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午夜在线观看,色偷偷伊人,免费一级毛片不卡不收费,日韩午夜在线视频不卡片

正在閱讀: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資訊中心


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2020-07-08 15:30:14來源: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關鍵詞:固廢處理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固體廢物閱讀量:19247

導讀:日前,《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已納入2020年重慶市人大立法預備項目。重慶市城市管理局起草并形成了《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從總則、規劃與建設、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等方面,對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作出詳細規定,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日前,《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已納入2020年重慶市人大立法預備項目。重慶市城市管理局起草并形成了《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從總則、規劃與建設、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等方面,對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作出詳細規定,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若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0年7月18日前寄送至重慶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環衛處(重慶市渝北區黃山大道176號,401121。),或者發送郵件至swupl2020@163.com。
 
  《草案》共分為十章八十三條,以立法形式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的義務和責任。
 
  《草案》中明確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調整。生活垃圾具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進行分類??苫厥瘴?,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織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危害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有機質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飯剩菜、廢棄食物、中藥殘渣等家庭廚余垃圾;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和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產品內臟等其他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指除上述類別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草案》中明確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建議按照以下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廚余垃圾應當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將廚余垃圾投入廁所、市政污水管道;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國家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進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場所。
 
  《草案》也明確提出違反條例的處罰意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六章 資源化利用
 
  第七章 社會參與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管理原則】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以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堅持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的全過程分類體系,積極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四條 【分類標準】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類別實施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危害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有機質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飯剩菜、廢棄食物、中藥殘渣等家庭廚余垃圾;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和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餐廚垃圾;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產品內臟等其他廚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上述類別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實施方案可以由區縣(自治縣)根據本地實際適當調整。
 
  第五條 【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因地制宜開展垃圾分類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駁運以及相關的分類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
 
  第六條 【部門職責】
 
  市、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城市管理部門所屬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置的政策、標準,協同編制生活垃圾管理規劃、建設計劃、建設規范。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在各級各類學校的普及教育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責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協同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
 
  科技、經濟和信息化、民政、財政、規劃自然資源、文化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供銷合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條 【經費保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管理要求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資金投入,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八條 【生活垃圾產生者義務】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自覺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并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第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利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農村地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用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協商確定,具體辦法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 【總量控制制度】
 
  本市實行區域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生活垃圾全過程分類管理要求,結合各區縣(自治縣)人口規模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各區縣(自治縣)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區縣(自治縣)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落實生活垃圾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措施。
 
  第十一條 【技術創新】
 
  本市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先進技術、工藝、材料、裝備的研究開發與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科技水平,提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
 
  第十二條 【宣傳教育】
 
  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倡導綠色生活方式。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三條 【編制發展規劃】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十四條 【編制生活垃圾管理規劃】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生活垃圾管理規劃,經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納入市國土空間規劃。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規劃應當統籌生活垃圾處理流向、流量,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和處置設施的總體布局。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生活垃圾管理規劃,組織編制本區縣(自治縣)生活垃圾管理規劃,確定生活垃圾設施的布局和處理工藝、能力,并報市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建設計劃】
 
  市、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生活垃圾管理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等設施建設計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本市有關部門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時,應當統籌安排重點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的建設。
 
  第十六條 【建設用地規劃控制】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等有關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七條 【分類收集設施建設標準和規范】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標準和規范。
 
  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范中的有關內容,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
 
  第十八條 【配建分類收集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及本市相關標準、規范,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本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應當予以改造。
 
  農村地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套建設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收集設施,配備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轉運、處置設施建設要求】
 
  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新建大、中型生活垃圾轉運站應當單獨設置廚余垃圾轉運工位。二次生活垃圾轉運站應當配套建設垃圾分選設施。
 
  第二十條 【設施保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核準,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并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二十一條 【源頭減量工作機制】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保障生產生活安全性的要求,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逐步減少全市生活垃圾產生總量。
 
  第二十二條 【產品設計環節源頭減量】
 
  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生產廢棄物產生量少、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第二十三條 【產品包裝環節源頭減量】
 
  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
 
  第二十四條 【快遞行業源頭減量】
 
  市市場監管、郵政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快遞業綠色包裝標準,促進快遞包裝物的減量化。
 
