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只要產生危險廢物的,都應將危險廢物作為重點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危險廢物種類、數量、利用或處置方式、環境影響及環境風險進行評價,并堅持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的防治措施。在危廢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及處置過程應符合各項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
企業危廢管理要符合哪些才能滿足驗收要求?
危廢鑒定
危險廢物的鑒別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依據法律規定和GB34330,判斷待鑒別的物品、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固體廢物的,則不屬于危險廢物。
2、經判斷屬于固體廢物的,則首先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鑒別。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不需要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3、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不排除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的固體廢物,依據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 和GB5085.6,以及HJ298進行鑒別。凡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中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4、對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無法鑒別,但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造成有害影響的固體廢物,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認定。
危廢貯存
1、危險廢物貯存間選址要求(來自《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2013年修訂)):
(1)地質結構穩定,地震烈度不超過7度的區域內。
(2)設施底部必須高于地下水高水位。
(3)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并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在對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4)應避免建在溶洞區或易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響的地區。
(5)應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
(6)應位于居民中心區常年大風頻的下風向。
2、危廢間應滿足“四防”(防風、防雨、防曬、防滲漏)。
危廢間應有完善的防滲措施和滲漏收集措施,防滲措施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2013年修訂)6.3.1防滲要求,防滲要求:基礎必須防滲,防滲層為至少1米厚粘土層(滲透系數≤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滲透系數≤10-10厘米/秒。
3、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倉庫式)的設計原則
(1)地面與裙腳要用堅固、防滲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須與危險廢物相容。
(2)必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導出口及氣體凈化裝置。(注:存放液體性的危廢的危廢間庫須設計收集溝及收集井并與“應急事故水池”聯通,作為滲漏液收集裝置;存放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廢間應設置屋面或墻體導出口,危廢間氣體要有專門的出口,若危廢間氣體排放量較大、濃度較高或危害較大應同時配置氣體處理裝置,若是惡臭可設置活性炭裝置或UV光解裝置;若是酸性氣體應配置堿液吸附裝置等)
(3)設施內要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口。
(4)用以存放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容器的地方,必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且表面無裂隙。
(5)應設計堵截泄漏的裙腳,地面與裙腳所圍建的容積不低于堵截大容器的大儲量或總儲量的五分之一。
(6)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存放,并設有隔離間隔斷。
4、危險廢物堆放要求;
(1)基礎必須防滲,防滲層為至少1米厚粘土層(滲透系數≤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滲透系數≤10-10厘米/秒。
(2)堆放危險廢物的高度應根據地面承載能力確定。
(3)襯里放在一個基礎或底座上。
(4)襯里要能夠覆蓋危險廢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圍。
(5)襯里材料與堆放危險廢物相容。
(6)在襯里上設計、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統。
(7)應設計建造徑流疏導系統,保證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會流到危險廢物堆里。
(8)危險廢物堆內設計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時降水量。
(9)危險廢物堆要防風、防雨、防曬。
(10)產生量大的危險廢物可以散裝方式堆放貯存在按上述要求設計的廢物堆里。
(11)不相容的危險廢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12)總貯存量不超過300Kg(L)的危險廢物要放入符合標準的容器內,加上標簽,容器放入堅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應設多個直徑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氣孔。不相容危險廢物要分別存放或存放在不滲透間隔分開的區域內,每個部分都應有防漏裙腳或儲漏盤,防漏裙腳或儲漏盤的材料要與危險廢物相容。
其他堆放要求:不同種類危險廢物應有明顯的過道劃分(應設置搬運通道、人員運輸通道),墻上張貼對應的危廢名稱。
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內須留足夠空間,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間,液態危廢需將盛裝容器放至防泄漏托盤(或圍堰)內并在容器粘貼危險廢物標簽。
固態危廢包裝需完好無破損并系掛危險廢物標簽,并安要求填寫。
危廢庫內禁止存放除危險廢物及應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5、危廢間應配備通訊設備、防爆照明設施和觀察窗口、安全防護服裝及工具,并設有應急防護設施(結合貯存的危廢性質設置洗眼器、滅火沙、滅火器、收集桶、吸收棉、沙土、防爆泵等)。
6、危廢場所、危廢容器的警示標識、分類標識張貼在醒目位置
危廢利用、處置、運輸
1、按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在符合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回收利用或可委托資質單位進行處理處置。
2、按《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轉移過程應實行聯單轉移制度。
