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文:時值歲末年初,為了及時反映環保產業過往一年的發展動態,預測新一年的發展趨勢,中國環保產業協會組織各分支機構編寫了《2019年環保產業發展評述和2020年展望》,供環保企事業單位、專家和管理者參考。
1.2019年土壤修復行業發展評述
2019年是《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的第一年,此法的出臺,從根本上改變了土壤污染防治無法可依的局面,為扎實推進“凈土保衛戰”,讓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提供了法治保障。以下分別從2019年土壤修復行業政策管理、行業發展、熱點技術和存在的問題等幾個方面,對我國污染土壤修復行業的發展情況進行總結,并對2020年行業發展趨勢進行展望。
1.1 組織管理和法規標準體系建設
隨著《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實施,2019年新出臺了一系列法規政策,土壤修復行業管理及技術支撐體系也在不斷完善。為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加強建設用地和農用地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規范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治理等相關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1.1.1 組織管理體系建設
2019年生態環境部成立了土壤與農村生態環境管理技術中心;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成立了土壤生態環境管理專門機構;生態環境部與農村農業部、自然資源部等10個部委簽訂了數據資源共享協議等,為土壤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基礎。
2019年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工作得到有效推進,國家深入開展了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三年排查整治行動,從源頭防控農用地土壤污染,保障糧食安全。生態環境部積極配合農業農村部,做了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試點等工作。
2019年建設用地準入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有效防范人居環境風險。各地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評估制度、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以及污染地塊準入管理機制。全國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實現了污染地塊信息從國家到基層的多部門共享。
2019年工礦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各省(區、市)發布了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在排污許可證核發中納入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責任和義務;推動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工作。
2019年啟動了浙江臺州等7個先行區建設和200余個土壤污染治理修復與風險管控試點示范項目。2019年7月5日至6日在浙江臺州召開了全國土壤污染防治經驗交流及現場推進會,對相關技術模式和管理經驗進行了探討。
1.1.2 法規標準體系建設
2019年5月12日,生態環境部發布《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HJ1019-2019)(以下簡稱《采樣技術導則》),規范了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采樣技術導則》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
2019年6月18日,生態環境部發布《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25.6-2019)(以下簡稱《地下水修復技術導則》)。《地下水修復技術導則》是我國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系列標準之一,規定了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的基本原則、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適用于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項目的技術方案制定、工程設計及施工、工程運行及監測、效果評估和后期環境監管。
2019年8月1日,農業農村部發布《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導則》(NY/T 3499-2019)(以下簡稱《耕地導則》)。《耕地導則》規定了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的基本原則、目標、范圍、流程、總體技術性要求等,并提供了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的編制提綱與要點。《耕地導則》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實施。