  快遞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第二十五條 【電子商務行業源頭減量】
 
  電子商務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提供多種規格封裝袋、可循環使用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項,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第二十六條 【凈菜上市源頭管理】
 
  市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電子商務企業的管理,逐步推行凈菜上市。
 
  新建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的,應當按照標準同步配置廚余垃圾收集設施。已建成的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廚余垃圾產生量達到一定規模的,應當按照標準配置廚余垃圾收集設施。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組織編制廚余垃圾收集設施配置標準。
 
  第二十七條 【重點領域一次性用品源頭減量】
 
  禁止生產、銷售和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
 
  住宿、旅游、餐飲經營者不得在經營活動中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一次性用品的詳細目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文化和旅游、商務等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餐飲經營者應當提示、指導消費者理性、適量點餐,并在明顯位置設置提示牌。
 
  第二十八條 【辦公用品源頭減量】
 
  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優先采購和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勵其他企業、社會組織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九條 【分類投放責任主體】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和焚燒生活垃圾,并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三十條 【分類投放義務】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廚余垃圾應當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將廚余垃圾投入廁所、市政污水管道;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國家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垃圾,可以預約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進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場所。
 
  第三十一條 【餐廚垃圾投放規定】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應當將餐廚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收運、處理;
 
  (二)自行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專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整潔,并按照約定的時間將收集容器放置于指定收集地點,其他時間段應當將收集容器放置于單位內;
 
  (三)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四)每季度結束前十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申報下一季度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等基本情況。
 
  第三十二條 【管理責任人確定依據】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的辦公管理區域,單位或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部門或者管理部門委托的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五)高速路紅線范圍內,高速公路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農村居民點,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
 
  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整潔完好,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的辦公管理區域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區和農村居民點應當在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區域設置收集容器的,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應當成組設置;
 
  (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廚余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加設置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
 
  鼓勵管理責任人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第三十四條 【管理責任人義務】
 
  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相關內容;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三)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五)及時制止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國家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按規定報告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管理責任人應當將需要駁運的生活垃圾,分類駁運至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
 
  第三十五條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六條 【經營服務許可】
 
  從事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單位和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處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從事有害垃圾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運輸單位(以下簡稱收集、運輸單位)以及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的處置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議以及處置服務協議。
 
  第三十七條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要求】
 
  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混入生活垃圾。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要求管理責任人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分揀的,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按規定報告城市管理部門。
 
  集中轉運和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進行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按規定報告城市管理部門。
 
  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舉報。
 
  第三十八條 【收集、運輸方式】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
 
  (二)對廚余垃圾實行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三)對其他垃圾實行定期收集、運輸。
 
  第三十九條 【分類處置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理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條 【農村生活垃圾處理】
 
  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當按照農戶分類、村組收集、鄉鎮轉運、區域處置的模式開展。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統籌城鄉一體化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體系建設。鼓勵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市場化。
 
  農村的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農村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廚余垃圾按照資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技術等方式就地處置,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有條件的地方應當購買廚余垃圾處置設施設備進行處置,農村地區餐廚垃圾由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進行處置;有害垃圾應當建立收集點,專項回收,集中處理;其他類型的生活垃圾,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地區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生活垃圾。
 
  第四十一條 【收集、運輸單位要求】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收集、運輸,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工具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并在顯著位置標明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
 
  (二)將生活垃圾運輸到指定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
 
  (三)根據生活垃圾分類類別、收運量、作業時間等合理配置運輸車輛、確定運輸頻次;
 
  (四)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相關內容;
 
  (六)不得擅自收集、運輸境外或市外生活垃圾至本市;
 
  (七)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應對突發事件。
 
  第四十二條 【集中轉運設施管理要求】
 
  生活垃圾轉運設施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分類接收并規范存放、分類轉運生活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環保設施設備,規范處置生活垃圾轉運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渣、噪音、粉塵、污水、滲濾液等污染物,保證各類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
 
  (四)按照要求安裝監測設備,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按要求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相關數據;
 
  (五)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第四十三條 【處置單位要求】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分類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環保設施設備,規范處置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排放的廢氣、廢渣、噪音、粉塵、污水、滲濾液等污染物,保證各類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
 
  (四)按照要求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五)建立管理臺賬,記錄每日進場的生活垃圾運輸單位以及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等相關內容;
 
