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各地政策】江西省發布了在贛江流域開展按流域設置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在贛江流域開展按流域設置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在贛江流域開展按流域設置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試點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19年1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在贛江流域開展按流域設置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試點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按流域設置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試點方案〉的通知》(廳字〔2017〕21號)要求,探索按流域實施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的體制機制,深入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結合我省贛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從更高層次貫徹落實對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基本方略,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以生態系統整體性、系統性及其內在規律為基本遵循,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目標,以解決贛江流域生態環境突出問題為導向,探索建立“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的贛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機制體制,增強贛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合力,為建設富裕美麗幸福現代化江西、共繪新時代江西物華天寶人杰地靈新畫卷作出積極貢獻。
(二)試點范圍。贛江流域,包括贛州市的龍南縣、全南縣(部分)、定南縣(部分)、信豐縣、尋烏縣(部分)、安遠縣(部分)、會昌縣、瑞金市、于都縣、大余縣、崇義縣、上猶縣、南康區、章貢區、贛縣區、石城縣、寧都縣、興國縣;吉安市的遂川縣、萬安縣、井岡山市、泰和縣、永新縣、吉安縣、吉州區、青原區、永豐縣、吉水縣、安福縣、峽江縣、新干縣;撫州市的樂安縣(部分);萍鄉市的蓮花縣、蘆溪縣;宜春市的袁州區(部分)、萬載縣、宜豐縣、上高縣、樟樹市、高安市(部分)、豐城市(部分);新余的分宜縣、渝水區;南昌市的東湖區、灣里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部分)、青山湖區、南昌縣(部分)、新建區;九江市的永修縣(部分)。
(三)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與創新導向相結合。改革現行以行政區為主的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體制,著力解決上下游、左右岸利益不一致導致的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全局性不足,以及監管執法能力薄弱導致的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科學性、性不夠等問題,構建流域統籌、區域履責、協同推進的新格局。
——堅持生態系統整體性與管理綜合性相結合。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的理念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系統性、綜合性原則,將流域作為管理單元,統籌上下游、左右岸,理順權責、落實責任,優化流域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配置,提高生態環境保護效果。
——堅持屬地管理與流域統籌相結合。堅持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生態環境質量負總責的要求,合理劃分流域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與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通過完善生態環境監管體制機制,提高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能力,提升流域生態環境監管整體水平。
——堅持積極推進與統籌協調相結合。按照中央總體部署,結合我省實際,既充分調動各方面、各層級推進改革的積極性,又與我省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各項任務相協調,與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機構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以及省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相結合,提升改革綜合效能。
(四)試點目標。統籌贛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資源,增強流域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的獨立性、統一性、有效性、性。強化流域統籌,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建立健全流域多方參與的水生態環境保護協作機制,推動形成流域內不同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共擔、效益共享、協調聯動、行動的新機制,推進全省生態文明領域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試點任務
(五)建立贛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在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架構下,設立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協作小組(以下簡稱流域協作小組),主要負責研究確定贛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方針政策、重大規劃計劃,統籌協調處理重大水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指導、推動、督促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實。流域協作小組成員由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和相關設區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組成。
(六)強化贛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管和綜合行政執法。設立贛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流域辦),作為省生態環境廳內設機構,承擔流域協作小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落實贛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研究制定贛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區劃、法規、標準和生態保護補償方案;制定生態環境準入負面清單;建立重大涉水規劃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審批會商機制,涉及對贛江流域水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評,報流域辦備案,并進行事中事后監管;建立流域生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統一發布流域生態環境狀況信息,并組織實施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考核;組織開展流域生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評價,實施流域生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預警,建立流域生態環境風險預警防控體系。
按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統籌設立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流域生態環境執法檢查,協調解決流域內重大生態環境問題和環境污染糾紛,指導流域內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七)合理確定贛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邊界。流域協作小組及流域辦不替代贛江流域各級黨委政府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主要負責統籌推動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當地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履行贛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情況,協調解決流域內跨設區市水生態環境問題。贛江流域內各級黨委政府對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質量負責,承擔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按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履行各自職責。贛江流域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執行流域協作小組的決議,接受流域協作小組和流域辦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三、組織實施
(八)加強組織領導。在贛江流域開展按流域設置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試點工作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依托省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協作小組,加強組織領導,把握試點方向,研究制定試點政策及配套措施,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九)完善法規體系。做好與流域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試點相適應的法規完善工作,健全流域生態環境監管法規規章。明確流域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責規定,為流域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履職提供法制保障。
(十)加強部門聯動。加強省直有關部門和贛江流域各設區市政府間的溝通聯系,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等省直有關部門與流域內各設區市政府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推進改革,著力形成流域協作小組綜合決策,各部門和流域內各設區市政府各負其責,生態環境部門統一協調、調度和督察的工作格局。
(十一)有序推進試點。省生態環境廳、省委編辦共同牽頭,負責統籌協調按流域設置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試點工作,研究出臺有關政策措施,重大事項要及時向省政府請示報告。
原標題:江西省在贛江流域開展按流域設置生態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試點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