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廣東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等有關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并作為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評估依據。
主要目標:按照“做好一個摸清”“確保兩個目標”思路,進一步強基礎、穩質量、促管控、嚴考核,持續推進全省凈土保衛戰。到2020年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完成全省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工作,全省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顯著提升,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推進地下水污染防治,確保我省地下水質量78個考核點位中,極差比例控制在2.6%左右。
一、推進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及成果應用
(一)加快推進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2020年8月底前,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樣品分析測試、數據上報、審核與入庫;10月底前,各地級以上市完成成果集成報省生態環境廳;12月底前,完成全省調查成果集成,建立污染地塊清單和優先管控名錄。2020年底前,完成約80個重點工業園區用地調查,廣州、佛山市試點開展村鎮工業園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衛生健康委、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深化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成果應用。選擇1-2個典型區域開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與分析試點,推進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成果應用。結合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針對調查發現可能存在風險的在產企業,督促其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針對調查發現的關閉搬遷疑似污染地塊或污染地塊,納入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監管。(省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健康委、地質局、核工業地質局等參與)
二、加強土壤污染源頭控制
(三)加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管控。各地級以上市確定并公布2020年度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督促重點監管單位依法落實自行監測、隱患排查、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等有關要求。對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進行監測。2020年底前,2017-2019年公布的重點監管單位原則上至少開展一輪自行監測和周邊監測。(省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四)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管控。深入開展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全口徑排查動態完善清單。繼續推進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2020年底前完成清單內57家企業整治。持續實施重金屬污染防治分區防控策略,2020年全省重點行業重點重金屬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省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參與)
(五)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深化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排查整治,整治清單還未編制方案的44個堆存場所于2020年5月底前完成編制并備案,所有堆存場所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各地級以上市要逐項核查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整治情況,于2020年11月底前將核查結果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基本建成覆蓋全省的固體廢物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體系,逐步完善固體廢物監管體系。(省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自然資源廳、核工業地質局參與)
(六)推進農業面源污染源頭減量。2020年底,全省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畜禽糞便等有機肥養分還田率達到60%,農作物秸稈直接還田率達到60%。繼續推進惠東、陽西等20個蔬菜產業重點縣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工作,扶持韶關、惠州和湛江等市建設示范縣,2020年底前,全省30%的產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產業重點縣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作。2020年底前,規模化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75%以上。(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供銷社等參與)
(七)減少生活污染。持續推進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實施滾動銷號制度。完成整治的要劃定管控范圍,做好移交和后續管理,避免產生新的污染和安全隱患。繼續推進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項目建設,新增焚燒、填埋等無害化年處置能力6萬噸,2020年底前,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8%以上,95%以上的農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處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等參與)
三、推進農用地分類管理
(八)劃定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依據農用地詳查成果,劃定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各地級以上市于2020年6月底前(試點縣2020年3月底前)完成劃定,成果報省農業農村廳,全省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于2020年底前完成,成果報省政府審定。(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林業局參與)
(九)穩步推進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依據農用地詳查成果,對各地級以上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目標任務調整。按照“先排除、后治理”的思路,繼續開展受污染耕地區域排查登記和必要的加密調查。針對安全利用類水稻超標區,實施安全利用措施進行治理或管控,確保水稻達標生產;針對嚴格管控類水稻超標區,結合本地農產品產業優勢、現代農業產業園和“一村一品”等項目,推動種植結構向重金屬低累積或非食用農產品調整。到2020年底,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總面積不低于325萬畝。(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林業局等參與)四、強化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
