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建部印發《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詳情如下:
1 總則
1.0.1 為貫徹國家有關生活垃圾處理的法規和技術政策,保證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質量,確保生活垃圾填埋場(以下簡稱填埋場)的安全運行,使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設計、施工規范化,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
1.0.3 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應遵守安全可靠、資源利用、排放達標的原則。
1.0.4 填埋氣體收集、處理及利用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被動式導排 passive ventilation
利用填埋氣體自身壓力和滲透性導排氣體的方式。
2.0.2 主動式導排 initiative guide and extraction
利用抽氣設備對填埋氣體進行導排的方式。
2.0.3 產氣速率 gas generation rate
單位時間內的產氣量。
2.0.4 產氣模型gas generation model
預測生活垃圾在填埋場中產氣量或產氣速率的數學公式。
2.0.5 導氣井extraction well
中間為多孔管,周圍為過濾材料的豎向圓柱狀導氣設施。
2.0.6 導氣盲溝extraction trench
中間為多孔管,周圍為過濾材料的水平棱柱狀導氣設施。
2.0.7 導氣設施作用半徑 collection radius of landfill gas extraction facility
導氣井或導氣盲溝在垂直于其中心軸的各個方向上都能夠收集到填埋氣體的大半徑。
2.0.8 導氣設施作用范圍collection area of landfill gas extraction facility
導氣設施作用半徑所包圍的垃圾堆體表面積。
2.0.9 導氣設施覆蓋率 landfill gas collection area coverage rate of extraction facilities
所有導氣設施導氣作用范圍覆蓋面積之和占垃圾堆體總面積的百分比。
2.0.10 排放管 emission pipe
向大氣中排放填埋氣體的管道。
2.0.11 開孔率ratio of hole area
開孔段管道表面開孔總面積與開孔段管道外表總面積之比。
2.0.12 集氣站 landfill gas flow adjust station
多個導氣井或導氣盲溝的導氣支管連接到一處進行集中流量和壓力調節的設施。
2.0.13 氣體收集率ratio of landfill gas collection
填埋氣體抽氣流量與填埋氣體預測產生速率之比。
2.0.14 氣體利用率ratio of landfill gas utilization
填埋氣體利用設備消耗的氣體量與填埋氣體預測產生量之比。
3 基本規定
3.0.1 再用填埋場和仍有填埋氣體產生的停用填埋場應設置填埋氣體導排設施。
3.0.2 垃圾填埋量大于或等于0.2×106t, 垃圾填埋平均厚度大于或等于10m,且有填埋氣體產生的填埋場應設置填埋氣體主動導排處理設施。
3.0.3 垃圾填埋總量大于或等于1.0×106t, 垃圾填埋平均厚度大于或等于15m,且具有填埋氣體利用價值的填埋場應建設填埋氣體利用設施。垃圾填埋量小于1.0×106t 的填埋場,可根據填埋氣體產生量、填埋場使用情況、氣體利用需求等情況確定是否建設填埋氣體利用設施。
3.0.4 對于新建填埋場,填埋氣體收集導排工程應與填埋場工程同時設計;垃圾填埋堆體中設置的氣體導排設施的施工應與垃圾填埋作業同步進行。
3.0.5 新建填埋場主動導排設施及氣體處理(利用)設施的建設應于垃圾填埋場投運3 年內實施,并宜分期實施。
3.0.6 填埋場運行及封場后維護過程中,應保持填埋氣體導排處理設施的完好和有效。