3、按《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運輸技術規范》(HJ2025),一是收集和轉移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二是應將所有運輸的危險廢物作為危險貨物對待,適用和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5、《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具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是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的條件之一。
6、《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規定,危險廢物運輸應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按照其經營范圍組織實施,承擔危險廢物運輸的單位應獲得交通運輸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運輸資質。
環境風險防控
1、按《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 169-2018)和地方環保部門有關規定,完善危險廢物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和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并符合《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
2、按照危險廢物相關導則、標準、技術規范等要求,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與監測制度,對項目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各環節提出全過程環境監管要求。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7)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及其修改單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8)及其修改單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
《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HJ/T 176)
《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運輸技術規范》(HJ2025)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原國家環保總局環發〔2004〕75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原國家環保總局令 第5號)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環發〔2015〕4號)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環辦〔2015〕99號)
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要求
工程分析
1.基本要求
工程分析應結合建設項目主輔工程的原輔材料使用情況及生產工藝,全面分析各類固體廢物的產生環節、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理化性質及其產生、利用和處置量。
2.固體廢物屬性判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34330-2017),對建設項目產生的物質(除目標產物,即:產品、副產品外),依據產生來源、利用和處置過程鑒別屬于固體廢物并且作為固體廢物管理的物質,應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等進行屬性判定。
(1)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直接判定為危險廢物。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應對照名錄明確危險廢物的類別、行業來源、代碼、名稱、危險特性。
(2)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從工藝流程及產生環節、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等角度分析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環評階段可類比相同或相似的固體廢物危險特性判定結果,也可選取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樣品,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1~6)等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該類固體廢物產生后,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所產生的固體廢物再次開展危險特性鑒別,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要求進行歸類管理。
(3)環評階段不具備開展危險特性鑒別條件的可能含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應明確疑似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可能的有害成分,并明確暫按危險廢物從嚴管理,并要求在該類固體廢物產生后開展危險特性鑒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應按《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T 298)、《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等要求給出詳細的危險廢物特性鑒別方案建議。
3.產生量核算方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類比法、實測法、產排污系數法等相結合的方法核算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的產生量。
對于生產工藝成熟的項目,應通過物料衡算法分析估算危險廢物產生量,必要時采用類比法、產排污系數法校正,并明確類比條件、提供類比資料;若無法按物料衡算法估算,可采用類比法估算,但應給出所類比項目的工程特征和產排污特征等類比條件;對于改、擴建項目可采用實測法統計核算危險廢物產生量。
4.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分析應給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環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類別、形態、危險特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內容,樣表見表1。

*注:污染防治措施一欄中應列明各類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或處置的具體方式。對同一貯存區同時存放多種危險廢物的,應明確分類、分區、包裝存放的具體要求。
在項目生產工藝流程圖中應標明危險廢物的產生環節,在廠區布置圖中應標明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自建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位置。
環境影響分析
1.基本要求
