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1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8月1日起施行。今后,環境質量狀況、重點污染源監督性檢測數據等十項生態環境信息,必須主動向公眾公開,未依法公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主管人員將被撤職或開除,其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
經過三次審議及修改,省人大常委會認為,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條例》的制定是必要的。
根據《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主動公開下列政府生態環境信息: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各類生態功能區區劃、生態保護紅線的區域范圍及管控措施;環境質量狀況和重點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各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環境行政許可信息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突發環境事件處置信息;環境違法企業失信名單;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結果;其他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生態環境信息。
《條例》還規定:“市、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并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條例》在法律責任板塊強調,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生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條例》中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應當約談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年度環境質量惡化的;未完成年度環境質量改善任務的;未完成年度重點污染物排放控制任務的;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存在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環境問題的;其他依法應當約談的情形。”
同時規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應當約談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可以約談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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