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行業動態】目前,土壤環境立法工作已取得了實質性進展,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并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8年,在對草案進一步修改完善基礎上,《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望正式頒布。
以學界占主流的觀點則認為,違法成本低僅僅是法律缺位的一個具體表現,而正是因為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長期處于空白狀態,且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要求分散體現在環境污染防治、自然資源保護和農業類法律法規之中,才導致了土壤污染治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無法可依。
早在2016年5月印發實施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土十條”)就明確提出,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建立。
2017年6月經過全國人大一審后,《土壤污染防治法》在2017年12月22日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二審。
不難看出,歷經兩次審議形成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已經對諸如摸清土壤污染現狀,開展土壤污染詳查;明確污染責任主體、明確防治原則;技術路線的選擇和技術標準的規范;以及如何正確發揮政府、市場關系,確保污染治理和預防行為的長期可持續等作了規定。
而且,同樣經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再歷時半年“打磨”而形成的二次審議稿,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后,正迫切需要繼續廣征民意,其間透露出了盡可能將我國污染防治立法進程加以提速的立法初衷。
值得一提的是,二審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增加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壤污染問題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約談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指出,我國國土面積廣闊,各地土壤的自然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條件、人們的生產生活習慣有著巨大差異,這些都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時必須充分考慮的因素。
為此,草案二次審議稿刪去有關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行業標準和跨省(區、市)規劃的規定,增加了規定省級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條款,以確保土壤污染防治發揮地方的主動性。
如果說2017年對于剛剛起步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來說,重點是圍繞國家生態文明建設和環保戰略需求,打牢基礎、建章立制,出臺一系列規章、制度、技術指導文件,啟動一批重點工作。
那么2018年定位則是強化落實、追蹤問效,進一步優化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督促各方切實履行責任,把形成共識的規定和要求全面融入具體工作中,確保各項措施真正落地實施。
不管過程多么艱辛,可以確定的是,2018年,在對草案進一步修改完善基礎上,《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望正式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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