4 填埋氣體產氣量估算及工程規模確定
4.0.1 對某一時刻填入填埋場的生活垃圾,其填埋氣體產生量可按下式計算:
4.0.5 垃圾的平均產氣速率常數(k)的取值應考慮垃圾成分、當地 氣候、填埋場內的垃圾含水率等因素;有條件的可通過試驗確定平均產氣速率常數(k)值。
4.0.6 填埋氣體回收利用工程設計前,宜進行現場抽氣試驗,利用試驗數據對填埋場垃圾的產氣常數進行估算,并以此對氣體利用期間填埋氣體產生量進行逐年估算。無現場抽氣試驗條件的,可采用相關經驗參數和理論數學模型對填埋氣體產生量進行逐年估算。
4.0.7 填埋氣體收集導排設施的服務范圍應覆蓋垃圾堆體全部。
4.0.8 無填埋氣體利用設施的,填埋氣體收集導排及處理工程的總規模應根據大填埋氣體產生量估算值確定。填埋氣體收集導排及處理工程可根據填埋場的垃圾填埋量變化情況分期實施。
填埋氣體收集導排及處理工程規模分類應符合表4.0.8 的要求:
4.0.9 填埋氣體利用工程規模可按填埋氣體利用系統大輸出能量來表示。填埋氣體利用工程規模分類應符合表4.0.9 的規定:
5 填埋氣體的收集導排
5 .1 一般規定
5.1.1 填埋氣體的導排設施宜采用導氣井與導氣盲溝相結合的方式,導排井和導排盲溝的布設數量應根據單個導氣井和導氣盲溝的導氣作用范圍和垃圾堆體面積確定,垃圾堆體填埋氣體導氣設施覆蓋率應不小于95%。
5.1.2 新建垃圾填埋場,宜在垃圾填埋高度達到1m~2m 時開始鋪設導氣井或(和)導氣盲溝。
當導氣井直接建在底部防滲層時,應采取防止防滲層破壞的措施。
5.1.3 對于無氣體導排設施的在用或停用填埋場,應采用鉆孔法設置導氣井。
5.1.4 用于填埋氣體導排的碎石不應使用石灰石,粒徑宜為10mm-50mm。
5.2 導氣井
5.2.1 填埋氣體導排井的應采用圖5. 2.1 所示的錯列布設方式。
5.2.2 沿垃圾堆體邊緣設置的填埋氣體導排井,其水平導氣作用半徑r 宜按10m~15m 取值。垃圾堆體中部設置的導排井,其水平導氣作用半徑r 可按15m~20m 取值。
5.2.3 用鉆孔法設置的導氣井,鉆孔深度不應小于垃圾填埋深度的2/3,但井底距場底防滲層距離不宜小于2m。
5.2.4 導氣井可采用下列結構:
5.2.6 主動導排導氣井井口應密封。用土作為覆蓋層時,井口應采用膨潤土、粘土或混凝土等低滲透性材料密封,密封深度宜為1m-2m;用防滲膜作為覆蓋層時,井口中心導氣管與覆蓋膜連接處應進行密封處理。
5.2.7 導氣井中心多孔管應采用高密度聚乙烯等高強度耐腐蝕的管材, 管內徑不宜小于100mm,需要排水的導氣井管內徑不宜小于200mm; 穿孔宜用長條形孔, 在保證多孔管強度的前提下,多孔管開孔率不宜小于2%,中心多孔管四周應采用小粒徑大于孔徑(孔寬)的碎石填充。
5.2.8 導氣井應根據垃圾填埋堆體形狀、導氣井作用半徑等因素合理布置, 應使全場導氣井作用范圍完全覆蓋垃圾填埋區域;垃圾堆體中部的主動導排導氣井間距不宜大于35m,沿堆體邊緣布置的導氣井間距不宜大于20m;被動導排導氣井間距不宜大于20m。
5.2.9 被動導排的導氣井, 其排放管的排放口應高于垃圾堆體表面2m 以上。
5.2.10 導氣井與垃圾堆體覆蓋層交叉處,應采取封閉措施,減少雨水的滲入和空氣的吸入。
5.2.11 采用主動導排系統時,垃圾堆體內水位過高的區域宜采用排水導氣雙功能井,并宜配置排水系統。
5.2.12 導氣井內排水設備應具有防爆功能。
5.3 導氣盲溝
5.3.1 填埋氣體導氣盲溝斷面寬、高均不宜小于1000mm。
5.3.2 導氣盲溝中心管應采用柔性連接的管道, 管內徑不應小于150mm; 當采用多孔管時,在保證中心管強度的前提下,開孔率不宜小于2%; 中心管四周宜用級配碎石填充。
5.3.3 導氣盲溝水平間距可按20m-40m 設置, 垂直間距可按10m-15m 設置。
5.3.4 被動導排的導氣盲溝, 其排放管的排放口應高于垃圾堆體表面2m 以上。
5.3.5 垃圾堆體下部的導氣盲溝,應有防止被水淹沒的措施。
5.3.6 主動導排導氣盲溝外穿垃圾堆體邊坡處應采取密封措施。當邊坡用防滲膜覆蓋時,導氣管與防滲膜可采用粘接或焊接的方式密封;當邊坡用土覆蓋時,導氣管四周宜采用黏土進行環狀密封,密封環半徑不宜小于2m,黏土厚度不宜小于1m。
5.4 集氣站
5.4.1 垃圾堆體布設導氣井和盲溝較多時可設置集氣站,將多個導氣井或盲溝集中在一個集氣站內進行流量和壓力調節。
