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印發《杭州市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發電機超低排放電價考核工作實施細則》。全文如下:
杭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杭州市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發電機組超低排放電價考核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生態環境局蕭山分局、富陽分局、臨安分局、建德分局、桐廬分局,錢塘新區分局,國網杭州供電公司:
現將《杭州市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發電機組超低排放電價考核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6月9日起實施。
杭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5月6日
杭州市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發電機組
超低排放電價考核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發電機組超低排放設施的運行監管,進一步規范超低排放電價考核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燃煤電廠超低排放電價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835號)、《浙江省物價局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能源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國家能源局關于實行燃煤電廠超低排放電價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價資〔2016〕65號)、《浙江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燃煤電廠超低排放設施運行監管與超低排放電價考核要求(試行)〉的通知》(浙環發〔2017〕3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超低排放是指熱電企業燃煤機組(以下簡稱熱電機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基本符合燃氣機組排放限值要求,即在基準含氧量6%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
第三條 為鼓勵引導熱電企業實施超低排放,對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熱電企業給予適當的上網電價支持。其中,對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經并網運行的現役機組,對其統購上網電量加價每千瓦時1分錢(含稅);對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網運行的新建機組,對其統購上網電量加價每千瓦時0.5分錢(含稅)。
第四條 熱電企業配備的超低排放設施應符合國家和省的污染物減排核查核算要求,應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省統調燃煤發電機組環保設施運行監管及環保電價考核的通知》(浙環函〔2014〕497號)的要求完成CEMS系統改造,安裝符合省生態環境部門要求的分布式控制系統(DCS)及刷卡排污總量控制系統,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實際年度排放總量必須控制在企業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登載的許可排放總量內。
第五條 熱電企業必須建立環保設施運行手工及電子臺賬,按日記錄環保設施運行和維護情況、煙氣CEMS數據、機組負荷、燃料使用量、燃料硫份及揮發分分析報告、脫硫劑及脫硝劑的用量、廠用電率、脫硫除塵副產物處置、旁路擋板門啟停時間、增壓風機電流強度、催化劑使用及更換情況、環保設施及鍋爐運行故障原因、故障持續時間、故障處理、故障解決后恢復正常時間等情況,運行臺賬應逐月歸檔管理并接受生態環境部門檢查。
第六條 熱電機組超低排放設施正式投運前,應開展并通過168小時連續試運行調試。熱電機組并網投運后連續在網正式投運30日以上,達到低技術出力以上全負荷時段穩定達到我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應及時委托有能力的機構按照《杭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杭州市超低排放設施技術評估報告編制大綱〉的通知》(杭環函〔2017〕66號)要求,完成超低排放設施性能監測及技術評估工作并出具相應的報告。
第七條 熱電機組并網投運后連續在網運行30日內符合超低限值的時間比率達到或高于90%,作為通過技術評估的基本條件。機組并網投運后連續穩定運行時間不足30日的,可按累計在網運行720小時的時間段進行技術評估。機組并網投運30日內,符合超低排放限值的時間比率低于90%的,熱電企業應對其進行整改,直至整改完成且連續在網運行720小時內符合超低限值的時間比率達到或高于90%。
第八條 熱電企業完成機組超低排放設施的監測和技術評估工作后,可向生態環境部門申請開展超低排放電價考核,同時報送監測和技術評估報告。對煙氣污染物排放達到超低排放監測要求,經技術評估具備連續穩定運行能力的燃煤機組,生態環境部門可開展超低排放電價考核。原則上從技術評估報告中煙氣超低排放設施并網投運30日后的次日零時起開始考核;經整改通過監測評估的燃煤機組,從整改完成且連續在網運行720小時后的次日零時起開始考核。
第九條 符合享受超低排放電價政策條件的熱電企業,可持下列文件向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請: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企業簡介(包括企業正式名稱、企業鍋爐規模及數量、機組規模及數量、屬于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發電機組的規模及數量);
