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0年3月1日起,又有一批環保法律法規正式啟動實施!既有省級的湖北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海南省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也有地方級的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濟南市河道管理保護條例等。
《辦法》規定,對餐飲企業等產生的餐廚垃圾實行統一收運處置。餐廚垃圾不得與其它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不得排入污水、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以及河道、湖泊、水庫等公共水域,不能隨意傾倒、拋撒,不允許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和其它食品,不得直接用來喂豬等。
《辦法》還明確了處罰內容。未建立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臺賬的,由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至1萬元罰款;將餐廚垃圾與其它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且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至3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至5000元罰款;直接用泔水喂豬的,處5000元至2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至5萬元罰款。
《海南省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這是到目前為止,排污許可制度改革以來全國各省市出臺的第一個排污許可證管理地方法規。《條例》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確了生態環境部門通過排污許可證載明水、大氣、土壤、固廢、噪聲等各要素環境管理要求,實施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一證式”管理,企事業單位排放污染物的所有要求將全部在排污許可證上予以明確。
《條例》提出“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生態環境管理制度,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進一步強化了排污單位治污主體責任,明確要求企事業單位應當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建立臺賬、定期報告和主動公開相關信息,以確保其排污行為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
《條例》明確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和水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明確了工業、城鎮、農業和農村等方面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明確了飲用水水源地劃定和保護、人工濕地運行維護和入黃排水溝治理任務和要求;明確了要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監測網絡并強化執法監管;明確了要建立跨界水污染糾紛協調機制,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明確了水污染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針對水污染防治違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這一問題,根據違法行為種類的不同,《條例》分別設置了 罰款、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停業整治、責令關閉、按日計罰等一系列嚴厲的處罰措施。其中明確對違法排污行為的罰款額度高可以達到100萬元,經過復查沒有改正繼續違法排污的還可按日連續處罰。
標準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廣東省環境衛生協會、深圳市能源環保有限公司主編,旨在加強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焚燒廠(以下簡稱焚燒廠)生產準備、生產運 行、檢修維護、專業技術、安全和環保等的運營管理,適用于爐排爐焚燒廠。
《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條例》共5章37條,除總則和附則外,主要規定了防治措施、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3個方面的內容。為提升、改善全市人民生活環境,條例將適用范圍確定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條例》明確,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建設施工單位負責的原則。明確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按省規定的標準列入工程造價,足額撥付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督促落實;對暫時或者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采取揚塵防治措施等。
《條例》共六章三十條,分為總則、水源確定和保護區劃定、水源地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條例》明確規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實行嚴格的保護,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放養畜禽;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餐飲、野炊、露營、洗滌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對一級保護區內的原住居民,應當逐步遷出,并予以妥善安置。
《條例》還規定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平衡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使用、保護及各方利益,建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促進保護區和其他地區的協調發展。
《條例》對河長制、顯山露水體現泉城特色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是濟南首次以立法形式對河道規劃管理和保護予以明確,與《濟南市山體保護辦法》、《濟南市名泉保護條例》等法規相銜接,標志著“山泉湖河城”自然風貌保護制度體系的初步建成。
一是針對河道管理保護涉及多個部門的情況,規定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職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二是規定了河長制的組織形式,明確了市、區縣、鎮街、村居四級設立河長,市、區縣設立總河長,河道分級分段設立河長,明確了總河長、河長的工作職責。三是規定了包括信息公示制度在內的河長制相關工作制度,總河長、河長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河道沿岸顯要位置應當設立河長公示牌公布相關信息的內容,便于社會監督。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長制考核評價制度和公眾參與信息平臺,并聘請有關專業組織、社會公眾對河長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條例》堅持河道管理和保護并重,以保護和改善水環境,發揮河道綜合效益為立法主旨,明確突出泉城特色。此外,《條例》還明確了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8種行為,其中在大中型攔河閘壩上下游各150米內捕魚、游泳、裝機抽水、停泊船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南通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辦法》的出臺,標志著南通正式建立全市統一的揚塵污染防治長效管理制度,揚塵監管將有法可依。
《辦法》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計劃,對管轄區域內工業堆場開展執法檢查,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監控,定期公布相關環境信息。
《辦法》對建設工地需配套提出要求,工程根據工地規模,按規范要求安裝揚塵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并與有關主管部門聯網,確保正常使用。建設工程開工前,安裝出入車輛清洗設備。
凡違反《辦法》規定的,將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環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且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日照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條例》共五章,五十五條,分別對各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為了達到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的立法目的,《條例》將“生態優先”、“防治結合”、“損害擔責”寫入總則,并明確規定建立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制度,制定鍋爐、窯爐整治計劃,特殊區域高污染企業限期改造、轉型、搬遷等。
明確了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揚塵及其他污染等重點大氣污染源的防治措施。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減少燃煤污染排放;合理確定產業布局,制定實施產業結構調整規劃;突出鋼鐵、港口產業特色,加快技術設備升級改造;強化揚塵污染防治,明確了各類揚塵污染控制的監督管理主體。
結合港口、鋼鐵、交通、揚塵、生活排污等多種污染方式交叉重疊的實際,對重點污染區域、重點排污領域設置特色條款予以規范;嚴格大氣污染防治監測監控要求,明確排污重點單位應當安裝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并通過數據聯網等手段進行監控;針對輸入性污染突出的問題,規定“在與其他市毗鄰的區域設立大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加大對輸入性污染源的監測分析”,加強區域聯防聯控。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漣江流域保護條例》
據悉,《條例》共分為五章和四十四個小條,涵蓋了漣江流域規劃與產業發展、河道管理與水污染防治、法律責任等內容。
《條例》明確,漣江流域保護與管理實行河長制,落實河道保護與管理主體責任;縣級人民政府對保護漣江流域生態環境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在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或者災害隱患的河段進行開山采石、采礦、開荒等活動,危及河道安全的,對個人處以1000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的施行將有效解決漣江流域保護與發展中存在的規劃布局滯后、管理保護不規范、基礎設施不健全等問題。
《桐鄉市關于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禁放范圍:桐鄉市市域范圍內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禁放時間:自2020年3月1日開始。
違反禁放的法律責任:對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或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獎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向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舉報非法燃放、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等行為,對舉報查實的,由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規定給予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