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產品新聞】在工業生產中,若對有機廢氣排放源中的每種化合物都進行定性、定量分析,所需時間較長且費用極大,因此通常將非甲烷總烴含量作為其替代方案。
總烴,是指所有的碳氫化合物及其衍生物,對環境空氣造成污染的主要是常溫下為氣態及液態但具有較大揮發性的部分,其中所含的甲烷在大多數光化學反應中呈惰性,故將其扣除。在實驗條件下,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所測得的氣態碳氫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總量減去甲烷部分,即為非甲烷總烴。
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是環境監測領域常用的指標,多用來指示空氣和廢氣中有機污染的綜合指標。其測定范圍是一大類混合物,而不是某一種具體污染物,并且其組成與污染源類型以及氣象條件密切相關。HJ38 中規定非甲烷總烴是除甲烷以外的碳氫化合物(其中主要是C2-C8)的總稱,而在環境監測實踐中可發現非甲烷總烴除了含有碳氫化合物外,還包括醇、醛、酸、酯、酮等碳氫化合物衍生物,以及C8以上揮發性有機物質。
甲烷和非甲烷總烴分析主要依靠氣相色譜儀開展,色譜技術在準確定性定量測量方面具有技術優勢,主要體現在:①毛細管柱色譜柱得到越來越廣泛地應用,新的PLOT柱出現,為分離小分子烴類如甲烷乙烯等提供了極好的條件,得到了新的應用;②自動化程度進一步提高,特別是EPC(電子程序壓力流量控制系統)技術已作為基本配置在許多廠家的氣相色譜儀上安裝,從而為色譜條件的再現、優化和自動化提供了更可靠更完善的支持。
但由于目前非甲烷總烴的國家標準監測方法是實驗室氣相色譜法,需要將現場采集到的樣品送回實驗室采用氣相色譜法進行測量分析,監測帶有明顯的滯后性,并且在樣品的取樣、運輸與儲存的過程中發生的樣品失真也會使監測結果出現偏差,無法滿足監測代表性和時效性的要求。而要實現對環境空氣或固定污染源廢氣排放的實現真正的污染防治,需要實時了解VOCs的排放濃度與排放量,才能夠實現對污染源特別是重點污染源進行準確得減排核算。另外在環境執法檢測和應急監測中,需要在現場能馬上獲取污染的數據和測量結果,以便及時采取相應控制措施,因此迫切需要把便攜式儀器應用于VOCs的快速、定量監測。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目前我國對便攜式非甲烷總烴監測儀的研究處于探索階段,幾乎沒有對外成文發布的便攜式非甲烷總烴監測方法或儀器的相關標準,但市面上已出現了較多的非甲烷總烴便攜監測儀器。而《環境空氣和廢氣 便攜式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征求意見稿)》的橫空出世,正好彌補了這一空白,這也預示著便攜式非甲烷總烴檢測方法將能夠成為未來通過CMA認證的“正規軍”,其檢測結果能夠成為驗收監測與監督執法的依據,并激發出該類便攜式儀器的巨大市場潛力。
該標準可適用于環境空氣和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監測,按照儀器的應用范圍和使用量程分為Ⅰ型儀器和Ⅱ型儀器。其中Ⅰ型儀器的檢測范圍大不超過20 mg/m3(非甲烷總烴,以碳計),主要用于環境空氣的監測。由于目前國內沒有非甲烷總烴的空氣質量標準,河北省出臺地方標準《環境空氣質量非甲烷總烴限值》(DB 13/1577-2012)規定非甲烷總烴的一級、二級標準限值(標準狀態下小時均值)分別為1.0 mg/m3、2.0 mg/m3,分別對應于《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中的一類區和二類區。Ⅱ型儀器的認證測量范圍大不超過200 mg/m3(非甲烷總烴,以碳計),主要用于固定污染源的監測。目前國內污染源排放標準中非甲烷總烴大不超過100 mg/m3,儀器測量范圍至少能夠滿足排放標準的2-3倍。
通過該標準的實施,能夠規范我國固定污染源便攜式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監測儀的技術要求,提高我國便攜式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監測儀的質量,促進便攜式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監測儀為環境管理服務。從管理角度,各監測服務商在使用便攜式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監測儀時應嚴格執行該標準,各級環保局在驗收便攜式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監測儀時應嚴格執行該標準,總站應定期發布經適用性檢測合格的企業名錄并定期對進入合格名錄的便攜式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監測儀進行抽檢;從技術角度,通過該標準的宣貫,使各便攜式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監測儀生產和銷售企業理解該標準并貫徹實施在其儀器的生產、研發及售后服務上。
原標題:VOCs市場的下一個風口:便攜式非甲烷總烴監測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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