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蒙古發布《內蒙古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征求意見稿,2020年修訂版)
為完善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體系,加強區域應急聯動和聯防聯控,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切實減緩污染程度、保護公眾健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分級管控,精準減排;屬地負責,區域統籌;部門聯動,強化落實”原則,制定本預案。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因沙塵、火災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重污染天氣,不納入本預案范疇。
一、預案體系
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本預案、各盟市預案、區直有關單位專項實施方案。
各盟市預案必須包括應急減排項目清單、企業“一廠一策”應急減排操作方案。
二、組織機構
設立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全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傊笓]由自治區主席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主席擔任。有關區直單位為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
組織機構、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清單附后。
三、預報預警
(一)條塊管理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污染物傳輸影響、城市地貌特征等情況,分設兩個重點控制區,實行條塊結合管理,即盟市行政區+重點控制區。
區域一:包括呼和浩特市、包頭市、巴彥淖爾市和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準格爾旗。
區域二:包括烏海市、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盤井工業園區、鄂爾多斯市蒙西高新技術工業園區、阿拉善盟經濟開發區和駱駝山礦區、棋盤井礦區、黑龍貴礦區。
(二)監測預報
監測。各級生態環境、氣象部門分別負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和氣象狀況觀測,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現狀評價、信息交換共享,為預報、會商、預警提供決策依據。
預報。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自治區重污染天氣預警中心、環境監測中心站、內蒙古氣象臺,對未來3天空氣質量進行預報,對未來7天空氣質量變化趨勢進行預測,為預警、響應提供決策依據。
會商。各級生態環境、氣象部門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重污染天氣進行聯合會商研判,可采取視頻會商,必要時組織專家開展集體會商。及時向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發布、調整、解除預警建議。當預測可能出現2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氣時,要按空氣質量預報結果上限提出預警級別建議。
(三)預警分級
全區統一預警分級,由低到高分為黃色(Ⅲ級)、橙色(Ⅱ級)和紅色(Ⅰ級)三級預警。以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均值為指標,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以AQI>200持續天數作為各級別預警啟動的基本條件。分級標準為:
黃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
橙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
紅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
(四)預警發布
當預測未來空氣質量可能達到預警條件時,自治區政府、盟市政府要提前24小時發布預警信息。當監測空氣質量已經達到重度及以上污染,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空氣質量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應根據實際污染情況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
1.盟市預警
盟市設置黃色(Ⅲ級)、橙色(Ⅱ級)、紅色(Ⅰ級)三級預警。當單個盟市達到預警啟動條件時,由盟市政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預警信息,按響應級別啟動預警,并執行相應應急措施。
2.自治區預警
自治區設置橙色(Ⅱ級)、紅色(Ⅰ級)二級預警,當達到預警啟動條件時,由自治區政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預警信息,按響應級別啟動預警,盟市同步啟動相應級別預警(可提高預警級別),實行盟市、旗縣(區)、區直單位、企業應急聯動防控。
(1)區域一
橙色預警:預測區域內三個城市平均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
紅色預警:預測區域內三個城市平均AQI日均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
(2)區域二
橙色預警:預測烏海市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
紅色預警:預測烏海市AQI日均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
(3)分區不分割,當三個及以上相鄰盟市發生重度污染時啟動自治區預警
橙色預警:預測各相鄰盟市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
紅色預警:預測各相鄰盟市AQI日均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
(五)預警調控
從高預警: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應盡早采取升級措施。
預警降級: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以降低預警級別。
預警解除: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改善到輕度污染及以下級別,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可以解除預警。
預警降級或解除應提前發布信息。
(六)預警審批
當預測達到自治區預警條件時,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內蒙古氣象局立即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會商結果和預警建議,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程序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批預警信息。
發布自治區橙色預警,由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或授權辦公室主任)簽發審批;發布自治區紅色預警,由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授權副總指揮)簽發審批;發布自治區預警解除信息,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審批。
盟市預警發布和預警解除信息的發布程序和審批權限,由各盟市政府自行確定。
四、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分級
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二)應急響應啟動
盟市預警時,屬地盟市、所轄區縣啟動相應等級應急響應。
區域啟動橙色預警時,該區域內接到預警的盟市、旗縣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區域啟動紅色預警時,該區域內接到預警的盟市、旗縣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三個及以上連片盟市啟動橙色預警時,接到預警的盟市、旗縣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三個及以上連片盟市啟動紅色預警時,接到預警的盟市、旗縣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三)應急響應措施
1.總體要求
(1)各盟市按屬地管理原則組織修訂應急預案,將所有涉氣企業(工程)納入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實行績效分級管理,各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每年定期開展清單修訂工作。明確預案管理實施流程,落實責任主體和部門分工,確保預案可操作,企業減排措施具體可行,做到“一城一案”、“一廠一策”。
(2)各盟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指導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制定“一廠一策”操作方案。明確具體停產的生產線、工藝環節和各類減排措施的關鍵性指標(如天然氣用量、用電量等)、應急準備時間,細化具體減排工序責任人及聯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
(3)對新興產業、戰略性產業和保障民生的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排措施,盡量避免對正常生產生活的影響。對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類企業,在保障任務完成的同時,核定大允許生產負荷,實施“以量定產”或“以熱定產”。避免“一刀切”。
(4)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事發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在Ⅲ級、Ⅱ級、Ⅰ級預警級別減排比例要分別達到全社會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據本地污染物排放構成調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總體要求。
2.Ⅲ級響應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后,事發地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企業進入應急響應狀態,并采取相應級別的響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公眾防護措施。兒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腦血管、呼吸系統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盡量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一般人群減少或避免戶外運動和作業時間,確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事發地教育部門負責督導已安裝空氣凈化裝置的幼兒園、中小學及時開啟空氣凈化裝置,組織中小學、幼兒園停止室外課程及活動。
