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修訂《條例》的背景和過程
這次對《條例》的修訂是一次全面的修改,也是安徽省一項重大的立法事項。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對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論斷新要求,特別是在2018年5月召開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把生態文明建設上升到關系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的高度作了全面論述,對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持續好轉提出了具體要求。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作出重大部署。省委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針對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著力打造生態文明建設的安徽樣板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安排。同時,近幾年來《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相繼修訂,這就要求我們必須修改完善《條例》,切實維護法制統一。另外,中央環保督察組對巢湖流域水環境保護也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因此,《條例》的修訂勢在必行、意義重大。
2018年初,省委常委會會議決定修訂《條例》。3月22日,省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的修改決定草案。3月2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政府議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此后,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合肥市政府,按照省委要求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系統梳理中央及省委相關規定,對《條例》進行再審視、再研究、再論證。在修改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統領,通過實地考察、座談交流等方式了解實情,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堅持開門立法,通過安徽人大網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書面征求省直有關部門、巢湖流域所有市縣人大常委會以及相關基層立法聯系點意見,集思廣益,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及時將立法中的重大問題、難點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匯報,尋求業務指導、支持,確保依法立法。征求省委常委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成員意見,提請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立法協調小組會議進行審議。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先后兩次研究,三次向省委匯報《條例》修改情況。12月6日,省委常委會會議聽取了省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條例》修改情況的匯報,原則同意《條例(討論稿)》。12月2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修訂后的《條例》。
二、修訂《條例》體現了什么特點?
本次修訂《條例》,本著對人民、對歷史高度負責的精神,完善了立法目的和指導思想,充實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總體要求;提高了監管標準、細化了監管措施、嚴格了監管責任,以期系統提升巢湖流域水生態治理與修復的工作水平。這次修訂主要有以下四個特點:一是堅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嚴格對標對表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決策,認真落實省委關于打贏碧水保衛戰的系列部署,把“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科學自然觀、“良好生態環境是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基本民生觀、“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綠色發展觀融入《條例》。二是堅持新發展理念。恪守以人為本、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立法指導思想,緊扣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的內在要求,直面巢湖流域經濟社會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兼顧當前與長遠、局部與全局,力促巢湖流域綠色、永續發展。三是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嚴格遵循省委提出的科學、從嚴、依法等五項修改原則,對修改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省委請示報告,把堅持黨的領導貫穿《條例》修訂始終。四是堅持嚴格管控的要求。從全局出發系統考慮完善監管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強調在巢湖流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聚焦突出問題整治,推進生態系統修復,健全了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末端治理等制度措施。
三、這次修訂在巢湖流域環境保護標準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這次修訂立足于促進巢湖流域經濟社會綠色、高質量發展,在環境保護的標準方面作出了一些實事求是的嚴格規定。比如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應當執行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即《巢湖流域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比如將派河入湖水質保護標準由“按Ⅳ類水標準保護”提高到“按Ⅲ類水標準保護”。比如增加了新建排放含氮、磷等污染物的項目實行減量替代的規定。
四、這次修訂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規定了哪些新措施?
按照省委關于制定更具體、更細致、更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的要求,在《條例》修訂中針對水污染防治規定了一系列新舉措。比如要求推進雨水、污水分流工作;制定、實施不達標水體限期達標規劃,按規定消除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比如將各類工業園區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要求由合肥市擴大至全巢湖流域。比如明確了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比如增加了重點排污單位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安裝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規定。
五、這次修訂對巢湖流域環境保護監管體系作了哪些調整和完善?
這次修訂對巢湖流域環境保護監管體系作了一些調整和完善,以加強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努力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比如增加了構建巢湖流域水環境綜合信息平臺,推進數字巢湖建設的規定。比如明確了巢湖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合肥市人民政府對巢湖水環境質量負總責。比如增加了建立跨界水體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地表水斷面生態補償機制的規定,調動各方面協同治理的積極性。
六、《條例》針對監管主體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調整和充實?
加強行政問責、加大追責力度,是促進行政主體依法履責的重要方式,是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比如法律責任專章的第一條就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作了規定。同時,還從以下方面完善了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評價機制:一是增加了約談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地區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制度。二是明確了上級河長、湖長負責對下一級河長、湖長進行考核。三是明確將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的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七、本次《條例》修訂還重點關注了哪些問題?
本次修訂貫徹水污染防治與水生態修復并重的指導思想,大力推進巢湖流域生態治理與修復體系建設,涉及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多個方面?!稐l例》的修訂還重點關注了其他一些問題,比如明確構建完整的巢湖梯級濕地體系,開展入湖河口生態濕地建設;在巢湖流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比如明確推進富磷山體治理與修復,采取措施控制富磷地層對巢湖及其支流的磷物質輸入。比如推進藍藻防治技術的開發和運用,完善藍藻水華防控應急機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條例》的修訂既關系到巢湖流域水環境的改善,也關系到巢湖流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更與巢湖流域人民群眾的民生福祉密切相關?!稐l例》修訂通過后,有關方面要加大普法宣傳,嚴格依法行政,加強執法監督,切實把《條例》貫徹好落實好。
原標題:今日實施的新修訂《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有哪些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