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政策法規】2017年12月4日,《佛山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印發,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條例總共五章三十九條,對揚塵措施、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相關事宜進行了詳細規定。
佛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17年11月6日通過的《佛山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17年11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4日
佛山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2017年11月6日佛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準)
章 總則
條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與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預拌混凝土生產、市容保潔、綠化作業等活動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產生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協調跨區揚塵污染防治,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負責協調和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并負責對企業事業單位物料堆場(倉庫)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動,建筑垃圾消納場、建筑渣土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建設用地、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軌道交通、港口碼頭建設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動,公共停車場、公路保潔和綠化作業、港口碼頭物料堆場、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用地、違反公路管理建(構)筑物拆除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利設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市政給排水設施建設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動,河道管理范圍內砂場以及水利工程建設用地、違反水資源管理的建(構)筑物拆除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綠化作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煤炭經營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道路保潔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未確定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礦山、違反土地管理的建(構)筑物拆除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建(構)筑物拆除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揚塵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防治揚塵污染新技術的研發應用,推廣建設項目裝配化施工等新工藝。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與管理投訴、舉報和獎勵工作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投訴舉報揚塵污染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包括施工揚塵對環境污染的評價內容和防治措施;
(二)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根據工程總量等因素,確定揚塵污染防治所需費用;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四)明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和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支付計劃;
(五)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六)負責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防治。
第十條 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將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用于揚塵污染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施工揚塵條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揚塵治理情況納入日常工作,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十二條 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在作業時,應當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鼓勵、支持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制定并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范,加強自律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舉報方式與途徑等信息張貼在施工圍擋外圍,接受社會監督;
(二)在施工現場配備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人員,按日做好包括覆蓋面積、出入洗車次數及持續時間、灑水次數及持續時間等內容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情況記錄;
(三)在施工工地周圍設置連續硬質密閉圍擋或者圍墻。施工工地位于城市主要干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的,圍擋或者圍墻高度不低于兩百五十厘米;其余區域的,圍擋或者圍墻高度不低于一百八十厘米。圍擋底部設置不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質防溢座。工程竣工驗收階段,需要拆除圍擋、圍墻及防溢座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不具備條件設置圍擋或者圍墻的,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漿、泥土和建筑垃圾;出入口內側應設置混凝土撓搗的洗車設施和沉淀池,配備高壓沖洗裝置;確實不具備條件設置混凝土撓搗的洗車設施和沉淀池的,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確保駛離工地的機動車沖洗干凈;