3、超低排放設施性能監測報告及技術評估報告復印件;
4、關于總排氣管(煙囪)的情況說明。包括總排氣管(煙囪)數量、各總排氣管(煙囪)是否均安裝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煙氣CEMS、總排氣管(煙囪)是否與總煙道相連、總煙道內部是否做隔斷將總排氣管(煙囪)分隔,如總排氣管(煙囪)互相獨立則說明每根總排氣管(煙囪)所對應的發電機組規模及數量。
5、關于總排氣管(煙囪)所對應的發電機組規模及數量的認定書。
6、關于煙氣CEMS系統的情況說明。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監測儀表的型號、監測方法、量程、精度;煙氣流速監測儀表的種類、型號、監測方法;煙氣流速儀表所在監測位置的煙道斷面形狀、直徑及面積,煙氣溫度計型號。
7、《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發電機組超低排放設施運行情況年報表》《污染物超標免于考核時間段匯總表》《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發電機組超低排放設施運行情況匯總表》電子版;
8、按照超低濃度監測要求改造后的CEMS驗收文件;
9、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年度CEMS數據時均值excel報表電子版(由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提供);
10、申請執行超低排放電價的申請書(應包含企業名稱、鍋爐和機組的型號、數量,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改造依據、改造工程啟動、完成、調試、性能監測、技術評估、竣工驗收監測、竣工驗收的時間、驗收文件文號、正式運行后連續在網30天時間及達限率、是否符合執行超低排放電價條件、申請執行超低排放電價的字樣等)。
上述材料除電子版外,均須加蓋熱電企業公章。
《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發電機組超低排放設施運行情況年報表》《污染物超標免于考核時間段匯總表》《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發電機組超低排放設施運行情況匯總表》分別按照附件1、2、3格式填報。
第十條 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對熱電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后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熱電企業申請材料及加蓋生態環境部門公章的書面審核意見一并報送至市生態環境局。
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局對熱電企業申請材料及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初審意見進行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熱電機組名單及執行超低排放電價政策的起始日期送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管局,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十二條 已執行超低排放電價的企業,必須每年度向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1、上年度《非省統調公用熱電發電機組超低排放設施運行情況月報表》;
2、上年度《污染物超標免于考核時間段匯總表》;
3、上年度《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發電機組超低排放設施運行情況匯總表》;
熱電企業于每年度初10個工作日內將蓋章后的上述材料以電子掃描件形式上報至縣級生態環境部門。
無故逾期未提交材料的,導致生態環境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無法對生態環境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核定的,當年度不得享受超低排放電價。
第十三條 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按年對熱電企業上報的上年度材料進行初審,出具熱電企業超低排放設施運行情況的書面初審意見,并于每年度初20個工作日內將企業材料、與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年度CEMS數據時均值excel報表電子版、蓋章后的書面初審意見一并報市生態環境局。
初審意見重點應包括燃煤鍋爐和環保設施的非同步投運小時數、環保設施非正常運行小時數、人為導致CEMS數據缺失及失實小時數等情況。
未獲得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初審意見的熱電企業,當年度不得享受超低排放電價。
第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企業材料及加蓋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公章的書面初審意見,復核轄區內熱電機組超低排放設施運行情況、CEMS數據超標情況,并通報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熱電企業。必要時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及相關專家協助開展超低排放電價考核的具體技術工作。
第十五條 熱電企業對通報數據有異議的,應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生態環境局提起正式書面申訴并提交CEMS自動監測數據、DCS的歷史數據與運維記錄,以及其他必要的書面與電子申訴材料。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申訴材料進行復核。
