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保護環境,防治污染,規范昆明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環境監察,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昆明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環境監察的準備工作、主要內容及技術要點。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昆明市生態環境局提出。
本標準由昆明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昆明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支國強、何佳、洪昌海、姚波、張淼、鄭金龍、XXX。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環境監察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
1 范圍
本標準對昆明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環境監察的準備工作、調查取證、現場檢查內容等做出了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昆明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環境監察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2418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
GB/T23484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分類
GB/T23485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混合填埋用泥質
GB/T24602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單獨焚燒用泥質
GB/T24600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土地改良用泥質
GB/T23486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園林綠化用泥質
GB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GB508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GB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GB15562.2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CJ/T510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 穩定標準
CJ/T250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制磚用泥質
CJ/T309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農用泥質
CJ/T314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水泥熟料生產用泥質
HJ/T606 工業污染源現場檢查技術規范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295 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范 環境監察
HJ/T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DB5301/T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土地利用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
城鎮污水處理廠在污水凈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池沙礫。
3.2 污泥處理
對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的過程,一般包括濃縮(調理)、脫水、厭氧消化、好氧消化、石灰穩定、堆肥、干化和焚燒等。
3.3 污泥處置
污泥處理后的消納過程,一般包括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和焚燒等。
3.4 環境監察
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實施的行政執法活動。
3.5 污泥處理處置企業污染源現場檢查
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或授權其下屬單位對污泥處理處置企業污染源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并根據法定程序執行或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行政行為。
3.6 污染源
指向環境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對環境產生有害影響的場所、材料、產品、設備和裝置,分為天然污染源和人為污染源。
4 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環境監察的準備
4.1 監察人員
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環境監察活動應有兩名以上環境監察部門或其授權下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
執行污泥處置企業環境監察任務人員應出示國家環境監察行政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配發的有效執法證件。
4.2 信息資料
信息資料獲取
環境監察部門可通過以下途徑收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污染源信息:
(1)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信息獲取
環境監察機構可協同其他環境管理部門共同開展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數據采集工作,掌握轄區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基本情況,確定轄區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名錄及污染物污染源排放情況,入重點企業環境監察管理目錄庫。
(2)排污申報登記
排污申報登記資料可作為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依據之一。
(3)其他信息資料來源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等工作中獲取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企業信息。或通過自動監測數據、群眾舉報、信訪、環保熱線、領導批示、其他部門轉辦等信息來源,獲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信息。
信息資料整理
各級環境監察部門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位置、所屬流域、所屬行業類別,排放污染物的種類、規模、去向等分類,建立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檔案。
4.3 環境監察計劃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環境監察計劃的內容主要包括:監察目的、監察頻次、時間、路線、對象、重點內容等。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環境監察頻次要求:市、縣(區)環境監察機構現場監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對群眾來信來訪舉報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企業及時進行監察。
4.4 現場環境監察裝備配置
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企業現場環境監察的具體任務,可選擇配備必要的裝備,主要包括:
(1)環境監察執法交通工具;
(2)錄音、照相、攝像、通訊器材;
(3)記錄本及監察文書;
(4)現場采樣設備和快速分析設備;
(5)便攜式電腦(含無線上網)及打印機;
(6)必要的防護服及防護器材;
(7)其他必要設備。
5 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環境監察現場調查取證
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環境監察現場調查活動中取得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材料、當事人陳述、環境監測報告和其他鑒定結論、現場監察筆錄等。
5.1 書證
書證包括文件、報告、計劃、記錄等書面文字材料或電子文檔。
5.2 物證
物證指現場采集的污染物樣品或其他物品,如受污染源影響的生物、水、大氣、土壤樣品等。
5.3 證人證言
收集證人證言作為認定違法行為的證據使用。
5.4 視聽材料
視聽材料包括監察現場的錄音、錄像、照片等。
5.5 當事人陳述
提供當事人陳述作為認定違法行為的證據使用。
5.6 環境監測報告及其他鑒定結論
環境監測報告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或其他具有環境監測資質的機構按照相關的管理規定出具的環境監測報告,可作為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現場環境監察的證據。
委托鑒定報告
對環境監察機構自身不能認定或者作出結論的事項,可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進行專門鑒定,作出鑒定報告。鑒定報告包括除環境監測報告以外的各種科學鑒定和司法鑒定。
5.7 現場筆錄
現場筆錄包括現場進行實地檢查和調查以及對于當事人或有關證人進行詢問而當場制作的文書、包括現場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
6 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環境監察現場檢查
6.1 主要檢查內容
6.1.1 環境管理手續檢查
主要檢查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的環評審批、驗收手續、污泥處置運營資質、污泥的轉移聯單及泥質檢測成分報告是否齊全、有效,檢查污泥處置企業是否曾有被處罰記錄以及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
6.1.2 設備運行檢查
主要檢查污泥處理處置企業的生產工藝、設備及生產狀況,判別是否采用國家規定淘汰的污泥處理處置技術、工藝、設備,檢查污泥處理處置過程中污染物的來源、產生規模、排污去向,具體內容包括:
(1)檢查主要原料污泥泥質成分、輔料、污泥產品的類型、數量及特性等情況;
(2)檢查污泥處理處置工藝、設備運行情況;
(3)檢查污泥原料、輔料、污泥產品的貯存場所與輸移過程;
(4)檢查污泥處理處置過程變動情況。
6.1.3 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檢查
檢查污泥處理處置企業擁有污染治理設施的類型、數量、性能和污染治理工藝,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檢查污染治理設施管理維護情況、運行情況、運行記錄,是否存在停運或不正常運行情況,是否按照規程操作;檢查污染物處理量、處置率及處理達標率,有無違法、違章的行為。
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系統檢查
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法規的要求,重點檢查污泥焚燒處置及建筑材料利用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
6.1.4 污染物排放情況檢查
檢查污染物排放口(源)的類型、數量、位置的設置是否規范,是否有暗管排污等偷排行為。
檢查排污口(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方式等是否滿足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檢查污泥處置企業是否按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GB15562.1)、《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以及《<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試行)》(環監[1996]463號)的規定,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6.1.5 環境應急管理檢查
開展現場環境事故隱患排查及其治理情況檢查;檢查污泥處理處置企業是否編制和及時修訂突發性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按預案配置應急處置設施和落實應急處置物資;是否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6.2 污泥處理企業污染源現場檢查內容
6.2.1一般規定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應符合GB18918和GB24188的相關規定。
6.2.2 污泥處理企業污染源現場檢查內容見表1。

6.3 污泥處置企業污染源現場檢查內容
6.3.1 一般規定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應符合GB/T23484和GB/T23485、GB/T24600、GB/T24602、GB/T23486、GB18599、DB5301/T的相關規定。
6.3.2 污泥處理企業污染源現場檢查內容見表2。

6.4 現場處理
實施現場監察人員在檢查中,對存在環境違法或違規行為的,根據問題性質、情節輕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場采取責令減輕、消除污染,責令限制排污、停止排污,責令整改等處理措施。
參考文獻
[1]《重點污染源環境監察管理規定》
[2]《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8號)
[3]《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28號)
[4]《環境行政處罰主要文書制作指南》(環辦[2010]51號)
[5]《環境監察辦法》(部令第21號)
[6]《<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試行)》(環監[1996]4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