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提高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行政水平,省生態環境廳以通知形式印發了關于實施《江西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適用自由裁量權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一、《規定》出臺的背景
該《規定》是按照《江西省生態環境廳以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助推江西高質量跨越式發展20條措施》關于“堅決杜絕環保‘一刀切’”“完善自由裁量權,實行寬嚴相濟執法機制”的要求,經過充分調研論證、借鑒有益做法,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出臺的。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主要根據《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主觀惡性以及社會危害性大小,分別規定了適用可以不予處罰7種情形(第三條)、應當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7種情形(第四條、第五條)及實施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則(第六條)、應當從重處罰的13種情形和實施從重處罰的規則(第七條)。該規定還提出了實行公開道歉承諾減輕制度(第八條、第九條),同時針對我省實際,提出了暫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5類情形(第十條)。通知要求,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依照《規定》和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要求,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規定》的主要特點
一是貫徹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廳支持企業發展一系列指示要求的基本精神,落實了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意見的基本規定;
二是是堅持實事求是,做到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時做到依法精準處罰,避免量罰畸輕畸重和處罰“一刀切”,讓企業發展有公平、寬松的法治環境。
三是對法律法規的從輕減輕從重以及不罰的情形作了情形細化,有利于實現法律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基本原則,體現了行政處罰以教育為主的基本出發點。
四是借鑒了部分地區的成熟經驗,在不違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加強對企業發展法治環境的保障,有利于推動企業良性發展和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四、出臺《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一是《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該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該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該條第一款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三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六十條。該條規定,國家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合理確定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四是《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六條 【規范自由裁量權】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必須符合立法目的,并綜合考慮以下情節:
(一)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類違法行為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五是《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該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六是《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一條。該條規定,本機關負責人經過審查,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情形之一的,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七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九條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或者姓名、營業執照號碼或者居民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等;
(二)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具體條款和處理依據;
(四)責令立即改正的具體內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擔按日連續處罰的法律后果;
(六)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名稱、印章和決定日期。
原標題:《江西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適用自由裁量權工作規定(試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