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推進水產養殖尾水治理,保障水環境生態安全,指導和規范水產養殖業新型污染物治理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提供了水產養殖業新型污染物末端處置可行技術。
本指南按照GB/T 1.1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指南為首次發布。
本指南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制定。
本指南起草單位: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上海水生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沈根祥、王麗卿、胡雙慶、郭春霞、錢曉雍、徐后濤、楊青、王振旗、張洪昌、張瑋、鄭小燕
本指南自2020年__月__起實施。
本指南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解釋。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提出了淡水池塘養殖尾水末端處理模式下,排放尾水中抗生素類新型污染物處理過程工程設計、參數配置、運行維護、生態凈化效果、排放水質等技術要求。
本指南適用于本市飲用水源保護區、準水源保護區及緩沖區內采用生態模式處理淡水池塘養殖尾水工藝,用于指導養殖場尾水抗生素類新型污染物處理設施新建或改造的設計、施工和驗收,以及生態濕地的運行維護。其他區域水產養殖場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HJ 2005-2010人工濕地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CJJ/T 54-2017污水自然處理工程技術規程
SC/T 9101 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
3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水產養殖尾水Aquaculture tailwater
指在水產養殖過程中或養殖結束后,由養殖體系(包括養殖池塘、工廠化車間等)向自然水域排出的的養殖水,是包含了飼料殘余和魚、蝦、蟹類排泄物以及投放藥物等的污染水體。
3.2 生態溝渠Ecological ditch
指具有一定寬度和深度,由水、土壤和生物組成,能種植水生植物,發揮截留懸浮物、土壤吸附、植物吸收、生物降解等一系列作用,降低進入處理養殖尾水的人工濕地水體中營養鹽及其他污染物的含量。
3.3 沉淀池Sedimentation tank
指對養殖尾水進行一定時間存儲和沉淀的一種構筑物。
3.4 生態濾壩Ecological filter dam
指利用礫石、卵石、碎石等在水體中壘筑的壩體,具有攔截懸浮物,凈化水質等作用,又稱透水壩、過濾壩等。
3.5氧化塘Oxidation pond
指以沉水植物為主要生物種群,利用沉水植物和好氧微生物共同作用凈化尾水的穩定塘。
3.6新型污染物 Emergingpollutants
指與水產養殖有關的抗生素類新型污染物,主要污染物類型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市養殖業抗菌藥物使用規范(試行)》(滬農委規(2019)14號)中列出的優先和重點管理的抗菌藥物。
3.7 去除率removal rate
通過末端處理后去除的水產養殖尾水中新型污染物含量與原含量的百分比,計算方法如下:
R=(C1-C2)/C1
式中:
R — 水產養殖尾水新型污染物去除率;
C1 — 進入人工濕地的水產養殖尾水新型污染物濃度,ug/L;
C2 — 末端處理后出水中的新型污染物濃度,ug/L。
1 總體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水產養殖尾水新型污染物末端處理工程的設計除應遵守本指南外,還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4.1.2水產養殖尾水處理應從源頭控制,通過優化餌料配方、提高養殖技術、改變養殖模式、提高管理水平,盡可能減少養殖尾水中的污染物濃度和排放量。
4.1.3水產養殖尾水處理應按照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的原則,以綜合利用為出發點,提高水資源的循環利用率。
4.1.4水產養殖尾水經處理后進行水產養殖循環利用的,參照GB11607執行。若處理后的尾水直接排放入河道的,出水水質應滿足SC/T 9101要求。
4.2 技術原理