2019年11月7日,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19)和《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2019)。兩項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07)廢止。2019年12月6日,生態環境部發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9)、《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9)、《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 25.4-2019)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術語》(HJ 682-2019)。
2019年10月22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建立激勵機制加快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需遵循“誰修復、誰受益”原則,通過賦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等獎勵機制,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場化運作、開發式治理、科學性利用的模式,加快推進礦山生態修復。
1.2 行業發展
2019年中央財政安排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50億元,比2018年增長42.90%,行業市場規模持續擴大。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土壤與地下水修復專業委員會通過中國采購與招標網、中國采招網等公開途徑不完全統計,2019年公開招標的工業污染場地修復類工程項目約250個,項目金額約100億;公開招標的農用地修復類工程項目約20個,金額約4.7億;公開招標的礦山修復類工程項目約50個,金額約20.7億。此外,2019年公開招標5個山水林田湖及區域綜合整治類工程項目,招標金額合計61.3億,其中也涉及部分農用地和礦山的修復任務。工業類污染場地修復工程仍占行業市場的主要部分。國家持續投入相關技術研發,2019年7月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場地土壤污染成因與治理技術”重點專項啟動申報,國撥經費概算5.0億元。該項目結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目標和任務,緊緊圍繞國家場地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科技需求,重點在場地土壤污染形成機制、監測預警、風險管控、治理修復、安全利用等方面支持技術、材料和裝備的創新研發與典型示范,形成土壤污染防控與修復系統解決技術方案與產業化模式,將為行業發展提供重大科技支撐。
1.3 熱點技術
1.3.1 工業污染場地管控與修復技術
2019年,針對有機污染場地的原位熱修復、異位熱脫附、化學氧化修復,以及針對重金屬污染的固化/穩定化仍是我國工業污染場地修復的主流技術。技術發展情況如下:
(1)原位熱修復技術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傳導式電加熱、電阻加熱、燃氣加熱等技術均有應用和發展,其中傳導式加熱技術應用較多;燃氣加熱和傳導式電加熱技術在國內已有成功案例;電阻加熱技術門檻相對較高,應用相對較少。
(2)從污染物去除效果看,異位熱脫附技術仍是效果好的有機污染土壤處理技術。目前越來越多的設備生產商進入到此領域,國產裝備實現了對國外裝備的替代。
(3)氣相抽提技術主要應用于VOCs污染場地修復,具有清潔、低能耗等優點,相對于國內通常采用的異位修復技術,具有安全、二次污染可控等優勢。隨著我國風險管控類場地越來越多,氣相抽提技術將得到更多的應用。
(4)化學氧化技術針對中輕度有機污染土壤,具有修復效果良好、施工便捷、經濟性好等優點,近幾年原位化學氧化技術應用頻率明顯升高。隨著此項技術的深入發展,其修復效率和精度將得到逐步提高。
(5)根據我國污染場地優先“安全利用”的管理思路,風險管控技術將得到廣泛的應用。如重慶等地探索了“源頭治理-途徑阻斷-制度控制-跟蹤監測”的風險管控模式,北京等地探索了“合理規劃-管控為主-有限修復”的安全利用模式。
(6)重金屬固化/穩定化技術,具有修復周期短、修復價格低、施工靈活、適用性強等優點,應用廣泛,符合我國土壤修復項目工期短的現狀要求,但是,目前修復后的合格土壤的去向是一大難題。
1.3.2 農用地污染管控與修復技術
2019年,受污染農用地主要采用污染源頭防控和農用地安全利用技術進行處置。
(1)污染源頭防控技術。從排查整治污染企業、規避污水灌溉、嚴控農業投入品(有機肥、化肥、農藥)質量等方面阻止污染物進入農用地生態鏈,實現從源頭上防范農用地污染風險。《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發布實施后,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了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整治行動,共排查企業13000多家,確定需整治污染源近2000個。截至2019年,已有近700個污染源完成整治,取得顯著成效。
