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管,規范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的執法應用,省生態環境廳近日印發《江蘇省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辦法(試行)》(以下 簡稱《辦法》)的通知,明確《辦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適用于江蘇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自動監測數據應用于環境執法的管理。
根據《辦法》,廢氣參數(流速、流量、含氧量、含濕量)、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非甲烷總炷等廢氣自動監控設施,以及流量、pH、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 總氮等廢水自動監控設施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執法的事 實依據:
《辦法》提出,自動監測數據的執法應用由重點排污單位所 在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明確了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 控設施監測數據超標和數據異常判定依據。環境監控部門在生態 環境大數據平臺中發現并通過短信督辦、在線督辦單等方式交辦的,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專項檢查、幫扶督查、日常執法監管中發現移交的自動監測數據超標、異常問題,重點排污單位所 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執法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屬自 動監測數據超標的,核實確認超標時段;屬自動監測數據異常的, 核實確認是否存在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或弄虛作假行為。現 場檢查應制作檢查筆錄,并經重點排污單位簽字確認。
《辦法》明確,經現場檢查核實,自動監測數據超過相應污 染物排放標準限值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 定,對涉嫌違法的重點排污單位予以處罰;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 控設施不正常運行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自動監控設施 不正常運行的規定予以處罰;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存在弄 虛作假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司法機 關,依法對涉嫌違法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究竟有哪些特色亮點,一起來看一下:
亮點一:
依據《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重點排污單位是自動監 控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的主體。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開展自動監控設施建設、運行維護、數據標記,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 行,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自動監 測數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環境標準、技術規范審核后,可以作為監管執法工作的事實依據。為深入貫徹實施《江蘇 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強化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的應用,規范自動監測數據應用于環境執法,《辦法》是《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貫徹實施的配套文件。
亮點二:
《辦法》明確了廢氣和廢水自動監控設施監測數據應用于執法的具體指標,廢氣中主要是廢氣參數、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非甲烷總烴,廢水中主要是流量、 pH、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
《辦法》明確了數據超標判斷依據,依據相應的污染物排放 標準,廢氣主要以有效小時均值作為判定依據,廢水主要以有效 日均值作為判定依據。 《辦法》明確了數據異常判斷依據,自動監控設施量程設定 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要求、質控樣考核結果不符合考核指標要 求、監測數據連續三天以上維持恒定或變化不明顯。
亮點三:
《辦法》確定了基本工作流程:重點排污單位依法開展自動 監控設施建設、運行維護、數據標記,確保正常運行、數據準確 →監控部門在大數據平臺發現、各類專項檢查發現數據超標或異 常問題→執法部門對超標數據或異常數據開展現場核查執法 部門對自動監控設施不正常運行和數據超標進行查處,對自動監 控設施存在弄虛作假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亮點四:
隨著污染防治攻堅戰向縱深階段推進,生態環境監測監控水 平得到有效提升,為“非現場”監測、“不接觸”執法、“信息 化”監管提供重要支撐。通過“互聯網+監管”,既能夠對企業 污染防治措施進行有效監管,又可以減少現場執法檢查頻次,實 現企業生產和部門監管雙贏的局面。《辦法》的出臺,為及時準 確查處企業違法排污行為提供依據,同時也便于執法人員固定證 據,提高執法效益,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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