針對新建或改造的水產養殖場尾水處理設施,在原有人工濕地處理設施基礎上,配置對抗生素具有去除效果的濕地模塊(光催化模塊、臭氧曝氣模塊等),形成復合型人工濕地集成凈化系統,通過吸附及光催化降解、臭氧氧化等作用達到常規污染物與新型污染物的協同凈化。
2 處置工藝
5.1 工藝流程
5.1.1工藝流程如下圖所示

5.1.2 人工濕地處理工藝根據水產養殖品種、處理標準、建設投資和運行成本等條件確定。
5.1.3 人工濕地對氮磷等常規污染物去除模塊一般有:生態溝渠、沉淀池、表流濕地、生態濾壩、氧化塘等單元;對抗生素等新型污染物降解模塊有:光催化模塊(可拆卸金屬負載型多孔材質、納米銀/石墨烯光催化網等)、臭氧曝氣模塊等。
5.1.4 水產養殖業新型污染物人工濕地處理系統一般由常規污染物去除模塊加一種或幾種新型污染物降解模塊串聯構成。
5.2 工藝參數
5.2.1 水產養殖尾水末端處置采用模塊化復合型人工濕地集成系統凈化常規污染物和新型污染物,人工濕地面積占養殖水面面積的8%~15%。水產養殖尾水新型污染物末端處置人工濕地主要設計參數應通過試驗或者相似條件下人工濕地的運行經驗確定,若無上述資料時,常規污染物設計參數參照(CJJ/T 54-2017),新型污染物設計參數本市可按照表1中參數選用。

5.2.2常規污染物凈化濕地模塊
常規污染物凈化濕地模塊設計參考CJJ/T 54-2017、HJ 2005-2010等文件。
5.2.3新型污染物降解模塊
光催化模塊I(可拆卸金屬負載型多孔材質):單塊長度1m×2m,主材為吸附釩酸鉍的活性碳纖維,水力停留時間一般不低于4h。
光催化模塊II(納米銀/石墨烯光催化網):單個網片面積0.5m×1m,主要材質為納米銀/石墨復合材料,水力停留時間不低于5h。
臭氧曝氣濕地模塊:臭氧投加量1.5-2.0mg/L,水力停留時間一般不低于5min。
5.3 常規處理設施
常規處理設施有格柵、生態溝渠、表面流濕地、生態濾壩、水平潛流濕地、氧化塘等。
5.4 新增處理設施-光催化模塊或臭氧曝氣
光催化模塊I:主材為吸附釩酸鉍的活性碳纖維,片狀,規格為1m×2m×0.05m,采用不銹鋼或鍍鋅鋼管框架固定,在可拆卸模塊濕地中使用鍍鋅角鐵做支柱,相鄰兩模塊間隔0.5m,每排可拆卸金屬模塊間距不小于1m。
光催化模塊II:主要材料為納米銀/石墨烯光催化網,每個網片規格為0.5m×1m,多個網片進行串聯,兩側懸掛浮球,平鋪于水體表面,網片兩端用綱繩固定于鋼柱之上;每兩條網片之間隔1m;水深控制在0.6-1m。
臭氧曝氣:臭氧曝氣模塊采用全封閉結構,頂部設置排放管和自動氣體釋放閥,臭氧曝氣反應池深不低于3m。
1 運行與維護
6.1一般規定
6.1.1水產養殖業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管理除應符合本指南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規定。
6.1.2需制定全面的運行管理、維護保養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建立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各類設施、設備應按照設計的工藝要求使用。
6.1.3運行管理人員上崗前均應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緊急處理等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熟悉人工濕地的結構和管理規范。
6.2 排水要求
根據濕地的運行效率,合理安排養殖尾水排放時間,避免所有魚塘集中排放。日排放量不超過人工濕地凈化設施的尾水容量。
6.3尾水凈化時間
一般情況下,尾水的水力停留時間為3~7天。
6.4光催化模塊清洗與更換
光催化模塊I:一般1個養殖周期清洗一次,如有損壞及時更換。原則上可拆卸濕地模塊每年更換三分之一。
光催化模塊II:長期運行的狀態下,每月需進行現場清洗一次。每兩年進行一次催化網更新。
6.5管護與清理
6.5.1定期收獲、處置、利用濕地中的水生動、植物。
6.5.2減少溝渠塘堤岸植物帶受岸上人類活動、溝渠水流、溝渠開發等的影響,維護一定密度的旱生植物和水生植物,保護生態多樣性。
6.5.3生態溝渠溝底淤積物超過25 cm或雜草叢生,嚴重影響水流的區段,要及時清除,保證溝渠通暢和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
6.6處理效果要求
淡水池塘養殖尾水中新型污染物總濃度不高于1ug/L的條件下,經濕地生態處理后,平均去除率達30%以上。淡水池塘養殖尾水中新型污染物總濃度高于1ug/L尾水不宜直接進入濕地,需在進水口增加強化措施。
若處理后的尾水直接排放入河道的,常規污染物出水水質應滿足SC/T 9101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