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公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這一標準的出臺補齊了河南農村生活污水標準體系的短板。對比《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該標準在多方面更符合農村排水特點,并明確了相應排放要求。
2018年9月,住建部和生態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從國家層面明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要求,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在此背景下,日前河南省生態環境廳對外公布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業內普遍認為該標準涵蓋規劃、建設、運行、監管全過程,并依據不同地區地域特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村莊污水的特征及排水去向,制定科學合理的農村污水處理目標。
標準適用于500 m³/d以下規模(不含500 m³/d)的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500 m³/d 以上規模(含 m³/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可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 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標準明確在法律法規禁止排污的保護區內(如飲用水源、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它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等)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生活污水處理方面,結合當地規劃和經濟承受能力等具體情況,采用適宜的污水收集和處理模式進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方面,鼓勵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從源頭上減少污染物的排放。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回用于農業灌溉的按 GB5084 執行,回用于其他用途時應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回用水水質標準。
另一方面,規劃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村莊原則上應將生活污水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在污水收集時,原則上應雨污分流。規模大于2m³/d(含)的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原則上應建設有脫氮除磷功能的設施或規劃設計時充分預留建設脫氮除磷設施的條件。
在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規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規模大于2m³/d(含)的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下表 對應的規定執行。
在水污染物監測方面,水質取樣在污水處理廠處理工藝末端排放口。按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的有關 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性排污口標志。對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下表所列的方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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