第十六條 市生態環境局于每年度初30個工作日內將熱電機組超低排放情況函告電網企業,并抄送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管局。電網企業自收到市生態環境局核定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上一年度超低排放電價款,并在支付后5個工作日內,將支付情況報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
第十七條 超低排放設施運行考核的主要內容是燃煤機組煙氣總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是否達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項不符合我省超低排放限值的,即視為該時段不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熱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以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CEMS數據為準。
第十八條 企業有兩套及兩套以上煙氣CEMS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污染物排放濃度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企業有兩根及兩根以上總排氣管(煙囪)且均安裝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煙氣CEMS系統,各總排氣管(煙囪)與總煙道均相連且總煙道內部未作隔斷,即各總排氣管(煙囪)實際相通的,污染物排放濃度以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各套煙氣CEMS中大小時均值數據為準。
2、企業有兩根及兩根以上總排氣管(煙囪)且均安裝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煙氣CEMS系統,無總煙道或各總排氣管(煙囪)雖均與總煙道相連但總煙道內部有隔斷全部分隔的,即各總排氣管(煙囪)實際是完全相互獨立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分別以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各套煙氣CEMS中小時均值數據為準。
3、企業有兩根及兩根以上總排氣管(煙囪)且均安裝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煙氣CEMS系統,其中部分總排氣管(煙囪)與總煙道相連且總煙道內部無隔斷分隔,部分總排氣管(煙囪)未與總煙道相連的,即各總排氣管(煙囪)部分完全相通,部分獨立。相通部分總排氣管(煙囪)污染物排放濃度以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各套煙氣CEMS中大小時均值數據為準,獨立部分總排氣管(煙囪)污染物排放濃度以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煙氣CEMS中小時均值數據為準。
4、企業有兩根及兩根以上總排氣管(煙囪)但未完全安裝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煙氣CEMS系統的,導致無法確定污染物排放濃度的,全部發電機組均不得享受超低排放電價政策。
第十九條 企業有“多爐一機”、多個總排氣管(煙囪)等情況的,超低排放電價按照以下方法考核:
(一)企業僅有一根總排氣管(煙囪)的,該總排氣管(煙囪)對應企業全部發電機組。
該總排氣管(煙囪)上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煙氣CEMS污染物小時均值數據超標的,該時間段內全部發電機組均不得享受超低排放電價政策。
(二)企業總排氣管(煙囪)屬于第十八條第1款所述情況的,則將企業全部總排氣管(煙囪)視作一根總排氣管(煙囪),全部發電機組視作一臺總發電機組,該總排氣管(煙囪)對應該總發電機組。
總排氣管(煙囪)內任一總排氣管(煙囪)上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煙氣CEMS污染物小時均值數據超標的,即視為總排氣管(煙囪)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該時間段內全部發電機組均不得享受超低排放電價政策。
(三)企業總排氣管(煙囪)屬于第十八條第2款所述情況的,任一總排氣管(煙囪)上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煙氣CEMS污染物小時均值數據超標的,即視為該時間段內該總排氣管(煙囪)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享受的超低排放電價金額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當年超標率η:
超標率η=當年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各根總排氣管(煙囪)在當年累計超標時段內的總煙氣排放量(Nm3) ÷當年煙氣總排放量(Nm3)×100%
當年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各根總排氣管(煙囪)在當年累計超標時段內的總煙氣排放量(Nm3)=
Vi=當年第i根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總排氣管(煙囪)在當年累計超標時段內煙氣排放量(Nm3)
Vi=
Uj=當年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總排氣管(煙囪)第i超標小時內的煙氣排放量(Nm3/h)
Tj=當年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總排氣管(煙囪)超標小時數(h)
