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和《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有關要求,大力推進我省環境信用體系建設,規范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我廳對《四川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計分辦法(2018年版)》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四川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計分辦法(2019年版)(征求意見稿)》。結合對環境監測機構等環境服務機構開展環境信用評價試點有關要求,組織制定并形成了《四川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計分方法(征求意見稿)》。按照有關要求征求你單位意見,請研究并提出書面意見,于2020年4月8日(星期三)前將修改意見反饋我廳,逾期未反饋的將按無意見處理。
聯 系 人:法規與標準處 王宇澄 周 榮 028—80589107
監測處 孫 謙 028—80589098
電子郵箱:hbtzcfgc@163.com
四川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計分方法(2019年版)
(征求意見稿)
備注:
(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得分等級。得分在100分(含)以上的為“環保誠信企業”;得分在80分(含)—100分為“環保良好企業”;得分在60分(含)—80分為“環保警示企業”;得分在60分以下為“環保不良企業”。
(二)企業環境信用等級情形認定。在被評價年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評定為“環保不良企業”:
1.企業相關人員因環境違法行為被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
2.因環境違法行為被環保部門吊銷排污許可證的;
3.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
4.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違法在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生態保護紅線區域、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開展項目建設或活動的;
5.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環保現場執法檢查的;
6.企業或企業相關人員因環境違法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的。
(三)其它情形說明
1.同一環境行為造成基礎項指標與扣分項指標同時扣分的,以扣分多的一項進行評價;
2.各市(州)生態環境部門依照職能職責,參考省廳部門分工對評價指標進行審查;
3.納入評價范圍的企業無正當理由不采集上傳環境行為信息的,納入環境信用異常名錄,向社會公告并將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4.在評價結果發布前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不得被評為環保誠信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和《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有關要求,大力推進我省環境信用體系建設,規范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我廳對《四川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計分辦法(2018年版)》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四川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計分辦法(2019年版)(征求意見稿)》。結合對環境監測機構等環境服務機構開展環境信用評價試點有關要求,組織制定并形成了《四川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計分方法(征求意見稿)》。按照有關要求征求你單位意見,請研究并提出書面意見,于2020年4月8日(星期三)前將修改意見反饋我廳,逾期未反饋的將按無意見處理。
聯 系 人:法規與標準處 王宇澄 周 榮 028—80589107
監測處 孫 謙 028—80589098
電子郵箱:hbtzcfgc@163.com
四川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計分方法(征求意見稿)
備注:
(一)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是指專業從事服務性環境監測工作的第三方環境監測機構。
(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得分等級。得分在100分(含)以上的為“環保誠信企業”;得分在80分(含)—100分為“環保良好企業”;得分在60分(含)—80分為“環保警示企業”;得分在60分以下為“環保不良企業”。
(三)企業環境信用等級情形認定。在被評價年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評定為“環保不良企業”:
1.超出資質范圍和項目從事環境監測業務;
2.超出資質有效期開展環境監測業務;
3.發生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行為;
4.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
5.登記材料不屬實、不按規定報告變更情況和承接監測服務情況,或拒不接受環保部門監督管理的;
6.三年內兩次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7.存在環境犯罪行為;
8.其他影響監測活動客觀性、公正性的行為。
(四)其它情形說明
1.各市(州)生態環境部門依照職能職責,參考省廳部門分工對評價指標進行審查;
2.納入評價范圍的監測機構無正當理由不采集上傳環境行為信息的,納入環境信用異常名錄,向社會公告并將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3.在評價結果發布前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不得被評為環保誠信企業。
原標題: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征求《四川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價方法(2019年版)(征求意見稿)》《四川省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信用評價指標及計分方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