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溫州公布《溫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修訂)》(簡稱辦法修訂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溫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揚塵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浙江省城市建筑工地與道路揚塵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溫州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裸露土地及建筑工程施工、道路施工、建(構)筑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道路保潔、綠化養護、礦山開發及其他活動中產生的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督、屬地管理、業主負責、公眾參與”原則。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將其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建立有效的保障機制和考核制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發現揚塵污染行為應予以制止,并及時告知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具體負責工業企業內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并負責作出相應違規行為和礦山項目揚塵污染防治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施工(新建、擴建)、建(構)筑物拆除現場、拆后地塊(收儲前)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并負責作出相應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運、軌道交通等交通工程施工、公路運輸(除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運輸外)、縣級以上公路保潔和港口碼頭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并負責作出相應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
(四)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施維護(翻修)、城市道路保潔、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運輸、園林綠化養護、違法建(構)筑物拆除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并負責作出相應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五)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儲備土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監管工作,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做好礦山項目環境執法工作,共同監管礦山企業落實礦山粉塵、揚塵防治的主體責任;
(六)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散裝水泥(包括粉磨站和攪拌站)、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并負責作出相應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并負責作出相應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
(八)政府其他部門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按照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建設項目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預設、使用、監督工作:
(一)建設單位將建設項目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預算,在招標文件或者工程承發包合同中予以列明, 作為不可競爭性費用計入建設工程總造價,并列入技術標評審內容;
(二)施工單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使用計劃,專款專用,建檔備查;
(三)監理單位跟蹤監督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八條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按照下列要求共同做好工地揚塵防治工作:
(一)建設單位報批或登記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本時,明確項目揚塵污染防治具體內容。在招標文件或者工程承發包合同中明確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關于揚塵污染防治內容要求和各方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二)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并在開工前報送相關主管部門;
(三)監理單位定期監督檢查施工單位揚塵防治措施實施情況,并分階段開展評估,形成檢查記錄和評估報告,及時報送建設單位;
第九條 施工現場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設立揚塵信息公示牌,包含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公示舉報電話、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責任人、監管主管部門等信息;
(二)工地出入口及場內主要道路進行硬化處理,工地車輛出入口設置沖洗設施,配套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配備視頻實時監控,并與主管部門聯網,確保運輸、工程等車輛車身、輪胎、底盤等部位積泥沖洗干凈且密閉后方可出場,同步建立沖洗臺賬備查。建成區范圍內建設工地設置自動沖洗設施,指定專職人員輔以人工二次沖洗,確保出入口30米范圍內道路整潔;
(三)工地周圍設置連續硬質圍擋,市區主要路段工地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工地不低于1.8米,并定期清洗。建成區范圍外交通工程圍擋要求,由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另行確定;
(四)工地邊界設置噴淋降塵設施,噴淋頻次、時長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基坑周邊設置全包圍噴淋設施;
(五)非施工作業面的裸露土或空置超過48小時未能及時清運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堆放物,施工單位采用有效防塵覆蓋,超過3個月不施工的裸露土采取簡易綠化或硬化措施;
(六)水泥、沙和其它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筑材料密閉存放或采取有效防塵覆蓋;
(七)石材等易起塵材料進行切割作業時,設置專用封閉式作業間,并采用濕法加工。鼓勵預制半成品進入施工現場,實施裝配式施工;
(八)使用預拌砂漿、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需要現場攪拌的,依法報經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有效防塵措施;
(九)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防止泥漿外溢,鼓勵采用泥漿固化技術,減少泥漿外運量。
第十條 房屋建筑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土方開挖、回填,地基處理,拆除基坑支撐等作業過程,采用噴淋等有效降塵措施;