5.4.2 集氣站的布設數量和位置應根據導氣井和盲溝數量以及垃圾堆體表面情況確定,并應便于運行人員對氣體導排流量進行調節。
5.4.3 集氣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垃圾堆體上設置的集氣站應具有排水或透水性能,集氣管道和閥門不得被雨水淹沒。
2 集氣站集氣總管標高比導氣井低時,應在集氣總管低點設置排水管,排水管應連接自動排水或定期排水裝置,排水裝置應密封,不得使空氣吸入。
3 每個導氣井或(和)導氣盲溝宜連接一根集氣支管,每個集氣支管應設置一個獨立調節閥門,并應與集氣總管獨立連接。
4 集氣支管的敷設宜避免產生中間低點。
6 填埋氣體輸氣管網
6.1 管網的布置與敷設
6.1.1 填埋氣體輸氣管應設不小于1%的坡度, 管段低點處應設凝結水收集和排放裝置, 排水裝置應考慮防止空氣吸入的措施。
6.1.2 填埋氣體收集管道應選用耐腐蝕、柔韌性好的材料及配件,管路應有良好的密封性。
6.1.3 輸氣管道不得在堆積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蝕性液體的場地下面或上面通過,不宜與其它管道同溝敷設。
6.1.4 輸氣管道沿道路敷設時, 宜敷設在人行道或綠化帶內, 不宜在道路路面下敷設。
6.1.5 輸氣管地面或架空敷設時, 不應妨礙交通和垃圾填埋操作,架空管應每隔300m 設接地裝置, 管道支架應采用阻燃材料。
6.1.6 地面與架空附設的塑料管道應預留伸縮補償余量。
6.1.7 輸氣管與其它管道共架敷設時, 輸氣管道與其它管道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0.3m。當管徑大于300mm 時,水平凈距不應小于管道直徑。
6.1.8 架空敷設輸氣管與架空輸電線之間的水平和垂直凈距不應小于4m, 與露天變電站圍柵的凈距不應小于10m。
6.1.9 寒冷地區, 輸氣管宜采用埋地敷設, 管道埋深宜在土壤冰凍線以下, 管頂覆土厚度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埋設在車行道下時,不得小于0.8m;
2 埋設在非車行道下時,不得小于0.6m。
6.1.10 地下輸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或相鄰管道之間的小水平凈距和垂直凈距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 和《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251 的有關規定。
6.1.11 輸氣管道不得穿過大斷面管道或通道。
6.1.12 輸氣管道穿越鐵路、河流等障礙物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251 的有關規定。
6.1.13 在填埋場內敷設的填埋氣體管道應做明顯的標識。
6.2 管道計算
6.2.1 填埋氣體輸氣總管的計算流量不應小于大產氣年份小時產氣量的80%。
6.2.2 各填埋氣體輸氣支管的計算流量應按各支管所連接的導氣井(或導氣盲溝)數量和每個導氣井(或導氣盲溝)的流量確定。
6.2.3 填埋氣體輸氣管道內氣體流速宜取5~10m/s。
6.2.4 填埋氣體輸氣管道單位長度摩擦阻力損失可按式6.2.4 計算:
7 填埋氣體抽氣、處理和利用系統
7.1 一般規定
7.1.1 填埋氣體抽氣、處理和利用系統應包括抽氣設備、氣體預處理設備、儲氣設備(需要時)、燃燒設備、氣體純化設備(需要時)、氣體壓縮設備(需要時)、氣體利用設備、建構筑物、電氣、輸變電系統、給排水、消防、自動化控制等設備和設施。
7.1.2 抽氣、處理和利用設施和設備應布置在垃圾堆體以外。
7.1.3 填埋氣體處理和利用設施宜靠近抽氣設備布置。
7.1.4 填埋氣體抽氣、預處理及利用設施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不得使可燃氣體在密閉空間內聚集。
7.1.5 抽氣、氣體預處理、利用和火炬燃燒系統應統籌設計,從填埋場抽出的氣體應優先滿足氣體利用系統的用氣,利用系統用氣剩余的氣體應能自動分配到火炬系統進行燃燒。