(十)科學合理規劃土地用途。2020年底前,實現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空間信息與國土空間規劃的“一張圖”管理,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充分考慮土壤污染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涉及成片污染地塊分期分批開發的,要注意開發時序,防止受污染土壤及其后續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影響周邊敏感人群,合理安排土地供應及相關規劃許可證發放時序。(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十一)嚴格建設用地準入管理。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建立全省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聯動機制,加強和完善建設用地在規劃許可、土地流轉、治理修復、施工許可等環節的管理,明確部門職責。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未達到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事項。2020年9月底前,各地級以上市對2016年以來未經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已開發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進行摸底調查,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人居環境安全。(省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十二)規范建設用地有關報告評審。修改完善省級土壤污染風險評估、修復效果評估評審程序;構建全省建設用地污染地塊土壤環境信息系統,實現全過程監管;制定全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報告審查要點;制定從業單位管理辦法,定期公布各級報告評審通過情況,年度至少公布一次;制定專家庫管理辦法,確保評審科學客觀公正。各地級以上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評審技術規范。(省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負責)
五、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
(十三)強化農村地下水型飲用水源保護。完成“千噸萬人”飲用水源調查評估和保護區劃定、立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監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出水的水質等狀況。2020年底前,保護區水質監測全覆蓋,每季度監測一次。(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水利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參與)
(十四)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體系。出臺省級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各地于2020年9月底出臺市級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20年底前,構建廣東省地下水環境監測信息平臺框架,推進數據共享。(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參與)
(十五)推進重點污染源風險防控。推進城市和農村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源補給區、化工企業、加油站、垃圾填埋場和危險廢物處置場等區域周邊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督促指導相關企業按有關標準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雙層罐更新或防滲池設置。實施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因報廢、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試驗任務的,督促工程所有權人按照相關技術標準開展封井回填,對已經造成地下水串層污染的,督促工程所有權人對造成的地下水污染進行治理和修復。(省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推進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
(十六)推進韶關市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對標國家和省對先行區建設有關要求,推進落實各項任務。構建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考核體系,率先開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終期考核評估,為全省考核發揮示范作用。完成“粵北韶關土壤環境污染修復技術研發、評估驗證與工程示范基地(一期)”建設,建立耕地和礦山技術產品驗證評估成果。圍繞“三礦兩廠”及其影響區域,以礦山、地塊、耕地為重點,提煉形成“酸性礦山生態修復”、“暫不開發地塊整治”和“復合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專題土壤污染防治技術經驗。(韶關市人民政府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等參與)
(十七)持續推進省級污染地塊環境監管試點。納入省級污染地塊環境監管試點的廣州、深圳、佛山、中山、東莞5市,依托“粵港澳大灣區”“社會主義建設先行示范區”建設,2020年開展一項以上“出新出彩”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示范工程。同時,探索建立建設用地規劃、用地預審、出讓等環節土壤環境質量監管介入機制,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90%核算方法,地塊環境調查監督性監測措施等,上述地市力爭在2020年底前出臺一項及以上有關政策及技術規范文件。(有關地市人民政府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七、強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礎能力建設
(十八)推進項目儲備庫動態更新。圍繞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監測、調查與評估、源頭預防、風險管控與修復、能力建設等方面,申報項目入庫儲備,中央、省級專項資金原則上只支持儲備庫內項目。依托中央財政生態環保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各地級以上市按月報送項目儲備情況。(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等參與)
(十九)強化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建設。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運行生態環境部華南區域土壤樣品制備與流轉中心。完成2019年省級網、2020年國家網例行監測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樣品入庫。建設廣東省環境保護土壤環境監測與重金屬溯源重點實驗室,研究制定土壤污染物溯源方法。繼續開展地下水環境試點監測,完成78個地下水質量點位監測與評價。(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地質局等參與)
(二十)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宣傳和培訓。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宣講、解讀和執行落實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圍繞政策解讀、風險防控與對應、企業及公眾責任、案例警示等主題,開展系列宣傳活動,2020年,全省編發相關專題(欄)報道30余篇、公益宣傳冊1000余套、戶外公益廣告30余條,樹立土壤環境保護意識。將土壤環境內容作為相關培訓的重要內容,2020年至少開展一次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培訓。(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局、省教育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省科協等參與)
八、嚴格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
(二十一)監督目標任務落實。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轄區內各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評估,編制評估報告,2020年底前完成,評估的主要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參與)
(二十二)開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綜合評估。2020年為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終期考核年,依據國家牽頭單位負責制原則,省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等對全省本系統“十三五”期間土壤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12月15日前書面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結合土壤污染防治綜合評估情況,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編制土壤污染防治“十四五”規劃。(省生態環境廳、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管局、糧食和儲備局、林業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