(二)主體結構施工時,腳手架應按規定及時設置密目安全網;
(三)現場噴涂、涂裝面打磨等作業時,采取相應有效降塵措施;
(四)在建(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采用密閉方式清運,不得高空拋擲、揚撒;
(五)按技術規范要求設置揚塵在線監測設施,并與主管部門聯網,實現工地PM10、PM2.5等揚塵數據實時監測,鼓勵在線監測數據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土石方分段開挖,及時回填、整平壓實,對已回填后的溝槽,采取灑水、覆蓋等有效降塵措施;
(二)定期對臨時裸露、未固化路基等易起塵區域灑水降塵;
(三)進行市政管網清污作業,使用容器裝載清運,作業完工后必須清洗作業現場,恢復路面整潔;
(四)道路日常維修、應急搶修等道路養護施工現場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上述要求做好揚塵防治工作。
第十二條 拆除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至(五)款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拆除施工預算包含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并在招標文件或者工程承發包合同中作為不可競爭性費用予以單列;
(二)拆除房屋或者進行房屋爆破時,采用霧炮、噴淋等措施進行濕法作業;
(三)氣象預報風速達到6級以上時,停止拆除房屋或者房屋爆破;
(四)大面積、連片區域拆除,施工單位采用邊拆除邊覆蓋等方式有效防塵。
第十三條 公路、水運、軌道交通等交通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施工便道,生活區、拌合站、鋼筋加工場、預制場等的主要道路進行硬化,并適當采取灑水、沖洗、圍擋、噴淋等有效降塵措施;
(二)未全封閉的砂石料場應分區分類,有序堆放砂石料,并采取有效防塵覆蓋,料場前場地定期灑水清掃;
(三)主要道路交叉口、人員車輛出入口等無法設置圍擋的區域定期沖洗,保持路面無明顯積泥帶塵。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合理安排道路保潔計劃,易揚塵路段增加灑水及沖洗頻次,城市主干道、快速路、高速公路等按照規范要求實行機械化灑水清掃;
(二)加強階梯、扶手、欄桿等道路附屬設施保潔及沿街果殼箱的清運;
(三)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落實保潔責任制、確保場內道路及站前廣場清潔,定時清洗、灑水除塵;
(四)人工清掃道路作業,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
(五)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公路保潔作業參照城市道路保潔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運輸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采取密閉或全覆蓋方式運輸,安裝防滴漏設施,確保裝載物不外漏、滴灑;
(二)裝載物不得超過車廂擋板高度,運輸途中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拋灑或飛揚物料;
(三)運輸車輛需經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車輛輪胎不得帶泥行駛,確保車容車貌干凈整潔;
(四)運輸車輛裝卸物料時,采取噴淋等有效降塵措施;
(五)運輸車輛運載工程機械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運輸途中工程機械上泥土等易起塵物料散落、飛揚。
第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養護作業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新設綠化帶、行道樹下裸露地面實施綠化或鋪裝,綠地內泥土低于圍擋邊石或者道板,高出泥土應清除;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無法栽植的,對樹穴和栽種土采取有效防塵覆蓋;
(三)綠化用土臨時堆場應采取有效防塵措施,當天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及時進行有效防塵覆蓋。綠化工程結束后,清理清洗作業現場,確保路面整潔。
第十七條 泥漿、渣土等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卸載作業區設置有效降塵設施,其他區域采用有效防塵覆蓋或簡易綠化;
(二)出口設置沖洗保潔設施,清洗出場車輛,確保凈車出場;
(三)棄置飽和后,及時進行地表綠化、美化。
第十八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場所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堆場地面進行硬化處理,采取圍擋、噴淋、覆蓋等有效防塵措施,圍擋高度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
(二)設置混凝土圍墻或其他倉儲設施,應配備噴淋等有效降塵設施;
(三)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時,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有效防塵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四)出入口設置沖洗保潔設施,清洗出場車輛,確保凈車出場;
(五)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并及時清洗。
第十九條 礦山作業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制定礦山粉塵防治工作計劃,明確爆破、破碎、儲運等重點環節粉塵防治措施,建立定期粉塵監測制度和報告制度;
(二)加工區及其周邊可綠化區域采取有效綠化防塵。破碎過程中半成品石料實行膠帶分類輸送的,輸送帶全程封閉。落料口宜配備降低物料落差的罩式裝備,并輔以噴淋、噴霧等有效降塵措施;
(三)裝卸區設置噴淋、噴霧等有效降塵設施,裝卸作業時,相應設施必須開啟;
(四)礦區運輸道路路面類型采用砂石路面或硬化路面,沿路配備霧化噴淋裝置或配備灑水車定期灑水;
(五)礦區出入口設置沖洗保潔設施,清洗出場車輛,確保凈車,并做好礦區出入口30米范圍內道路保潔工作。
第二十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泥土、預拌砂漿生產應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易起塵原材料運輸、堆放等過程采取密閉或全覆蓋措施。廠區內物料應采取封閉式皮帶運輸(含碼頭到料庫的物料輸送),如需叉車、鏟車等搬運輸送的,各項操作應在封閉場所內進行,并采取密閉措施或相應的防塵措施;
(二)轉運、篩分、破碎等易起塵生產輸送環節,采取有效粉塵收集和處理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
(三)除綠化區域外,廠區內道路和場地采取硬化措施,并保持硬化路面整潔、無損;
(四)出入口設置沖洗保潔設施,清洗出場車輛,確保凈車,并做好廠區出入口30米范圍內道路保潔工作。
第二十一條 河道沿線、市政道路和公共綠地的裸露土地,分別由水利部門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采取有效防塵措施;其他裸露土地(除建設工地和拆除工地外),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采取有效防塵措施。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起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對違法行為無相應處罰權的,應及時移交有處罰權的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本辦法未盡事宜,各地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細化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月*日起修訂實施,原《溫州市揚塵防治管理辦法》(溫政令〔2011〕130號)同時廢止。
原標題:溫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