行收運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在首次收運前持下列資料向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一) 備案申請表(附件一);
(二) 餐廚垃圾單獨收集及自行收運方案;
(三) 收運車輛和設備的有關自有產權證明;
(四) 與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簽訂的委托處理服務合同;
(五) 餐廚垃圾產生申報及處理費用交納證明;
(六)規范收運承諾書。
對跨區經營的連鎖經營企業,應當在首次自行收運前向公司總部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備案;同一行政區內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或連鎖經營企業,實行自行收運餐廚垃圾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備案變更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自行收運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提前30日向備案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七條 自行收運的產生申報
實施自行收運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包括跨區經營的連鎖經營企業)應當按照《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向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辦理餐廚垃圾產生申報手續。
第八條 收運設施要求
實施自行收運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置收運車輛和設備:
(一)收運車輛必須為機動車輛,且為自裝卸式或全密閉的箱式貨車,車輛的各項性能指標應符合相關標準;
(二)收運車輛車廂外部應當設置統一的餐廚垃圾標識,具體表述為“XXX(單位名稱)餐廚垃圾收運車”;
(三)收運車輛應安裝與處理單位計量系統相適應的計量監控等裝置。
第九條 收集規范要求
實施自行收運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餐廚垃圾的收集和運輸工作。
(一)實行垃圾分類投放,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儲存于不同收集容器中;
(二)按照餐廚垃圾的日產生量合理設置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必須配蓋,實行密閉收集;
(三)定時清洗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潔、衛生,做到容器外表無污漬和油漬;加強收集容器的日常維護和修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定時清掃收集容器存放地點,保持周圍整潔衛生;
(四)收集容器上必須標明規范的收集標識,標明“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字樣。
第十條 運輸規范要求
實施自行收運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要求做好餐廚垃圾的運輸工作: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收運餐廚垃圾、日產日清;
(二)餐廚垃圾應單獨收運,不得與生活垃圾或者餐廚廢棄油脂混合收運,或將餐廚垃圾混入其它垃圾處置;
(三)運輸設備和工具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和正常使用,無明顯污點、污痕、油跡、油漬;
(四)實行全過程密閉化運輸,不得滴漏、撒落;
(五)以直運的方式將餐廚垃圾運送至符合要求的處置單位,不得設置中轉場所或隨意改變處置去向;
(六)餐廚垃圾送交處置單位時,應由處置單位對送交的餐廚垃圾數量和處置去向予以確認;
實施自行收運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處理和通報機制,對突發泄漏的餐廚垃圾,應當及時清除干凈。
第十一條 處理管理
實施自行收運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市或者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的規定,將收運的餐廚垃圾運至符合《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規定的處置場所進行處置。自行收運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處置去向。
對跨區經營的連鎖經營企業,其自行收運的餐廚垃圾應當由公司總部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確定處置去向;公司總部所在地的所在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無法落實處置去向的,則由門店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確定處置去向。
同一行政區內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或連鎖經營企業,其自行收運餐廚垃圾應由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確定處置去向。
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嚴禁出現《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中的禁止行為。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規定
負責餐廚垃圾收運的從業人員應當佩戴統一標識,穿著統一識別服;收運設施應設置統一的餐廚垃圾標識;做到文明操作,規范收運。
餐廚垃圾收運標識由市分類事務中心統一制定。
第十三條 臺賬要求
實施自行收運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按照《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餐廚垃圾收運記錄電子臺帳((樣式見附件二)),準確、詳實記錄自行收運量情況和處置流向。臺帳記錄應在下一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報所在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跨區域自行收運的并納入總部所在地處理的,臺帳記錄報公司總部所在地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跨區域經營且自行收運但納入屬地處理的,臺帳記錄報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監督管理
實施自行收運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加強對其各門店、收運部門的日常監管。
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應當對實施自行收運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實行屬地化監管。
對跨區域范圍內實施自行收運的餐廚垃圾單位,由市分類事務中心協同相關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各門店的日常監管由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負責。
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建立自行收運單位監管檔案,對違規行為實施記分管理。監管檔案的內容將作為對餐廚垃圾自行收運單位的管理依據。
綠化市容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自行收運單位有《上海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之行為,或者違反本《辦法》之相關規定,依法予以嚴格處理,并及時通報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相關管理部門,并可會同相關部門聯合查處。
第十五條 應急保障
因特殊情況,實行餐廚垃圾自行收運的產生單位無法進行自行收運的,向備案部門報告后,由備案部門納入本轄區餐廚垃圾收運體系,由門店所在地具備餐廚垃圾收運資質的企業實行統一收運。
第十六條 自行收運處理費用
實施自行收運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按照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關于本市單位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有關要求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
對跨區經營的連鎖企業,處置去向由總部所在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統一確定的,向總部所在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處置去向由門店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確定的,向門店所在地的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
餐廚垃圾處理費繳納標準按照所在區和餐廚垃圾處置廠簽訂的合同價格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標題: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關于延續《上海市餐廚垃圾自行收運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