每臺機組享受超低排放電價政策所對應的電量Q(萬kwh)=該機組當年發電總量(萬kwh)×(1-γ)×(1-η)
η=超標率(%)
γ=廠自用電率(%)
享受的超低排放電價金額(元)=享受超低排放電價政策所對應的電量Q(萬kwh)×超低排放電價(元/萬kwh)
(四)企業總排氣管(煙囪)屬于第十八條第3款所述情況的,相通部分任一總排氣管(煙囪)上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煙氣CEMS污染物小時均值數據超標的,即視為該時間段內該相通部分所有總排氣管(煙囪)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將所有總排氣管(煙囪)煙氣排放量視為一個整體后與其他總排氣管(煙囪)煙氣排放量一起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計算當年享受的超低排放電價金額;獨立部分任一總排氣管(煙囪)上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煙氣CEMS污染物小時均值數據超標的,即視為該時間段內該總排氣管(煙囪)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計算當年享受的超低排放電價金額。
(五)熱電企業也可按照科學合理、便利有效的原則,自行指定每根總排氣管(煙囪)所對應的發電機組,但不得出現一臺機組對應多根總排氣管(煙囪)的情況。熱電企業確定指定方案后,以《關于總排氣管(煙囪)所對應的發電機組規模及數量的認定書》的形式上報至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初審并經市生態環境局復核。熱電企業一旦指定完畢后,非遇新、改、擴建項目造成鍋爐、發電機組、環保設施、煙道、蒸汽管道等改造,不得變更總排氣管(煙囪)所對應的發電機組。
(六)總排氣管(煙囪)超標率大于20%所對應的發電機組,當年不得享受超低排放電價政策。
第二十條 熱電企業有下列情況的,超限值時段可免于考核,計算上述超標率η時,在分子分母中分別扣除對應時間段的煙氣排放量。
1、因鍋爐、發電機組啟機導致脫硫、除塵設施退出、鍋爐負荷過低導致脫硫、脫硝設施退出而無法運行并導致污染物濃度超標、CEMS因故障不能及時采集和傳輸數據、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導致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等情況的;
2、熱電企業CEMS如因升級、改造等原因停止運行,需提前5個工作日向區、縣(市)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升級、改造。熱電企業在CEMS升級、改造期間內無法核定污染物排放濃度的;
3、生態環境部門現場檢查時進行環保設施暫停運行試驗,自試驗起始時間至環保設施實際恢復正常運行狀態的時段;
4、熱電企業CEMS系統按國家、省、市生態環境部門要求進行正常維護保養、標定、比對等導致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的;
5、CEMS系統根據國家、省、市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要求,在鍋爐停運時始終保持運行,從而導致氧含量接近21%,造成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的;
6、熱電企業因檢修維護、更新改造等原因自主暫停環保設施運行的,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批準后方可停運環保設施;環保設施因事故或突發故障停運的,應在24小時內向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熱電企業環保設施經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批準后進行的檢修維護、更新改造、事故停運等期間內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的;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現場檢查時進行環保設施短時撤出試驗和CEMS校準校驗未發現異常的,運維單位定期巡檢時進行CEMS維護保養、校準校驗造成短時數據缺失或異常的,企業應按規定進行記錄和申報,相應時段的短時缺失和異常數據可免于考核,計算上述超標率η時,在分子分母中分別扣除對應時間段的煙氣排放量。該時段按《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 75-2007)進行數據修約的,可用于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審核。
第二十二條 熱電企業環保設施因事故或突發故障停運,自故障修復并穩定運行后下一個小時起自動恢復執行超低排放電價。
第二十三條 熱電企業未經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批準,擅自進行CEMS、鍋爐、環保設施檢修維護及更新改造或擅自停運超低排放設施的,導致無法核對污染物排放濃度的,不得享受相應時間段的超低排放電價政策。
第二十四條 熱電企業通過改裝CEMS、DCS和刷卡排污系統軟、硬件設備,修改CEMS、DCS和刷卡排污系統主要參數,篡改CEMS、DCS和刷卡排污系統歷史監測數據或故意損壞丟失數據庫等手段,以及其他原因人為導致數據失實的,經生態環境部門核實,自弄虛作假或篡改數據的時間起一年內認定煙氣排放濃度不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無法判斷熱電企業人為致使監測數據失真起始時間的,自檢查發現之日起一年內認定煙氣排放濃度不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第二十五條 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熱電機組環保設施運行狀況及超低排放電價執行情況的檢查,確保設施正常穩定運行,大氣污染物達標排放。
杭州市非省統調公用熱電聯產發電機組超低排放電價考核工作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