(2)農用地安全利用技術。針對中、輕度污染風險農用地的安全利用技術主要包括農藝調控、植物阻控和原位穩定化技術;針對高污染風險農用地的風險管控技術為替代種植、糧食禁產區劃分和限制性生產。為了給農用地安全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探索道路、積累經驗,農業農村部牽頭組織在部分省(市、區)開展了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試點、農用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復試點示范等工作。2019年4月,農業農村部和生態環境部聯合印發通知,督促各地進一步分解落實任務,采取建設受污染農用地安全利用集中推進區、強化污染源管控、推進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等舉措,推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
1.3.3 礦山管控與修復技術
(1)露天廢棄礦山生態重建技術。隨著山水林田湖草統籌修復理念的推廣,礦山生態修復呈現生態化修復發展趨勢,通過重塑地貌,重建土壤結構,增加土壤肥力,合理搭配植物群落等一系列措施,實現生態系統功能恢復與提升。
(2)采煤塌陷區地貌重塑修復技術。通過挖低墊高、削高填低、擴湖筑島,在原有地形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地實現塌陷地復墾與濕地景觀建設,重塑后的生態系統完整,景觀效果明顯,經濟與生態效益良好。
(3)尾礦庫環境管控技術。依據尾礦庫的特點,從選址、設計建設、全面監測體系、閉庫后生態恢復、搭建快速有效的環境應急體系等各方面對尾礦庫的環境風險進行管控。通過完整的管控技術體系,從源頭預防和降低尾礦庫造成的環境危害,提高礦區生態系統功能,保障周邊生態安全。
1.4 行業存在的問題
(1) 政策法規標準有待繼續完善。目前出臺的管理政策很多,但場地修復環境監管政策的合理性和實用性仍需要進一步提高。應牢牢抓住“污染者是修復的第一責任人”這一核心,引導修復產業逐步向規范化、可持續化發展。推動行業的驅動力由房地產開發轉向法律責任驅動,才能進一步打開行業市場空間。
(2) 修復項目的環評問題突出。不同于建設項目環評,修復項目的環評是在項目招標后進行,主要關注修復工程開展期間(一般在兩年以內)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因缺乏對應的導則進行規范,各地修復項目環評評審大多趨于保守,評審過程所提措施要求過高,影響修復工程實施效率甚至可行性。實操中修復項目的環評報告表編制多達數百頁,整個環評流程長達半年左右。修復項目不具有建設項目的屬性,其修復周期較短,在控制三廢排放達標的情況下,在環保管理部門、業主單位、工程監理、環境監理層層的監管下,是否可以進行環評豁免,值得管理部門深入研究。
(3) 修復合格土壤的監管問題。我國的工業污染土壤修復大多是地產驅動型,多采用異位修復技術,面臨修復合格土壤離場消納的問題。離場土壤的存放場地需要進行長期監管。建議國家制定基于地下水風險評價和生態風險評價的修復合格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以進一步明確修復合格土壤的監管要求和監管方式。
(4) 農田修復方面,缺乏重金屬污染農用地修復效果評價標準。當前主要結合農用地重金屬污染暴露途徑和人體健康風險對污染農用地修復效果進行評價,具體包括農產品安全達標率、作物產量、土壤中重金屬有效性或含量降低程度等指標。但在實際農用地環境中,土壤理化性質差異大、重金屬有效態浸提劑不同、土壤中重金屬有效態含量與農產品污染程度非簡單的對應關系等因素,使得我國重金屬污染農用地修復效果評價標準混亂,并出現農用地修復項目難以達到修復目標的困境。因此,有必要研究制定重金屬污染農用地修復效果評價標準,進一步建立基于風險管控的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估與管理體系。
(5) 礦山修復行業資金來源單一,大多依靠政府投入和專項資金補貼,資金總量小,地方配套困難,修復后的盈利模式也不清晰,制約了礦山修復行業發展。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缺乏全面系統的統籌管理,礦山占地范圍內的植被與生態破壞狀況不清,治理中重地質災害預防、弱生態修復的現象明顯,并缺乏系統的修復規劃和再利用規劃,造成了礦區植被保護和生態恢復治理的滯后。
2.2020年發展展望
2.1 政策方面
《土壤污染防治法》實施以來,凈土保衛戰得到扎實推進,取得積極成效,但是有色金屬礦區周邊耕地土壤重金屬污染問題依然突出,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環境風險依然存在,土壤污染防治任務仍然很艱巨。2020年預計國家將持續推進《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貫徹實施,完善配套的法規標準體系,有效落實法律規定,加強監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2020年,針對場地修復全過程的監管和修復效果評估監管會更加規范化,針對修復技術的評估體系和方法會逐步完善,針對修復過程二次污染的監控和修復后土壤安全利用的標準化和跟蹤監管會進一步加強,法規政策標準將不斷修訂和完善。國家層面已明確頒布實施的技術標準主要有:預計生態環境部將發布《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辦法(試行)》和《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認定辦法(試行)》,規范建設用地和農用地土壤污染責任人的認定;還將發布《異位熱解吸技術修復污染土壤工程技術規范》和《原位熱脫附修復工程技術規范》,規范異位熱解吸修復污染土壤工程的建設和運行。
