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
關于加強全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管縣環保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和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促進全面質量管理的意見》(國發〔2018〕3號),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工作實施方案》(廳〔2018〕33號)及生態環境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監測〔2018〕45號)等文件精神,創新管理方式,規范監測行為,促進我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制度建設
(一)完善資質認定制度。凡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或結果的生態環境監測(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均應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實施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建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數據庫,加強評審員隊伍建設,發揮環境行業評審組作用,規范資質認定評審行為。
(二)完善環境監測服務制度。在我省開展服務工作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獲得省市場監管局或國家認證認可委核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CMA)》,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資質認定證書在有效期內,在認證的環境監測項目范圍開展的監測服務。
2. 在我省有開展環境監測的固定工作場所,且與資質認定的檢測場所相一致。持續擁有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所需要的且工作狀態良好的儀器、設備、設施等,保持相應的工作條件。
3. 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頒布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維持良好的環境監測質量體系,組織管理機構健全。
4. 僅監測噪聲、電磁場強、輻射劑量率等物理量或特殊監測項目的環境監測機構,應具備相應監測項目計量認證資質,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并在我省設立固定的工作場所,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等檔案臺賬。
5. 承擔污染源和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設施(站)運行維護服務的機構,應在我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擁有從事運維活動所必需的儀器、設備、設施等,并具備相應的工作條件。嚴格按照監測技術規范和運維合同要求開展運維工作。從事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站運維活動的人員,應持有省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的運維培訓合格證書。
(三)加快完善監管制度。省市場監管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163號)對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實施分類監管,定期將獲得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信息抄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進一步完善環境監測機構質量體系建設要求,強化對人員、儀器設備、監測方法、手工和自動監測等重要環節的質量管理。各類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斷健全完善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四)建立責任追溯制度。建立“誰出數據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各類環境監測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并保持覆蓋方案制定、布點與采樣、現場測試、樣品流轉、分析測試、數據審核與傳輸、綜合評價、報告編制與審核簽發等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對監測活動實施全過程質量控制,保證監測數據準確、真實、有效。采樣人員、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對監測原始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各環境監測機構及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各類環境監測機構應對監測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監測原始記錄和報告保留期限不少于6年。
按照“誰委托誰把關”的原則,環境監測活動的委托方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環境監測機構,簽訂服務合同應盡可能翔實,對監測數據質量保證措施提出明確要求,并監督環境監測機構嚴格按合同開展環境監測服務。接受委托的環境監測機構及其法人對出具的監測數據質量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接受委托的環境監測機構應及時將已簽訂服務合同情況告知開展監測服務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
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手段。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對管理體系不健全、監測活動不規范、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管。省市場監管局會同省生態環境廳每年集中對全省所有環境監測機構開展能力驗證或者比對活動;健全對環境監測機構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建立環境監測機構名錄庫、檢查人員名錄庫。按20%左右的比例,采取現場檢查、盲樣考核、比對監測和飛行檢查等方式,加強對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資質認定和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要求的,依據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處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聯合或根據各自職責定期組織開展監督檢查,通過統計調查、監督檢查、能力驗證、比對核查、投訴處理、審核年度報告、核查資質認定信息、評價管理體系運行、審核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等方式加強監管。
(二)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監測行為存在不規范或違法違規情況的,視情形給予告誡、責令改正、責令整改、罰款或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等處理,并公開處理信息。環境監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的,省市場監管局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環境監測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發現環境監測機構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應責令整改并進行處罰。對存在違法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按規定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公開處理信息,逐出安徽環境監測市場。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發現的環境監測機構違法情況應同步抄送同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環境監測機構偽造篡改數據、與委托方串通故意影響監測客觀性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要依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三)建立聯合懲戒和信息共享機制。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部門合作和信息溝通,定期互相通報對環境監測機構監督檢查和處理結果,及時將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和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罰結果等監管信息在各自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對嚴重失信的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將違規違法等信息納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
(四)加強社會監督和誠信建設。創新社會監督方式,暢通社會監督渠道,積極鼓勵公眾廣泛參與。將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監督舉報納入“12369”環境保護熱線和“12365”質量技術監督熱線的受理范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對涉及環境監測機構的資質認定、數據造假、檢驗檢測設施的運行質量狀況等方面的投訴舉報,要及時處理,并及時相互通報。
三、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一)加強隊伍建設,創新監管手段。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監管人員隊伍建設,強化監管人員培訓,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和能力水平。相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規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充分發揮大數據、信息化等技術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不斷提高監管效能。
(二)強化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切實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建立暢通、高效、科學的聯合監管機制,有效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提高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性,促進生態環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