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5日,福建人大發布了《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條例》草案明確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公開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建立處理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相關信息;建立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補償機制等內容。
為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參與,建言獻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全文在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門戶網站(www.fjrd.gov.cn)刊登。
二、意見和建議可以直接寄往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在網站上填寫立法征求意見表。提意見建議截止時間:2019年6月15日下午5時。
三、聯系方式:
電 話:0591-88522791
傳 真:0591-87500017
郵 編:350001
通訊地址:福州市五四路25號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2019年5月15日
《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六章 保障與促進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城鄉生活垃圾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定義】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等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管理原則】 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因地制宜、分類處理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分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城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城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城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城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范圍,將城鄉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轉運以及相關監督、處置工作的具體落實。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村規民約或者管理規約,督促引導村(居)民主動參與生活垃圾治理。
第五條【部門職責】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鄉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健全農村生活垃圾“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城鄉一體化處理體系。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教育、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城鄉規劃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鄉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權益保障】 尊重環衛工人、保潔人員及其勞動成果,改善其工作條件,保障作業安全,逐步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做好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維護合法權益。
第七條【鼓勵措施】 鼓勵和支持開展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與轉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科技水平。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選擇有資質、有實力、信譽好的市場主體承擔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編制規劃】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組織編制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省級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應當與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相銜接,明確階段性目標,提高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生化處置比例,減少生活垃圾填埋。
第九條【公眾參與】設區的市、縣(市)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組織論證、聽證。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網站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布。
第十條【制定計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用地保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用地、建設計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把專項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黃線保護范圍,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設施選址】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選址應當堅持布局科學合理、節能環保、便于管理的原則。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選址應當避開生態保護紅線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環境脆弱的區域。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股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參與經營所得分配的模式。
第十三條【設施建設】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同步、區域統籌的要求,規劃建設焚燒發電廠、垃圾中轉站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鼓勵跨區域共建共享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生活垃圾終處置需要,規劃建設衛生填埋場,用于填埋焚燒殘渣和達到豁免條件的飛灰以及應急使用等。
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綜合處理方式,建設集約化生活垃圾處理環境園。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
第十四條【配套設施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標準與規劃條件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或者挪作他用。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提交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的,應當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的位置、面積和用途。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商業和辦公場所,應當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
第十五條【轉運設施建設】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以及相關標準、規范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設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設置生活垃圾收集點。
第十六條【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應當依法核準,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七條【建立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機制,鼓勵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十八條【限制過度包裝】各類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鼓勵潔凈農副產品進城,限制和減少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十九條【易腐垃圾減量】鼓勵有條件的集貿市場、超市、食堂、餐飲單位以及城鄉居住區安裝符合標準的易腐垃圾處置裝置,就地處置易腐垃圾。
第二十條【快遞包裝物減量】快遞企業應當實行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再利用,推廣使用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材料,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
第二十一條【綠色消費】餐飲、娛樂、住宿等服務性企業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可以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的產品,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
第二十二條【綠色辦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公共機構以及國有企業應當優先采購、使用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實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三條【分類標準】城鄉生活垃圾分為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品種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等。
(二)易腐垃圾,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從事餐飲服務、食品加工、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在生產經營中和超市、農貿市場在經營中產生的易腐性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品種包括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腐海(水)產品等。
(三)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主要品種包括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包裝物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和投放規范,提供多種形式的查詢服務,指導單位和個人定時定點準確分類投放。
第二十四條【規范收集容器】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統一規范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規格、圖文標識、顏色。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標識和顏色的,應當結合自然更新改造、更換。
第二十五條【分類投放基本要求】單位和個人應當熟練掌握生活垃圾分類方法,主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至指定收集點的收集容器內,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
農村生活垃圾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分類投放,條件不成熟的,可以先分為易腐垃圾與其他類型生活垃圾兩類進行投放。
第二十六條【特殊易腐垃圾專項投放】從事餐飲服務、食品加工、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將其產生的易腐垃圾交由具備法定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大件垃圾專項投放】 單位和個人丟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應當投放在指定的地點或者交由收集、運輸單位處理,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點。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大件廢棄家具收集、運輸單位的名單和聯系電話。
第二十八條【電子垃圾專項投放】 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或者委托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交由具備法定條件的企業處理。
第二十九條【管理責任人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實行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實行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港口、碼頭、船舶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村莊,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
第三十條【管理責任人責任】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三)按照分類方法、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管理責任人權利和義務】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投放人進行教育、勸導;經教育、勸導仍不改正的,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管理責任人發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率先示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公共機構以及國有企業,應當率先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建立健全本單位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明確內部管理崗位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