事發地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督導醫療機構增設相關疾病門診、急診,增加醫護人員。
(2)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倡導公眾綠色出行,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出行,駐車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倡導公眾綠色生活和綠色消費,減少能源消耗。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事發地政府應當督導落實以下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事發地政府應當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嚴格落實各項減排措施。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督導企業落實“一廠一策”應急減排要求,采取降低生產負荷、停產、加強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錯峰運輸等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對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
揚塵源減排措施。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停止露天作業,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業(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建筑垃圾清運車輛和砂石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開挖土石方的挖掘機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停止作業。城市管理部門在日常道路保潔頻次的基礎上,增加清掃、灑水、噴霧等作業頻次(冰凍期結合當地實際執行)。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加強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運輸監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揚塵污染。
當地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民生工程、應急搶險施工等根據需要可繼續作業,但應嚴格落實“六個百分之百”(工地周邊百分之百圍擋、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蓋、出入車輛百分之百沖洗、施工現場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遷工地百分之百濕法作業、渣土車輛百分之百密閉運輸)要求,裸露場地全部苫蓋,增加灑水降塵頻次。
移動源減排措施。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禁止使用不達標非道路移動機械。原則上,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任務特種車輛外,城市和縣城建成區內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貨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通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依照當地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限行通告,對重型、中型貨車及工程車等闖禁行的交通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引導過境車輛避開城市和縣城建成區行駛。
3.Ⅱ級響應措施
在執行Ⅲ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發展改革、能源部門督導燃煤發電企業加大優質煤使用比例。內蒙古電力集團統籌實施燃煤發電企業分階段輪流限制發電措施。
移動源減排措施。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增加公共交通運輸運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條件的地方可利用政府購買公交企業服務方式減免公交乘車費用。礦山(含煤礦)、洗煤廠、物流企業(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原料和產品運輸(日常車輛進出量超過10輛次)的單位應當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料為燃氣的重型載貨汽車)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等除外)。
氣象部門根據氣象條件采取可行的氣象干預措施。
4.Ⅰ級響應措施
在執行Ⅱ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健康防護措施。事發地教育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污染濃度(AQI日均值達到500時)指導有條件的幼兒園、中小學校停課,并合理安排停課期間學生的學習,盡量做到停課不停學。
工業源減排措施。事發地政府應當按照重污染天氣限產、停產應急減排清單,嚴格落實各項減排措施。
移動源減排措施。事發地政府負責實施更加嚴格的機動車限行措施。
5.應急聯動
(1)自治區Ⅱ級響應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教育廳、農牧廳等負有強制性減排監管或督導職責的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啟動部門專項實施方案,協同落實減排措施。加強分析、研判、評估,每日向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
(2)自治區Ⅰ級響應
在自治區Ⅱ級響應的基礎上,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派出綜合督查組,督查事發地政府各項應急響應措施落實情況和相關區直單位專項實施方案落實情況。
6.應急響應終止
預警解除后,應急響應自動終止。
應急響應終止5個工作日內,盟市政府將應急響應評估報告報送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評估報告應包括采取的應急措施、取得的成效、發現的問題,并針對突出問題,提出改進措施等。
五、保障措施
(一)經費保障
各盟市應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氣資金支持力度,為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監督檢查,以及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應急技術支持和應急演練等各項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二)物資保障
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制定應急期間應急儀器、車輛、人員防護裝備調配計劃,明確各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與數量。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件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三)安全保障
各地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后,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通知應急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限產、停產期間,市級應急管理和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依法確定限產停產企業安全風險等級,對風險較大的企業,要指導縣級應急管理和生態環境部門派專家及監管人員到場,按照各自職責開展風險辨識,全面排查隱患,確保生產經營單位限產、停產期間安全穩定,避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
(四)預報預警能力保障
各盟市政府應加強環境空氣預報預警能力建設,充實預報預警力量,完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儀器設備、預報預警模型等軟硬配備,加強環境空氣質量、氣象條件預測等相關領域研究。各盟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值守制度,健全應急人員通信信息庫,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保證應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時有效傳達。
六、預案管理
(一)預案宣傳
各盟市、旗縣(區)政府應充分利用互聯網、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及信息網絡,加強預案以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法律法規、健康防護等的宣傳,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有關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二)預案培訓
各盟市、旗縣(區)政府應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與時間,確保培訓規范有序進行。
(三)預案備案
各盟市政府應根據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和本預案要求,修編本地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新修訂的應急預案要及時向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企業“一廠一策”應急減排操作方案應同時向盟市、旗縣(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七、責任追究
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制定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并向社會公布。專項實施方案要細化各項措施,做到切實可行、有效管用。加強對自治區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履職情況的監督,對應對重污染天氣工作不利的,依法依紀嚴肅追責。
八、附則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的通知》(內政辦發〔2015〕83號)同時廢止。
原標題:內蒙古自治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版) 公開聽取意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