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海漂垃圾綜合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
閩政辦〔2020〕6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進一步加強海漂垃圾綜合治理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2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進一步加強海漂垃圾綜合治理行動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加強海漂垃圾綜合治理,建立健全相關長效機制,切實解決海漂垃圾污染問題,推動美麗海岸帶建設,制定本行動方案。
一、工作目標
統籌推進沿海海漂垃圾治理,增強我省海域垃圾污染防治能力,實現岸灘、河流入海口和近岸海域垃圾治理常態化,進一步打造整潔海灘和潔凈海面。
2021年6月底前,在全省近岸海域和海岸帶集中開展既有垃圾的清理、轉運和處置,近岸海面和岸灘存量垃圾明顯減少。2021年,全省沿海地區全面建立海上環衛隊伍,基本構建起完整的海漂垃圾收集、打撈、運輸、處理體系。2022年,進一步健全海漂垃圾治理長效機制,完善常態化、網格化、動態化的海漂垃圾綜合治理模式。
二、重點任務
(一)建立海上環衛隊伍。沿海設區市(含平潭)組建海上環衛隊伍,作為海上打撈、岸線保潔、垃圾分類和規范處置的實施主體,推行企業化運營、專業化管理。推廣廈門、寧德全市海域統一環衛保潔的做法,在沿海各縣(市、區)因地制宜設立環衛分支隊伍,通過機械為主、人工為輔的方式,實行巡回保潔制度,實現海漂垃圾打撈清理全覆蓋、無死角。海上保潔范圍要覆蓋近岸海面以及高潮位與低潮位之間的海灘,并與陸上環衛無縫對接;打撈清理要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和重點,根據潮汐和垃圾漂移規律,對養殖集中區、潮流回旋區、灣區澳內等容易堆積垃圾的重點區域進行每日打撈,對沿海全岸段和近岸海域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全覆蓋打撈清理,對臺風、天文大潮退后造成的垃圾集聚應立即進行重點打撈清理。
(二)強化海上垃圾治理。沿海市、縣(區)以漁排漁船漁港為重點,推進漁業垃圾減量化,從源頭減少海面垃圾。加快將海上傳統“木質漁排+泡沫浮球”養殖設施改造為環保型全塑膠養殖漁排和塑膠筏式吊養浮球,淘汰的泡沫浮球、木材、毛竹等廢舊設施同步集中上岸到高潮線以上堆場處置,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漁業垃圾集中上岸處置;督促引導漁民歸集養殖漁排生活垃圾,捕撈漁船配備垃圾收儲裝置,垃圾轉運至岸上集中堆場;建設完善漁港污染防治設施,做好漁港環境清理整治和水域日常保潔。同時,注重生物質垃圾防治,加快互花米草治理,清除米草后的灘涂恢復種植紅樹林,符合規劃的也可由鎮村租賃作為養殖使用,防治米草復發蔓延,從源頭減少米草枯枝形成的海漂垃圾。
(三)嚴控陸源垃圾入海。沿海市、縣(區)依托城鄉垃圾收運處置體系,結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加快建設完善海灣沿岸、河流兩岸鎮村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從源頭減少陸源垃圾入河下海,實現陸海統籌。完善河湖長制,加強巡河管護,及時打撈河流湖庫漂浮垃圾,嚴格市縣交界流域斷面的垃圾管控,防止上游垃圾漂流到下游,實現河海聯動。在符合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在入海河流、溝渠的入海口、水閘處設置垃圾攔截設施,定期清理堆積的垃圾,提高末端攔截能力。
(四)完善配套基礎設施。按照就近就地原則,沿海各市、縣(區)根據轄區內海漂垃圾數量、沿岸地形地貌及潮水特點,在海上養殖集中區、重點漁港區,結合鎮村垃圾轉運站布局,規范選址建設一批環衛船舶靠泊點和上岸垃圾集中堆場。堆場應遠離學校、醫院、居民區等環境敏感目標,科學設置分揀、回收利用、垃圾轉運和危險廢物貯存等不同區域。堆場配置粉碎機、壓縮機等必要的工作設施,落實防雨防滲防揚撒等環保要求,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并與縣鄉政府、相關部門聯網。
(五)規范處置上岸垃圾。打撈清理上岸的垃圾應科學分類并做到日產日清。塑料、木材、泡沫等以回收再利用為主,垃圾袋、米草枯枝等無法再次利用的垃圾轉運無害化處理,涉及危險廢物的交由有資質單位處理處置。加強垃圾密閉運輸的監管,防止跑冒滴漏,確保進入垃圾焚燒廠、填埋場規范無害化處理,避免二次污染。
