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技術導則(試行)》(報批稿)于近日公示,本導則共分9章,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總體布局,地下廠區設計,地面層設計,輔助設計,施工與調試,工程驗收。詳情如下:
關于《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技術導則(試行)》(報批稿)的公示
為切實加強對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的規范指導,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省城市水業協會、浙江省長三角標準技術研究院等單位編制了《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技術導則(試行)》。目前已完成報批稿的編制工作,現將《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技術導則(試行)》(報批稿)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2020年5月6日-2020年5月13日。
附件: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技術導則(試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5月6日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技術導則(試行)(報批稿)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法律法規,按照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要求和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決策部署,規范和指導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設計、施工和驗收。導則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家標準,結合浙江本地的實際情況,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本導則。
本導則共分9章,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總體布局,地下廠區設計,地面層設計,輔助設計,施工與調試,工程驗收。
本導則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浙江省城市水業協會負責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請有關單位結合實際,不斷總結經驗,并將發現的問題、意見和建議函告浙江省城市水業協會(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建國南路168號供水大廈,郵政編碼:310009),以供修訂時參考。
本導則起草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查人:
起草單位:浙江省城市水業協會
浙江省長三角標準技術研究院
中國電建集團華東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環境(水務)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浙江工業大學
杭州蕭宏建設環境集團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樓繼鋒 方強 魏俊 代榮 王禮兵 徐敏 劉宏遠 韓萬玉 王升陽 周佳恒 朱海濤 毛加 倪國軍 趙立佳 孫杰 鄧銘庭
主要審查人:周鑫根 俞亭超 褚金雷 沈小紅 王英達
1總則
1.0.1為規范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導則。
1.0.2本導則適用于浙江省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設計、施工和工程驗收。
1.0.3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除應符合本導則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浙江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 buried municipal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也稱地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構筑物位于地面以下,設備操作區封閉,地面層可進行土地綜合利用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包括全地埋和半地埋等形式,污水廠由地面層和地下廠區組成。
2.0.2全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 totally-buriedmunicipal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也稱全地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構筑物完全位于地面以下,池體上部完全覆蓋土,地面層進行土地綜合利用,生產活動均位于密封地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