  (六)不得擅自處置境外或市外生活垃圾;
 
  (七)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第四十四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特殊要求】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除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外,應當每月十日前將上月收集、運輸、處置的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向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運營要求】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集中轉運和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運輸、集中轉運和處置活動。
 
  因突發事由暫?;蛘咴谠S可期限內需要終止收集、運輸、集中轉運和處置活動的,應當按照簽訂的經營服務協議辦理。城市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收集、運輸、集中轉運和處置活動正常進行。
 
  第四十六條 【生活垃圾跨界運輸處理及異地補償】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區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收運處理異地補償機制。
 
  本市境內跨區縣(自治縣)清運處置生活垃圾的,清運處置單位經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同意,申請調整服務許可有關事項后,方可進行跨界清運處置。生活垃圾移出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轉移處理量向接收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收運處理異地補償費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補償。
 
  生活垃圾收運處理異地補償費用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的環境美化、環境整治,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和維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經濟發展扶持和補償等。
 
  第六章 資源化利用
 
  第四十七條【資源化利用政策支持】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循環經濟發展扶持政策,對符合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關產業發展導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項目予以支持,并推進循環經濟產業園建設,鼓勵使用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市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研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標準,鼓勵和支持開展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和推廣實施工作。
 
  第四十八條【回收體系建設】
 
  市、區縣(自治縣)商務部門應當完善可回收物回收體系建設,加強對可回收物回收簽約單位以及其他回收經營者回收活動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發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導目錄,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商場、超市、便利店、快遞收發點等設立回收點,采用押金返還、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積分獎勵等方式開展可回收物回收。
 
  第四十九條【強制回收】
 
  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回收和處理。
 
  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通過自主回收、聯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廢棄產品和包裝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市郵政部門應當指導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快遞企業建立健全多方協同的包裝物回收再利用體系。
 
  第五十條【可回收物利用】
 
  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將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
 
  市商務、經濟和信息化、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十一條 【閑置物品再使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使用。
 
  第五十二條【資源化利用禁止性規定】
 
  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以餐廚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
 
  第七章 社會參與
 
  第五十三條 【宣傳動員】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廣泛開展社會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幼兒園、中小學校、高等院校教育內容,指導校園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開展,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宣傳和推廣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持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五十四條 【公眾開放】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聯合市生態環境部門設立科普教育基地,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等知識。
 
  本市大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設立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
 
  第五十五條 【社會參與】
 
  鼓勵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以及資源化利用等活動。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宣傳、示范和監督。
 
  倡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或者村規民約。
 
  第五十六條 【分類指導員】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制度,對垃圾分類知識進行宣傳,對垃圾分類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
 
  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及志愿者隊伍,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監督工作。
 
  第五十七條【行業參與】
 
  環境衛生、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餐飲、酒店、旅游、物流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納入行業自律規范,開展行業培訓和評價,引導并督促會員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十八條 【評選指標】
 
  在文明城區(縣城)、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小區、文明單位、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城區、優秀衛生單位、衛生單位、生態衛生村等衛生創建活動,以及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環境保護模范城區、園林城市、全域旅游示范區、節約型機關等創建活動中,應當將垃圾分類實施情況作為重要考核指標。
 
  第五十九條 【社會監督】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訴舉報制度。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接受投訴舉報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并在受理投訴舉報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舉報人。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考評管理】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對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績效考評體系。
 
  市城市管理部門每年應制定各區縣(自治縣)的生活垃圾減量目標計劃,作為績效考評和差異化收費的依據。
 
  第六十一條 【信息系統】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智能管理信息系統,與市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實現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對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進行全流程監管。
 
  第六十二條 【網格化管理】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活動應當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
 
  第六十三條 【執法聯動】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的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廚余垃圾的執法聯動機制。
 
  市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將廚余垃圾的排放和流向納入對餐飲服務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范圍;城市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收運廚余垃圾車輛的執法檢查。
 
  第六十四條 【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依法對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開展監督檢查:
 
  (一)進入被監督檢查單位的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三)可能造成證據滅失、被隱匿或者非法轉移、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對用于違法活動的設施、工具,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四)為調查有關違法行為,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十五條 【信息發布】
 
