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東、廣東、四川等地相繼發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計劃。其中提到“重點監管單位要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及問題整改,要自行對其用地土壤進行監測,要實施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完善應急預案,增加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內容,落實地下儲罐備案制度,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
據《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和承擔的法律責任,一是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二是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三是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以下為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法定義務及法律依據梳理
一、有毒有害物質年度報告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二、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
1.《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二)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2.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部令 第3號)第十一條 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建立檔案。
三、開展土壤自行監測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1.《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三)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監測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2. 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部令 第3號)第十二條 重點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重點監測存在污染隱患的區域和設施周邊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
四、企業開展拆除活動,編制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
2.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部令 第3號)第十四條 重點單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制定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動前十五個工作日報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基本情況、拆除活動全過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術要求、針對周邊環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內容。
重點單位拆除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殘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設備和設施的安全處理處置,并做好拆除活動相關記錄,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動相關記錄應當長期保存。
3. 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部令 第3號)第十五條 重點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關內容。
五、屬于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按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
六、禁止向農用地排放三類物質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七、企業用地用途變更,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將調查報告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1.《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條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2.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部令 第3號) 第八條 重點單位新、改、擴建項目用地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3.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部令 第3號) 第十三條 重點單位在隱患排查、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的,應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等措施。
4.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部令 第3號)第十六條 重點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及時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
重點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調查報告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發現該重點單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應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動。
八、新、改、擴建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開展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1.《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規劃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對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及應當采取的相應預防措施等內容。
2.《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部令 第3號)第七條 重點單位新、改、擴建項目,應當在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開展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并按規定上報環境影響評價基礎數據庫。
重點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調查報告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九、設施設備防泄漏
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部令 第3號)第九條 重點單位建設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裝置、儲罐和管道,或者建設污水處理池、應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和安裝有關防腐蝕、防泄漏設施和泄漏監測裝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十、有毒有害物質地下儲罐備案
1.《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部令 第3號)第十條 重點單位現有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在本辦法公布后一年之內,將地下儲罐的信息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重點單位新、改、擴建項目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在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將地下儲罐的信息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地下儲罐的信息包括地下儲罐的使用年限、類型、規格、位置和使用情況等。
十一、企業應積極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有關情況
1.《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從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取樣,要求被檢查者提供有關資料、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2.《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排查工業企業生產活動土壤污染隱患,要識別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污染物、設施設備和生產活動,并對其設計及運行管理進行審查和分析,確定存在土壤污染隱患的設施設備和生產活動,對土壤污染的隱患進行評估與風險分級。排查方法包括資料收集、目測檢查、日常巡查和調查監測等。以下為工業企業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供參考。
工業企業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
一、重點物質排查
工業企業生產活動涉及到以下物質時,污染土壤的風險較大。包括但不限于:
(一)危險化學品
我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共有2828種危險化學品,其中對土壤產生污染的重點物質包括:
1、有機溶劑:包括但不限于:

2、重金屬、類重金屬及無機化合物
包括但不限于:

(二)固體廢物
1、危險廢物: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物質。
2、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方法確定的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包括但不限于:磷石膏;赤泥;錳渣;等
二、重點設施設備及活動排查
識別工業企業生產活動的潛在土壤污染風險,需要對以下工業生產活動中重點設施設備的設計建設及運行管理進行排查。
(一)散裝液體儲存設施設備
散裝液體儲存設施設備包括地下儲罐、地上儲罐、離地的地上儲罐、儲存坑/塘等,其中儲存坑/塘風險大,地下儲罐污染土壤的風險高于地上儲罐,直接接地的地上儲罐污染土壤的風險高于離地的地上儲罐,離地的雙層地上儲罐污染土壤的風險并不一定比單層的低。
1、地下儲罐
采用以下設計和建設方式的地下儲罐,可以降低其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采用以下運行管理措施,可以降低地下儲罐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2、直接接地的地上儲罐
采用以下設計和建設的地上儲罐,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采用以下運行管理措施,可以降低地上儲罐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3、離地的地上儲罐
采用以下設計和建設的離地地上儲罐,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采用以下運行管理措施,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4、儲存坑/塘
儲存坑/塘是用于儲存大量液體或固體的開放性設施。
采用以下設計和建設,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采用以下運行管理措施,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檢查滲漏情況;等。
(二)散裝液體的運輸及內部轉運設施設備
散裝液體的運輸及內部轉運設施設備包括裝車與卸貨平臺、管道、傳輸泵和桶等。為防止土壤污染,裝卸平臺一般應采用封閉式防滲設計。地下管道造成土壤污染的風險高于地上管道,如果定期檢查地下管道的泄漏,可以降低造成土壤污染的風險。泵傳輸和桶裝運輸需在防滲下墊面上完成。
1、進行裝車與卸貨活動的平臺
采用以下設計和建設,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采用以下運行管理措施,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2、運輸管道
采用以下設計和建設,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采用以下運行管理措施,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3、傳輸泵
泵傳輸液體物料時一般和大型儲存裝置或處理設施相連,操作人員一旦發現泵的故障,及時關閉管道即可防止液體泄漏,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
采用以下設計和建設,可以降低泵傳輸過程中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采用以下運行管理措施,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4、桶裝運輸
危險物質的運輸需要遵守危險物質轉運規定(如使用罐車),這樣才能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對于不符合危險物質轉運規定的情況,需對土壤污染風險進行嚴格檢查。
參與以下設計和建設,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采用以下運行管理措施,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三)散裝和包裝貨物的儲存與運輸設施設備
未包裝的散裝貨物在儲存和運輸過程中如果沒有苫蓋或其它設施,容易造成土壤污染。經過包裝的液體貨物在包裝受損時容易導致土壤污染,當包裝好的固體和粘性貨物包裝受損時,也可能導致土壤污染,但污染風險一般低于液體貨物包裝受損時所導致的風險。
1、散裝貨物儲存的設施設備
在散裝貨物儲存過程中采用以下設計和建設,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采用以下運行管理措施,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2、散裝貨物運輸的設施設備
轉移散裝貨物時,如果采用起重機抓斗,敞開式輸送帶或從卡車直接傾倒等開放的方式,通常會伴有較大的溢出,造成污染土壤的風險。
采用以下設計和建設,在進行散裝貨物運輸時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采用以下運行管理措施,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3、固體和粘性物品包裝儲存的設施設備
采用以下設計和建設,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采用以下運行管理措施,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4、液體物品包裝的儲存
采用以下設計和建設,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采用以下運行管理措施,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四)生產加工裝置
生產加工裝置一般包括密閉和開放、半開放類型,密閉處理裝置污染土壤的風險低于開放、半開放式處理裝置。
1、密閉處理裝置
密閉的生產加工裝置(如封閉反應釜,反應塔等)主要通過管道進行填充和排空,封閉系統中所涉及的物料在正常情況下一般不會泄漏。密閉反應容器一般沒有抽出口和容器檢查孔等設計,焊接的管道也不設計法蘭,只有在封閉系統破損時才容易發生泄漏導致土壤污染。
采用以下設計和建設,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采用以下運行管理措施,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2、開放、半開放處理設施設備
生產活動中涉及的過濾,擠壓,澆鑄,干燥,消音,加熱,冷卻,自動填充,加藥和稱重等活動屬于半開放處理系統,其在填充或排空時需要打開。而噴涂和噴射活動一般在開放性區域進行處理,開放性區域的活動還包括直接位于未鋪裝地面上的物料運輸、臨時存儲和洗車等。這種系統需要通過具體的措施來防止物質擴散到環境中。
采用以下設計和建設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采用以下運行管理措施,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五)其它活動
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的污水收集、處理與排放、固體廢物堆放、緊急收集裝置、車間的臨時儲存和處理等活動都可能造成土壤污染,其中污水處理區和固體廢物堆放點通常是企業土壤污染排查的重點區域。
1、污水收集、處理與排放
工業企業污水處理區通常是一個獨立單元。污水處理系統可以被認為是各種管道的集合,任何非規范性的設計、材料、設施和操作管理,都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污水處理系統位于地上時,可參照管道的相關要求進行排查。當存在地下污水管道時,容易加大污染土壤的風險。
采用以下設計和建設,在污水收集、處理與排放過程中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采用以下運行管理措施,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2、固體廢物堆放
采用以下設計和建設,可以降低固體廢物堆放導致的土壤污染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采用以下運行管理措施,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3、緊急收集裝置
在緊急情況下會使用到專門用于應急的地下封閉儲罐和地表儲罐等設施設備。因為儲罐在大部分時間內是空的,罐體材料將腐蝕得更快(主要在內部)。
采用以下設計和建設,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采用以下運行管理措施,可以降低緊急收集裝置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應急灌裝期間具備有效的監督措施;等。
4、車間活動
企業生產車間常進行一些臨時存儲和處理活動,儲存物料包括固體廢物、化學廢料、燃料、清潔劑、液壓油或其它用途的油料等。車間活動越頻繁,溢出的頻率越高,越容易造成土壤污染。
采用以下設計和建設,可以降低污染土壤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采取以下運行管理措施,可以降低車間活動造成土壤污染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

三、排查方法
工業企業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方法包括資料收集、現場目測、日常巡查和調查監測等手段。
(一)資料收集
為確定是否存在土壤污染,首先需要收集生產活動過程涉及的物質、設施設備和運行管理等信息,通過充分的案頭研究,確定物質進入土壤的可能性以及分散方式,可能產生疑似污染的區域等。
(二)目測檢查
具有經驗的員工可以開展設施設備及運行情況檢查。如果生產活動中有特定設施或運行管理流程,公司可培訓自己的工作人員進行排查。目測檢查需保持記錄結果和行動日志。
(三)日常巡查
建立對容器、管道、泵及土壤污染防控設備的定期檢查制度。對特定生產項目、特定區域或特定材料進行專項巡查,識別泄漏、揚撒和溢漏的潛在風險。
(四)調查監測
當資料收集、目測或巡查等發現土壤有疑似污染的現象,可以通過調查采樣和分析檢測進行確認。調查監測結束后,正確分析和評估調查結果,判斷污染物種類、濃度及空間分布,并確定風險等級及污染區的范圍,明確是否需要采取進一步的行動,包括但不限于:
(1)完善運行管理措施;
(2)設計并建設防止污染的設備設施;
(3)清除污染土壤;等。
原標題: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怎么做?趕緊看看這份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