2.0.3半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 semi-buriedmunicipal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也稱半地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構筑物完全位于地面以下,處理池體整體位于地下,員工巡視及設備層位于地面層,高出地坪的箱體上部完全覆蓋土種植綠化的城鎮污水處理廠。
2.0.4地面層 ground area
地埋式污水處理廠廠界內的地面區域。
2.0.5地下廠區 underground facility
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地面層以下的生產區域,是水處理構筑物及設備操作區域的總稱。
2.0.6生態綜合體 ecological complex
以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為核心,充分利用水資源,將污水處理與景觀生態、公共服務等元素有機結合,構筑而成的具有一定綜合性功能的公共基礎設施。
2.0.7地下箱體 underground box
位于地面以下,由鋼筋混凝土的底板、頂板和若干縱橫墻組成的,形成中空箱體的整體結構。
2.0.8雨季流量 rainy season disge
降水集中的季節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可能出現的大流量。
3基本規定
3.0.1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規模應按照污水專項規劃、水環境質量要求和排水管網普及程度合理確定,并通過綜合經濟技術比較,統籌考慮分期建設銜接方案。
3.0.2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和現行地方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排放標準》DB/332169的規定。
3.0.3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工藝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優先選用技術先進、運行可靠、適當超前的污水處理工藝;
2合理利用土地,提高環境質量并符合城市長期規劃;
3主體工藝應綜合規模、處理目標、設備數量、構筑物占地等因素進行選擇;
4應根據不同水質目標選擇,不同工藝單元及其組合形式應進行多方案比較。
3.0.4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設施應確保安全,重點進行除臭通風、抗浮、抗震、防澇、消防、防滲等設計,同時應做好衛生和防疫措施。
3.0.5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宜選用智能化控制系統,減少人工操作,做到自動化控制。
3.0.6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應綜合利用廠區地面層土地資源,結合其他公共基礎設施建成生態綜合體,地面層生態綜合體應與地下廠區做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4總體布局
4.1一般規定
4.1.1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宜建設于用地緊張、人口稠密和區位敏感等地區,其地面層土地應進行綜合利用。
4.1.2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應選擇高標準出水要求項目。
4.1.3地埋形式應優先采用全地埋雙層加蓋和半地埋雙層加蓋形式。
4.1.4污水排放口、廢氣排放口和噪聲排放源處應布置環保標志牌。
4.1.5應采用分層布局形式,在豎向布局上可分為水處理構筑物層、設備操作層和地面層。
4.1.6在滿足污水處理工藝要求的前提下,整體設計應緊湊合理,地面層與地下廠區應做好銜接。
4.2構(建)筑物布置
4.2.1結構柱網的布局應結合工藝設備、構筑物,宜結合導流渠、隔墻進行設置,確定獨立柱的設置數量,并宜結合上部構(建)筑物設置。
4.2.2污水處理構筑物宜共壁布置,構筑物之間宜采用渠道連接,減少水頭損失和占地。
4.2.3在滿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生產附屬用房宜與污水處理構筑物疊合布置,節約用地。
4.2.4鼓風機房宜布置在生物反應池池頂,污泥脫水機房宜布置在車行道與地下廠區人防區,加藥間宜靠近車行道,并布置上料接口,藥劑儲存裝置宜放置在通風良好的位置,并配置泄流和沖洗裝置。
4.2.5應將管線、電纜等集中布置,宜布置在構筑物間隙,管線布置應符合本導則第7.1節及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的規定。
4.2.6高壓配電間、管理用房和中央控制室宜放置在地下箱體以外。
4.2.7應避免采用火災危險性甲類、乙類的處理工藝及設備,當必須選擇有關工藝及設備時,應布置在地下箱體以外。
4.2.8分期建設的地埋式應預留遠期擴建地下通道接口。
4.2.9當所使用藥品的危險性等級屬于甲類或乙類時,應將其獨立置放于專用房間,且不應放置于地下。專用房間應遠離人員密集區域和主交通道路,并設置為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建筑形式。
4.3交通組織
4.3.1地面層道路設計建設應與城市道路相協調。
4.3.2地面層至地下廠區車行道出入口不宜少于2個,且出入口分別設計、互不干擾。
4.3.3地面層與地下廠區連接坡道的坡度不應大于0.08,小凈高不宜低于4.0m。
4.3.4當對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地面層進行綜合利用時,其出入口應與污水廠出入口完全分開,并有效隔離。
5地下廠區設計
5.1一般規定
5.1.1地下廠區內構筑物應結合實際環境影響,工藝要求,操作維護及安全防護等因素加設蓋板。