(2)2020年,預計國家將協調督促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抓緊推進重點工作,確保《土十條》目標任務的如期實現。此外,山東、山西、天津等省市的《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將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2.2 市場方面
2019年中央修復財政資金同比大幅增長42.9%,金額達到50億元,有力支持了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土壤環境監管能力提升等工作。《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設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也包括支持設立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基金。2020年生態環境部將配合有關部門推動相關工作,鼓勵民間資本和企業投入土壤修復。2020年隨著各地土壤詳查的完成,工作重點將轉入治理,修復項目有望加速釋放。短期來看,江蘇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之后,江蘇、山東、河北等地開展的化工園區整治將促進相關修復領域市場快速發展;長期來看,隨著華東、西南等地詳查和治理方案制定的完成,修復需求逐步明確,有望支撐2020年以后的市場增長。根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已完成風險評估并確認需要采取風險管控或者修復的地塊有550多塊,其中已完成風險管控或者修復的地塊460多塊。(來源《生態環境部舉行11月例行新聞發布會》)目前修復行業的主要從業單位包括環保科研院所及高校、國內修復企業、環保領域跨國公司及中外合資修復企業。短期來看,市場仍將呈現全國布局大項目、地方企業合作完成中小項目的局面。由于技術約束相對較少,現階段市場拓展能力至關重要,而企業的經驗、資質、綜合技術能力、資金是市場能力的重要支撐。長期來看,土壤環境監管要求將進一步加嚴,憑借優勢將進一步擴大市場份額;具備專有技術或設備提供能力的中小型企業也將在市場中占據一席之地。
2.3 技術方面
2.3.1 工業污染場地管控與修復技術預計
2020年工業污染場地修復技術的應用將有以下幾大趨勢:
(1) 對于污染土壤而言,熱修復、化學氧化和固化/穩定化仍將是三大主流技術。土壤淋洗、常溫解吸、水泥窯協同處置等將作為輔助技術服務于污染場地治理工作。
(2)技術的耦合應用將更普遍,針對復雜場地采用多元化修復技術將成為主流修復方式。如原位熱修復與微生物修復、化學氧化耦合修復技術,土壤淋洗與熱脫附聯用等。
(3)地下水環境監管難度較高。針對地下水污染的防控、預警和長期監控技術會有所發展。
(4)隨著檢測技術、傳感器技術和物探技術的發展,現場污染物快速篩查和地層刻畫等精準調查技術將在得到推廣應用,污染源-地層-地下水的精細三維識別技術和與之對應的大數據分析技術,將為場地修復和風險管控的設計施工提供助力。
(5)隨著《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實施,在產企業修復將成為行業新熱點,風險管控技術及配套的監測管理技術將成為行業研發重點。
2.3.2 農用地污染管控與修復技術
(1)堅持風險管控的總體思路。針對高風險污染農用地將更多地采用替代種植、退耕還林還草、退耕還濕、輪作休耕、輪牧休牧等風險管控措施。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為出發點,在此基礎之上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措施(植物修復、原位穩定化等),確保受污染農用地的安全利用,并逐步實現高風險污染農用地的有效治理。
(2)推動中、低風險污染農用地的安全利用。以農藝調控、種植結構調整、原位穩定化為主要修復手段,推動中、低風險污染農用地的安全利用,實現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提高受污染農用地利用率的雙重目標。例如,從試點經驗來看,受污染農用地安全利用可通過調整種植結構來實現,過去種水稻,現在可改種玉米、馬鈴薯、紅薯、高粱、葵花等不易吸收重金屬的農產品,或者改種蠶桑、棉花、麻類、花卉苗木等經濟作物,以達到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在繼續推動中、低風險污染農用地安全利用技術創新的同時,建議國家進一步完善農用地重金屬改良劑產品登記制度,以保障污染農用地安全利用。
2.3.3 礦山管控與修復技術
隨著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不斷完善及《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的出臺,礦山生態修復將逐步實現市場化運作。自然資源部發文強調在礦區修復過程中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管控和作用。因此,今后在礦山生態修復工程中,所采用的技術既要保證礦區的生態安全,又要考慮資源開采、產業發展的需求,為礦區合理開發創造條件。
致 謝:感謝張紅振研究員、陳能場研究員、宋云研究員、王艷偉博士在本文撰寫過程中提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