  市城市管理部門定期向社會發布全市生活垃圾清運量、處置量、處置設施狀況等信息,對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六條 【信用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依約履行生活垃圾分類責任的情況應當納入物業管理信用體系。
 
  單位違反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的,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六十七條 【應急管理】
 
  市、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的正常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繳納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弄虛作假不繳納或少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對單位處應當繳納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應當繳納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高不超過一千元。
 
  第六十九條 【違反重點領域垃圾減量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宿、旅游、餐飲經營者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經營者未設置理性、適量點餐提示牌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申報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按時向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申報下一季度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等基本情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不申報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管理責任人未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管理責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制度,或者不如實記錄責任范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者、去向等情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要求設置收集容器、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管理責任人將生活垃圾交由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經營性收集、運輸或處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經營服務許可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城市生活垃圾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確定,擅自從事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以及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或者未分類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收集、運輸單位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在運輸工具顯著位置標明所運輸生活垃圾類別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建立管理臺賬,或者不如實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相關內容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收集、運輸境外或市外生活垃圾至本市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轉運設施運行管理單位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活垃圾轉運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規定密閉存放生活垃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內產生的滲濾液的,可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處置單位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建立管理臺賬,或者不如實記錄每日進場的生活垃圾運輸單位以及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等相關內容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處置境外或市外生活垃圾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未備案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每月十日前將上月收集、運輸或處置的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向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城市管理部門備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收集、運輸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處置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運營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未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停止收集、運輸、集中轉運或處置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資源化利用禁止性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或者生產、銷售、使用以餐廚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衛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監督管理部門法律責任】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特別規定】
 
  化糞池清淘殘渣視為生活垃圾進行管理,綠化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十三條 【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重慶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重慶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原標題:關于公開征求《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
我要評論
評論
文明上網,理性發言。(您還可以輸入200個字符)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

    版權與免責聲明:

    凡本站注明“來源:環保在線”的所有作品,均為浙江興旺寶明通網絡有限公司-環保在線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站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環保在線”。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站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本站轉載并注明自其它來源(非環保在線)的作品,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或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如其他媒體、平臺或個人從本站轉載時,必須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如擅自篡改為“稿件來源:環保在線”,本站將依法追究責任。

    鑒于本站稿件來源廣泛、數量較多,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與本站聯系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聯系電話:0571-87759680;郵箱:hbzhan@vip.qq.com。

    不想錯過行業資訊?

    訂閱 環保在線APP

    一鍵篩選來訂閱

    信息更豐富

    推薦產品/PRODUCT 更多
    環保商城:

    氣浮機曝氣機COD測定儀TOC分析儀污水提升器帶式壓濾機格柵除污機污泥泵潛水攪拌機污泥濃縮機污泥攪拌機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高壓清洗機油煙凈化器板框壓濾機無軸螺旋輸送機氣體分析儀煙塵檢測儀油霧凈化器超聲波清洗機泳池水處理設備

    我要投稿
    • 投稿請發送郵件至:(郵件標題請備注“投稿”)hbzhan@vip.qq.com
    • 聯系電話0571-87759680
    環保行業“互聯網+”服務平臺
    環保在線APP

    功能豐富 實時交流

    環保在線小程序

    訂閱獲取更多服務

    微信公眾號

    關注我們

    抖音

    環保在線網

    抖音號:hbzhan

    打開抖音 搜索頁掃一掃

    視頻號

    環保在線

    公眾號:環保在線

    打開微信掃碼關注視頻號

    快手

    環保在線

    快手ID:2537047074

    打開快手 掃一掃關注
    意見反饋
    我要投稿
    我知道了
    主站蜘蛛池模板: 赫章县| 临西县| 南皮县| 盐源县| 阿巴嘎旗| 金塔县| 都兰县| 区。| 全椒县| 平和县| 墨竹工卡县| 买车| 大名县| 万源市| 扬中市| 垦利县| 汕头市| 汝州市| 柯坪县| 鄂伦春自治旗| 惠东县| 中卫市| 瑞丽市| 清河县| 安溪县| 红河县| 迁安市| 武山县| 克东县| 奉新县| 乐亭县| 济南市| 那曲县| 濮阳市| 清远市| 碌曲县| 竹山县| 海门市| 满城县| 格尔木市| 海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