5.1.2地下廠區內構筑物應設置適用的欄桿、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5.1.3格柵、污泥脫水機、尾水泵房等大型設備應在頂板處設置吊裝孔,吊裝孔應靠近地面層道路并做好防水等防護措施。
5.1.4膜池或濾池應設計起吊裝置,上部空間高度應滿足設備、膜組器和濾料吊裝起吊要求。
5.2進水單元
5.2.1進水泵站的總裝機流量應按納管范圍內的雨季流量確定。
5.2.2進水單元設計時應考慮進水量的限流措施和應急超越措施。
5.2.3進水方式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采用泵站提升泵輸送進水模式,設置斷電緩閉閥門,與提升泵實現聯動;同時閥門宜采用電動和液壓機械雙驅動方式;
2采用重力流進水的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單元應設置進水速閉閘門和電動閘門雙重安全保障措施。
5.3預處理
5.3.1宜設置粗格柵、細格柵、超細格柵等多道格柵;當選用MBR工藝時,應明確超細格柵間隙參數。
5.3.2沉砂池的設計應結合進水含砂特征,強化除砂效果。應采用高效除砂設備,加強對0.1mm~0.2mm粒徑大小砂粒的去除。
5.3.3沉砂池排砂方式宜采用砂泵或空氣提升泵排砂,應選擇大通道、不易堵塞的設備。
5.3.4宜建立收集砂水分離設備、壓榨設備等產生廢水的廢水泵房,選擇不易堵塞的水泵,并宜根據實際情況放大選型。
5.4生物處理
5.4.1生物反應池頂板宜設置用于觀察、取樣及檢修的孔洞,孔洞蓋板應選用熱浸鋅鋼、玻璃鋼等防腐材質。
5.4.2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宜采用單層或雙層矩形二次沉淀池。矩形二次沉淀池宜采用配水孔布水,配水孔大小、過孔流速、間距宜根據試驗資料確定。
5.4.3當采用膜生物反應器時,膜池寬度的確定應考慮結構柱網間距及膜組器尺寸。
5.4.4膜池應設計起吊裝置,上部空間高度應滿足設備和濾料吊裝起吊要求,起吊重量應按濕重考慮,吊車軌道的布設應根據柱網布置、膜組器數量等因素綜合考慮。
5.4.5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鼓風曝氣系統的曝氣器,應選用充氧性能高、布氣均勻、阻力小、不易堵塞、耐腐蝕、操作管理及維修方便的產品,宜采用吊裝形式進行安裝。
5.4.6使用MBR等膜過濾處理工藝宜設置膜組器離線清洗平臺。
5.5深度處理
5.5.1當采用混凝沉淀工藝作為深度處理工藝時,宜采用高效沉淀工藝。
5.5.2尾水排放管路較長的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宜采用次氯酸鈉消毒。
5.5.3反洗氣量大及反硝化工藝的濾池宜加強通風換氣。
5.6污泥處理
5.6.1污泥處理處置應根據污水專項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確定,處理過程應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產生,工藝選擇應符合本導則第3.0.3條的規定。
5.6.2污泥的濃縮脫水應在地下廠區內進行,宜采用一體化設備處理。
5.6.3宜采用污泥料倉貯存脫水污泥,使用污泥柱塞泵輸送污泥。
5.7尾水再生利用
5.7.1再生水用途主要包括景觀環境用水、工業用水、城市雜用水等,具體利用方式和水質指標應符合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5.7.2氣壓給水設備應根據泵坑液位信號以及回用水系統壓力信號綜合控制水泵啟停,并采用先開先停、先停先開的方式輪換運行。
5.7.3當尾水排放管路較長時,宜在管路上增加若干中水回用接口。
5.8地下箱體結構
5.8.1地下箱體結構設計使用年限不應低于100年,結構設計安全等級應按一級執行。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地下箱體結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規定。
5.8.2地下箱體設備荷載設計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按生產廠家提供的荷載參數取值;
2樓梯均布活荷載不宜小于3.5kN/m2;
3汽車活荷載應按等效均布荷載計算;
4水位不急劇變化的水壓力按荷載考慮,水位急劇變化的水壓力按可變荷載考慮。
5.8.3地下箱體應考慮抗浮設計。
5.8.4當進行地下箱體受力計算時,屋面種植土覆土重度宜取30kN/m2,抗浮計算時,宜取15kN/m2~16kN/m2,地下箱體外墻側向土壓力取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給水排水工程構筑物設計規范》GB50069的規定。
5.8.5地下箱體構件應采用防水混凝土。地下箱體底板及側壁防水等級應為二級,地下箱體頂板防水等級應為一級。
5.8.6地下箱體主要承重混凝土構件側壁厚度不宜小于250mm,非承重側壁或隔墻厚度不宜小于200mm。鋼筋混凝土構件厚度大于等于150mm時應配置雙層鋼筋。
5.8.7基坑開挖范圍為深厚的淤泥層、淤泥質土、砂層等,圍護墻宜采用地下連續墻。
5.8.8地下箱體應考慮抗震設計,抗震設防烈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的規定,地下箱體結構的抗震等級應為二級及以上。
6地面層設計
6.0.1地面層建設不應影響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安全穩定運行。
6.0.2地面層設計應結合區域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兼顧地下廠區進行土地綜合利用,宜進行景觀生態、公共設施等綜合利用設計。
6.0.3地面層雨水收集與處理宜結合當地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進行設計。
6.0.4采光井應結合地面層建設模式設置,且滿足地下廠區自然采光的要求,采光井周圍應采取有效的隔離、保護措施。