在工程分析的基礎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從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等全過程以及建設期、運營期、服務期滿后等全時段角度考慮,分析預測建設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而指導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補充完善。
同時,應特別關注與項目有關的特征污染因子,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等要求,開展必要的土壤、地下水、大氣等環境背景監測,分析環境背景變化情況。
2.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環境影響分析
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環境影響分析內容應包括:
(1)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及其修改單,結合區域環境條件,分析危險廢物貯存場選址的可行性。
(2)根據危險廢物產生量、貯存期限等分析、判斷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的能力是否滿足要求。
(3)按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導則的要求,分析預測危險廢物貯存過程中對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環境敏感保護目標可能造成的影響。
3.運輸過程的環境影響分析
分析危險廢物從廠區內產生工藝環節運輸到貯存場所或處置設施可能產生散落、泄漏所引起的環境影響。對運輸路線沿線有環境敏感點的,應考慮其對環境敏感點的環境影響。
4.利用或者處置的環境影響分析
利用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分析應包括:
(1)按照《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等,分析論證建設項目危險廢物處置方案選址的可行性。
(2)應按建設項目建設和運營的不同階段開展自建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含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設施)的環境影響分析預測,分析對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影響,并提出合理的防護距離要求。必要時,應開展服務期滿后的環境影響評價。
(3)對綜合利用危險廢物的,應論證綜合利用的可行性,并分析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
5.委托利用或者處置的環境影響分析
環評階段已簽訂利用或者委托處置意向的,應分析危險廢物利用或者處置途徑的可行性。暫未委托利用或者處置單位的,應根據建設項目周邊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的分布情況、處置能力、資質類別等,給出建設項目產生危險廢物的委托利用或處置途徑建議。
污染防治措施技術經濟論證
1.基本要求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對建設項目可研報告、設計等技術文件中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技術先進性、經濟可行性及運行可靠性進行評價,根據需要補充完善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措施。明確危險廢物貯存、利用或處置相關環境保護設施投資并納入環境保護設施投資、“三同時”驗收表。
2.貯存場所(設施)污染防治措施
分析項目可研、設計等技術文件中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運行與管理、安全防護與監測、關閉等要求是否符合有關要求,并提出環保優化建議。
危險廢物貯存應關注“四防”(防風、防雨、防曬、防滲漏),明確防滲措施和滲漏收集措施,以及危險廢物堆放方式、警示標識等方面內容。
對同一貯存場所(設施)貯存多種危險廢物的,應根據項目所產生危險廢物的類別和性質,分析論證貯存方案與《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中的貯存容器要求、相容性要求等的符合性,必要時,提出可行的貯存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列表明確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施)的名稱、位置、占地面積、貯存方式、貯存容積、貯存周期等,樣表見表2。

3.運輸過程的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危險廢物收集 貯存 運輸技術規范》(HJ2025),分析危險廢物的收集和轉運過程中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并論證運輸方式、運輸線路的合理性。
4.利用或者處置方式的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等,分析論證建設項目自建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技術、經濟可行性,包括處置工藝、處理能力是否滿足要求,裝備(裝置)水平的成熟、可靠性及運行的穩定性和經濟合理性,污染物穩定達標的可靠性。
5.其他要求
(1)積極推行危險廢物的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提出合理、可行的措施,避免產生二次污染。
(2)改擴建及異地搬遷項目需說明現有工程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情況及處置能力,存在的環境問題及擬采取的“以新帶老”措施等內容,改擴建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與現有貯存或處置的危險廢物的相容性等。涉及原有設施拆除及造成環境影響的分析,明確應采取的措施。
環境風險評價
按照《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和地方環保部門有關規定,針對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不同階段的特點,進行風險識別和源項分析并進行后果計算,提出危險廢物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編制意見,并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專題。
環境管理要求
按照危險廢物相關導則、標準、技術規范等要求,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與監測制度,對項目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各環節提出全過程環境監管要求。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對冶金、石化和化工行業中有重大環境風險,建設地點敏感,且持續排放重金屬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提出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要求,并將后評價作為其改擴建、技改環評管理的依據。
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與建議
歸納建設項目產生危險廢物的名稱、類別、數量和危險特性,分析預測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環節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提出預防和減緩環境影響的污染防治、環境風險防范措施以及環境管理等方面的改進建議。
附件
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相關附件可包括:
1.開展危險廢物屬性實測的,提供危險廢物特性鑒別檢測報告;
2.改擴建項目附已建危險廢物貯存、處理及處置設施照片等。
原標題:企業危廢全過程管理,應符合哪些要求?附危廢環評技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