(六)攻堅整治存量垃圾。即日起,全省組織開展“海域海灘海岸垃圾攻堅整治行動”,以沿海縣(市、區)為單位,以第三方環衛隊伍為依托,以鎮村為網格,采取網格排查、限期整治、水面打撈、岸邊清理和掛賬銷號等“五步工作法”,對轄區岸線和海域分段分片排查清理既有垃圾,2021年6月底前做到海岸線以下可視范圍內無海面漂浮雜物和垃圾,堤岸、礁石、海灘、近海海面無積存垃圾、無雜亂米草枯枝。
三、保障措施
(一)落實屬地責任。沿海市、縣(區)人民政府是海漂垃圾綜合治理的責任主體,成立海漂垃圾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本地區專項治理工作,對所轄岸線和海域分段分片確定海漂垃圾治理責任單位。2020年底前,海漂垃圾治理基礎較好的福州、廈門市率先探索“灣(灘)長制”,其他沿海地市(含平潭)2021年6月底前建立“灣(灘)長制”,逐級壓實海漂垃圾治理屬地責任,市縣鄉村四級以行政管轄區域為邊界,對所轄岸灘、近岸海域、河流入海口的垃圾治理包干負責,加強監督、巡查和清理,健全“岸上管、流域攔、海面清”的海漂垃圾綜合治理機制。沿海六市一區每季度匯總海漂垃圾排查整治進展情況,工作臺賬納入生態云平臺并共享相關信息。
(二)強化部門協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會同省住建廳、農業農村廳、海洋漁業局等相關部門,建立協調督促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對涉及海漂垃圾治理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對重點地區突出問題治理加強調度和幫扶。省直相關部門根據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原則,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一崗雙責”,按職責加強行業垃圾源頭治理和管控,省住建廳、農業農村廳指導督促城鄉和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省生態環境廳、工信廳指導督促工業固體廢物治理,省農業農村廳、生態環境廳指導督促農業廢棄物治理,省水利廳、河長辦指導督促河流垃圾治理,省交通運輸廳、福建海事局、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指導督促船舶港口垃圾治理,省海洋漁業局指導督促漁業養殖和漁船漁港垃圾治理,省文旅廳、林業局指導督促旅游和自然保護地垃圾治理。
(三)履行主體責任。按照污染付費、促進減量的原則,落實港口碼頭、漁港、船舶修造廠、保護區、濱海旅游區、濱海酒店餐館、水產養殖等業主單位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實行“岸線三包”制度,由相關業主單位負責所使用岸線、海域的垃圾清理處置,也可付費委托環衛機構負責,切實做到無亂填亂占、無雜物堆積、無明顯垃圾。
(四)加強資金保障。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將海上環衛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沿海各市、縣(區)財政部門統籌自有財力、上級轉移支付,保障海上環衛日常運轉,配備打撈船舶及設備,規范建設一批環衛碼頭及堆場。其中,省級財政從2021年起,連續三年按海岸線長度對沿海各市、縣(區)海漂垃圾治理工作予以獎補。
(五)健全監督執法。海漂垃圾綜合治理納入沿海市、縣(區)黨政領導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沿海市、縣(區)要加強對受委托環衛隊伍及沿海鎮村的考核監督,每月不定期對岸灘和近岸海面環衛保潔實效進行暗訪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通報并督促限期整改。加強岸線巡查和日常執法監管,對在岸線隨意堆積垃圾、向海洋違法傾倒垃圾等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行為,予以嚴肅查處。
(六)完善科技支撐。積極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視頻監控和生態云等手段,及時發現和掌握海漂垃圾動態,指導科學部署環衛保潔力量。加強產學研合作,推進海上環衛高效率打撈船舶和潮間帶灘涂垃圾機械化收集設備的研發,提升垃圾無害化處理和可再生利用工藝。有條件的地方,開發建設海漂垃圾運移軌跡預測預報系統,服務精準治理。
(七)推動社會共治。沿海各地公開舉報電話,鼓勵社會公眾反映海漂垃圾問題;建立海漂垃圾收集獎勵機制,對主動回收垃圾并帶回岸上處置的群眾,給予生活用品、漁業生產用品等物資兌換獎勵;充分發揮漁業、環保等社團組織以及志愿者的作用,加強宣傳教育,引導沿海群眾形成共同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