6.0.5風井及排氣筒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排氣筒高度及防護距離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意見確定;
2應結合實際環境情況設置于不良影響較弱的地點;
3應在周圍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4建筑造型宜結合周邊景觀綜合考慮。
7輔助設計
7.1工藝管道
7.1.1地埋式城鎮污水廠內各種管道溝渠應合理安排,避免相互干擾。
7.1.2處理構筑物間輸水、輸泥和輸氣管線的布置應使管渠長度短、損失小、流行通暢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
7.1.3當管道布置復雜時宜設置管廊,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管廊內宜敷設儀表電纜、電信電纜、電力電纜、給水管、污水管、污泥管,再生水管、壓縮空氣管等,并設置色標;
2管廊內應設通風、照明、廣播、電話、火警及可燃氣體報警系統、獨立的排水系統,吊物孔,人行通道出入口和維護需要的設施,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規范的規定。
7.1.4管道防腐等防護措施應符合本導則第7.10節的規定。
7.1.5應對各工藝段配水渠和回流渠應進行除臭與通風,并應符合本導則第7.8節的規定
7.2電氣
7.2.1供電系統的設計宜按一級負荷設計。
7.2.2變電所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和《35kV~110kV變電站設計規范》GB50059的規定,且位置宜接近負荷中心,方便進出線、設備運輸;
2變配電間頂部應高于周圍頂面,并做好防水滲水措施;
3宜增設獨立除濕裝置;
4宜采用獨立的新風系統。
7.2.3電氣設備機房不應設置在易水淹處,安裝于潮濕環境的電氣設備應采取防潮防凝露措施。
7.2.4高低壓配電設備、變壓器不應采用油浸式設備,宜采用節能型干式變壓器。
7.2.5地下廠區消防設備纜線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選用耐火電纜,其他設備纜線應選用阻燃電纜;
2橋架材質宜選用鋁合金;
3有防腐、防爆要求的用電設備布線,應采用穿金屬管布線、暗敷。
7.3自動化系統
7.3.1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應設置含綜合信息化管理系統、生產工藝控制系統、環境控制系統、安防系統、語音通訊系統等綜合信息自動化系統。
7.3.2綜合信息化管理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
1數據優化及數據分析功能;
2報表及曲線功能;
3遠程工藝及設備監視功能;
4移動APP應用功能;
5風險監控及事件預警功能;
6廠網聯動調度指揮功能;
7應急響應功能;
8設備管理功能;
9接口協議管理功能。
7.3.3生產工藝控制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
1自動控制及儀表檢測系統宜由中央控制和現場控制組成,應具備下列功能:
1)中央控制系統應具備生產監視、過程控制、數據管理、報警管理、事件處理和報表及打印輸出等功能;
2)現場控制系統應具備污水污泥處理設備的自控和數據采集功能。
2電力監控系統應多整個廠區的電氣系統實施中央監控。
7.3.4環境控制系統應具備對通風、照明、溫度、濕度和易燃易爆及有害氣體監測等輔助附屬設備進行智能化管理控制的功能。
7.3.5安防系統由視頻監視系統、移動巡檢系統、門禁控制系統和火災報警系統等組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移動巡檢系統應具備人員巡檢監管考核、巡檢數據管理、巡檢數據查詢、巡檢內容專家庫指導、巡檢設備狀態自動化監測、聲音圖像上傳功能等;
2門禁系統應具備出入管理控制和防盜報警等功能。
7.3.6語音通訊系統應具備通過固定通訊、無線通訊等方式保證工作人員即時溝通交流的功能。
7.3.7自動化系統應采用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主要控制設備應采用冗余結構,包括控制器冗余、電源冗余、通信網絡冗余及數據傳輸冗余。
7.3.8PLC采用模塊化結構的具有防腐蝕性涂層冗余結構的控制系統。
7.3.9網絡線纜和數據線纜等應接入地下箱體,實現地下箱體內運營商網絡信號覆蓋。
7.3.10各信息系統應實現全系統的容災備份。
7.3.11各信息系統的數據應通過ETL傳輸至統一的數據倉庫平臺。
7.4儀表
7.4.1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應設置氨、硫化氫、甲烷監測儀表和報警裝置,宜設置氧氣測量儀和溫/濕度測量儀,設置區域應包括下列內容:
1預處理區域、生物處理區、污泥處理區域;
2管廊、輔助車間、集水坑等巡檢區域;
3其他人員活動較密集區域、臭氣易聚集區域、廠內低洼處。
7.4.2進出口均應設置水量、水質監測儀表,工藝段也應設置氧化還原電位計、污泥濃度計、液位計和溶解氧儀等工藝參數監測儀表。
7.4.3集水坑、提升泵房等區域低處應設置液位監測儀表和報警裝置。
7.4.4當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生物處理采用多級A/O工藝時,宜在分段進水配水管渠上設置流量計。
7.4.5檢測儀表選用帶現場顯示變送器的智能化儀表。
7.4.6所有儀表選型應按照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久耐用的原則并根據現場的工況、環境以及介質要求選取。
7.5照明
7.5.1地下箱體內設置正常照明和應急照明。燈光照明設備應選用具有防潮、防腐蝕功能的低溫節能型照明燈具,對有防爆要求的地方應采用防爆燈具。宜設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統,對不同工況的不同照度進線控制,提高照明效率及有效節能。
7.5.2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各區域照明標準應符合表7.5.2的規定。
