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地方新聞】近日,為規范本市環境監測報告的技術復核工作,確保監測過程的合規性、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監測報告的有效性,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制定了《上海市環境監測報告技術復核流程》,具體詳情如下: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上海市環境監測報告技術復核流程》的通知
各區環保局、市環境監測中心:
為規范本市環境監測報告的技術復核工作,確保監測過程的合規性、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監測報告的有效性,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環境監測報告技術復核流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環境監測報告技術復核流程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環境監測報告技術復核流程
為規范本市環境監測報告的技術復核工作,確保監測過程的合規性、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監測報告的有效性,制定本流程。
一、定義
本流程所稱技術復核,指企業事業單位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對市、區兩級環保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中使用的監測報告持有異議并提出技術復核申請,經復核部門確認后,針對異議內容開展的技術審查工作。技術復核內容僅針對監測過程和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規范性,不涉及對相關行政行為的判斷。
二、工作原則
技術復核工作應當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
三、適用范圍
本流程適用于當事人對市、區兩級環境監測部門出具的,以及由市、區兩級環保主管部門或其下屬單位委托的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的技術復核。
四、工作要求
(一)復核部門
根據出具監測報告的主體,對復核部門作如下分工:
1. 區環保主管部門或其下屬單位委托的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由所在區環境監測站組織開展技術復核。
2. 區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由市環境監測中心組織開展技術復核。
3. 市環保主管部門或其下屬單位委托的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由市環境監測中心組織開展技術復核。
4. 市環境監測中心出具的監測報告,由其自行組織專家(組)開展技術復核。
(二)復核申請材料
當事人應當填寫《上海市環境監測報告技術復核申請單》(附件1)并提供其他必要的輔證材料,簽章后通過信函等方式書面送達復核部門。
(三)復核受理
復核部門收到復核申請材料后,對非當事人提出的訴求,以及當事人提出但不屬于技術復核內容的訴求,應當填寫《上海市環境監測報告技術復核處理單》(附件2)并加蓋單位公章,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對擬復核的訴求,應當及時將復核受理信息告知使用該監測報告的環保主管部門。
(四)復核內容
技術復核主要針對下列可能影響監測報告質量的具體內容:
1.監測點位的正確性;
2.現場監測和采樣的有效性,以及樣品保存、運輸、交接的規范性等;
3.實驗室分析人員資格的有效性;
4.監測方法標準和監測分析儀器的適用性;
5.原始記錄類別及所載信息的完整性;
6.監測報告的有效性,包括數據的邏輯性和結論的正確性。
復核部門可根據需要,采取調閱相關臺賬記錄、詢問監測人員、現場踏勘、專家論證等方式開展技術復核工作。
五、復核意見
復核部門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出具意見,填寫《上海市環境監測報告技術復核處理單》(附件2)并加蓋單位公章后書面反饋當事人。
復核意見應當載明認定的事實、依據和復核結論,復核結論應明確報告有效、報告應修改或補充、報告無效撤回等具體意見。
復核部門還應當將書面答復意見同步抄送使用該監測報告的環保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