7.2 填埋氣體抽氣及預處理
7.2.1 填埋氣體抽氣設備應選用耐腐蝕和防爆型設備。
7.2.2 填埋氣體抽氣設備應設調速裝置,宜采用變頻調速裝置。
7.2.3 填埋氣體抽氣設備應至少有1 臺備用。
7.2.4 抽氣設備大流量的選擇計算可按式7.2.4 進行
Q=Qm·η·β 7.2.4
式中:Q—抽氣設備選型大流量,m3/h;
Qm—抽氣設備所負擔的氣體收集區域垃圾大產氣年的平均產氣速率,m3/h,可由式4.0.3 計算;
η—抽氣設備所負擔的氣體收集區域的氣體收集率;
β—抽氣設備流量富裕系數,可取1.1~1.2。
7.2.5 抽氣設備小升壓應滿足克服填埋氣體輸氣管路和設備的總阻力損失和用氣設備進氣壓力的需要。
7.2.6 填埋氣體主動導排系統的抽氣流量應能隨填埋氣體產生速率的變化而調節,設計氣體收集率不宜小于70%。
7.2.7 抽氣系統應設置流量計量設備,并可對瞬時流量和累積量進行記錄。
7.2.8 抽氣系統應設置填埋氣體氧(O2)含量和甲烷(CH4)含量在線監測裝置,并應根據氧(O2)含量控制抽氣設備的轉速和啟停。
7.2.9 預處理工藝和設備的選擇及處理量應根據氣體利用方案、用氣設備的要求和煙氣排放標準來確定。
7.3 火炬燃燒系統
7.3.1 設置主動導排設施的填埋場,應設置填埋氣體燃燒火炬。
7.3.2 填埋氣體收集量大于100m3/h的填埋場,應設置封閉式火炬。
7.3.3 填埋氣體火炬應有較寬的負荷適應范圍,應能滿足填埋氣體產量變化、氣體利用設施負荷變化、甲烷濃度變化等情況下的填埋氣體穩定燃燒。
7.3.4 火炬應能在設計負荷范圍內根據負荷的變化調節供風量,使填埋氣體得到充分燃燒,并應使填埋氣體中的惡臭氣體完全分解。
7.3.5 填埋氣體火炬應具有點火、熄火安全保護功能。
7.3.6 封閉式火炬距地面2.5米以下部分的外表面溫度不應高于50℃。
7.3.7 火炬的填埋氣體進口管道上必須設置與填埋氣體燃燒特性相匹配的阻火裝置。
7.4 填埋氣體利用
7.4.1 填埋氣體利用方式及規模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填埋氣體利用方式應根據當地的條件,經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宜優先選擇效率高的利用方式。
2 填埋氣體利用規模,應根據各年填埋氣體收集量和填埋氣體利用方式,經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總氣體利用率不宜小于70%。
7.4.2 填埋氣體用于內燃機發電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內燃機發電的總規模應在合理預測各年填埋氣體收集量的基礎上確定。
2 內燃機發電機組應選擇技術成熟、可靠性好的產品。
3 有熱、冷用戶的情況下,宜選擇熱、電、冷三聯供的工藝方案回收內燃機煙氣和冷卻液帶出的熱能。
4 額定負荷下,內燃機發電機組的發電效率不宜低于32%。
5 內燃機發電機組的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氣體燃料發電機組通用技術條件》JB/T9583.1的規定。
7.4.3 填埋氣體用于鍋爐燃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確保填埋氣體燃燒系統穩定、安全運行。
2 鍋爐輸出功率的選擇應根據用熱負荷和填埋氣體收集量及熱值確定。
3 鍋爐排放煙氣各項指標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的要求。
4 鍋爐房的設計、施工和運行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范》GB50041的有關規定。
7.4.4 填埋氣體提純用于城鎮燃氣或汽車燃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填埋氣體處理及甲烷提純工藝應根據城鎮燃氣或汽車燃料質量標準要求確定。
2 填埋氣體提純處理設施的設計、施工與運行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