7.6供暖與空調
7.6.1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內部熱濕環境保障宜優先采用通風方式,當通風不能保障室內環境要求時,應設置空調或供暖系統。
7.6.2二次沉淀池等未加蓋池體所在區域宜設置暖風機或預熱送風,防止墻體結露、設備腐蝕。
7.6.3空氣濕度較大的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宜對變電所、配電室、中央控制室等含有電氣設備的房間除濕。
7.7消防
7.7.1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結構耐火等級應為一級,火災危險性分類和防火分區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
7.7.2全地下式污水處理廠的防火設計應經消防專項評估,并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操作巡視層的單個防火分區的面積應取不大于5000m2,同時遠疏散距離取70m;
2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大于3人的分區可只設置一個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防火門;
3對于管廊層的防火分區的面積應取不大于5000m2,同時遠疏散距離取200m。
7.7.3爆炸危險性場所應采用可燃氣體濃度檢漏報警裝置。
7.7.4防爆區內工藝儀表應采用安全型儀表及隔爆型一次組件。
7.7.5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應設置集中式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7.7.6消防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應設地面積水收集和排水系統。
7.7.7當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時,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重要區域應設置事故后機械排煙設施。
7.8除臭與通風
7.8.1應對臭氣源頭采取控制措施,格柵池、沉砂池、生化處理池、脫水機及料倉等主要臭氣源,應作除臭處理。各區域計算除臭風量應符合表7.8.1的規定。
7.8.2臭氣收集風管應合理布置,管路系統應進行阻力平衡計算,各分支管路阻力的不平衡率不應大于15%。
7.8.3宜選用生物除臭工藝(圖7.8.3)作為主要除臭方法,生物除臭裝置的填料使用壽命不宜低于15年。
7.8.4臭氣源所加的防護蓋、罩及支撐件應采用耐腐蝕材料,臭氣收集風管應采用難燃玻璃鋼或不銹鋼等耐腐蝕材料,生物除臭裝置主體框架及外殼應選用玻璃鋼、不銹鋼等耐腐蝕材料。
7.8.5臭氣收集處理應選用噪音小、能耗低的高效引風機,風機殼體和葉輪材質應選用玻璃鋼等耐腐蝕材料。
7.8.6通風系統宜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氣體檢測儀表聯動控制,同時宜采用遠程集中控制系統進行監測與控制。
7.8.7通風系統風管材料應選用不燃材料。
7.8.9各區域通風量可采用換氣次數法計算,鼓風機房等房間可按排除余熱計算通風量,各區域換氣頻率取值宜符合表7.8.9的規定。
7.8.10進水及預處理區、生物處理區、污泥區等區域應封閉并保持微負壓狀態。
7.9噪聲控制
7.9.1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地下廠區設備宜選用噪聲低、振動小的設備。
7.9.2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將管理用房與機房分開,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鼓風機房、污泥脫水機房等機房內應采取降噪措施。
7.9.3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未加蓋池體應通過優化水力設計來降低噪聲。未加蓋池體所在空間區域較大時,宜采用局部設置吸聲體或對壁面進行聲學處理的措施消除混響。
7.10防護
7.10.1防腐防水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防水等級不得低于二級,防腐等級應根據介質的腐蝕性等級和防護層使用年限等因素綜合確定;
2宜采用同一種材料同時滿足防腐和防水要求;
3宜選用柔性無縫防水方案進行防腐防水設計;
4應對電氣元件進行防腐防水處理。
7.10.2地下廠區應設計良好的排水系統,防洪標準不得低于城鎮防洪標準。地下廠區出入口應設置雨水排水溝渠,連接處可設置遮雨棚,防止雨水進入地下廠區。
7.10.3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防澇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
1應提高進水區域操作標高;
2應設置進水速閉措施;
3應設置排水設施及應急超越管道;
4地面層設計場坪宜高于場外道路0.5m。
7.10.4地下廠區應考慮防斷電措施,配備柴油發電機等備用供電設施。
8施工與調試
8.0.1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深基坑施工應結合地質條件和基坑周邊環境,并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311和《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的規定。
8.0.2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池類構筑物施工完畢交付安裝前,必須進行滿水試驗。
8.0.3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施工中必須對所有隱蔽工程進行驗收。
8.0.4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施工與調試期間應按設計要求設置變形觀測點,測量操作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的規定,沉降監測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的規定。
8.0.5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在冬、雨期施工應加強與氣象部門聯系,及時掌握氣象條件變化,做好防范準備。
8.0.6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施工與調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施工規范》GB51221的規定。
8.0.7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施工除應符合第8.0.6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基坑支護形式應綜合考慮基坑深度及平面尺寸、施工場地及周圍環境要求、施工裝備、工藝能力及施工工期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選擇支護結構;
2地下箱體結構土建施工時應為設備安裝做好準備。施工前應確認設備安裝所需的預埋套管、預留洞口及預埋件位置,核對交叉重疊部位,確定施工工序;
3地下箱體外墻的水平施工縫處應設置鋼板止水帶等止水設施,池體構筑物設計水位以下的水平施工縫處宜設置鋼板止水帶等止水設施;
4基坑回填應在地下箱體結構及防水工程驗收合格后進行;
5地下箱體頂板、內部等區域的機械及車輛荷載、材料堆放荷載應嚴格控制,不得超過設計荷載。
8.0.8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調試應包括下列內容:
1構筑物的漏損率等應符合工藝設計要求;
2設備運行性能指標應符合工藝設計要求;
3自控、儀表設備測量值準確,測量誤差應符合設計要求;
4各組設備聯動應無誤,且應符合設計要求。
8.0.9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設備安裝完成后,應分別進行設備試運行和系統聯動調試,系統聯動調試的時間不應小于72h。
9工程驗收
9.0.1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程驗收應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組織,施工、監理、勘察、設計、運營等單位參加。
9.0.2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工程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4的規定。
9.0.3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驗收時應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地面層廠界處氨、硫化氫、臭氣濃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的規定,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的規定。
9.0.4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驗收時功能性試驗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功能性試驗應包括下列內容:
1污水、污泥處理構筑物的嚴密性試驗;
2管線工程的嚴密性試驗、強度試驗;
3廠區配套工程及其他工程涉及的功能性試驗等。
9.0.5地埋式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驗收時,污水、污泥處理設備聯合試運轉應連續、穩定,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50093的規定,工藝過程應符合設計及設備技術文件的要求,運行指標應達到工藝要求。
本導則用詞說明
1為便于在執行本導則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導則中指明應按其他相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
《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
《35kV~110kV變電站設計規范》GB50059
《給水排水工程構筑物設計規范》GB50069
《自動化儀表工程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GB50093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
《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4
《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施工規范》GB51221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
《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8
《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范》JGJ311
《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排放標準》DB/332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